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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的债务催收流程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追债时效为6年。规定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即丧失提出债权的权利。
尼日利亚法律规定可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司法追债。
简易司法程序适用于审理数额较小或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债务案件。案件的解决无需当事人提交书面文件或声明。 这些案件由简易法院(治安法院或地区法院)审理。事实上,在尼日利亚南部,它们被称为治安法院,而在尼日利亚北部,当它们审理民事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时,它们被称为地区法院。治安法庭的管辖权由各州制定的不同规则决定。
常规法庭程序适用于所有其他类别的债务案件。这些案件由各州高级法院审理。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提起和起诉诉讼的规则。基本上,诉讼是通过传票发起的。这是一份写给被告的正式文件,要求他出庭对债权人的索赔进行辩护。传票通常附有诉讼声明或起诉书,以便被告了解针对其的诉讼。在拉各斯州,传票必须附带诉讼声明、证人名单、书面证词、所有将在法庭上引用的文件副本、支持诉讼的书面地址等,否则将不会被法院登记处受理。
收到启动审判文件的被告必须在出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书记官处提交正式填写并签署的出庭备忘录的原件和副本。
在指定出庭之日,双方必须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庭。如果原文件中的债权属于流动债务,而被告未出庭,原告可以要求法官就原主张的金额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如果被告出庭,但债权人认为被告无法对其主张进行辩护,则债权人必须提交债权陈述、证据、证人证言以及简易判决动议,并须有以下文件支持:宣誓书。这些文件必须在听证会之前送达被告以考虑此类请愿书。如果被告在收到这些文件后打算反对该主张,他必须向法庭提交他的反对意见、证人的证词、物证和宣誓书。法院在考虑债权人的请求后,有权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决定,并向其收取申报的债务金额,或者授予被告针对索赔进行辩护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出庭,法院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如果法院了解了所有法律和事实问题,法院就可以进入案件审查阶段并做出裁决。如果案件尚未准备好做出裁决,法院会指定一个预备调查。在预备调查期间,双方交换程序性文件,法院询问双方和证人,指定专家审查并解决其他程序性问题。
预备调查结束后,案件将转入案情审议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听取当事人的最终结论,并对前一阶段的结果进行评估。每项事实指控,除非在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中被直接或间接否认或被指出不可接受,否则均应视为已被接受。当一方否认某项事实陈述时,不应拐弯抹角,而应给予充分和实质性的答复。 在双方结束辩论后,法庭应做出裁决。
治安法院或地区法院的裁决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天内向相应州的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州高级法院或联邦高级法院的裁决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以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尼日利亚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的执行时效为6年。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逮捕和没收公司股份。
如果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那么建议考虑破产和清算程序。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的财务义务,则被视为无力偿债。如果债务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应立即或在未来某个时间偿还,债权人有权启动此程序,并满足以下条件: 1) 债务金额不少于 200,000.00 奈拉; 2)债务人在启动该程序前三个月内实施了破产行为; 3) 在提交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债务人通常居住在尼日利亚,或在尼日利亚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管理人从事商业活动,或者在此期间是(或曾是)尼日利亚某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成员。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破产行为: 1)债权人(已收到对债务人任何数额的最终判决,且该判决尚未执行)已向债务人送达破产通知,且债务人在十四天内未履行通知要求; 2)如果在审判期间对债务人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并扣押其财产,并且该财产已被出售或被执达官持有二十一天; 3)债务人向法院提出无力清偿债务的声明或者自行申请破产的; 4)债务人暂停或通知其打算暂停支付其债务; 5) 如果债务人离开尼日利亚,或在尼日利亚境外时仍留在尼日利亚境外,或以其他方式躲藏。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取消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交易来返还债务人的资产和资金。此类交易尤其应包括: 1) 旨在在程序启动前三个月内提取资产的欺诈交易; 2) 自指定管理人或债务人进入清算之日起两年内,在无欺诈意图的情况下完成的低估价值交易; 3)在清算程序开始前三个月内进行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一个债权人提供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不正当利益; 4) 对清算程序开始前三个月内设立的公司的财产或企业授予浮动抵押无效,除非证明该公司在设立抵押后立即具有偿付能力。实施这种返还有助于增加清算量,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债权人全额清偿其债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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