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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债务催收

丹麦的债务催收应从对债务人的法律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开始,而不应仅限于一般性的偿付能力检查。如果债务人是丹麦公司,应核实其正确名称、登记号码、地址、经营范围、当前状态、可供执行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执行程序、无力偿债迹象以及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风险。

在这一阶段,债权人还应审查债务的法律依据:合同、发票、交付文件、验收文件、往来函件、付款记录、到期日以及债务人是否曾以书面形式承认债务。通过这一审查,可以判断案件应当从友好协商、书面付款通知、付款请求程序、普通民事诉讼、简化程序、通过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还是与债务人无力偿债有关的措施开始。

丹麦的债务催收程序受丹麦关于债务催收活动的规则约束。为他人专业追收债务通常需要许可,作为债务催收机构开展业务的公司应当取得丹麦警方的许可。在获准活动中亲自联系债务人的工作人员,也可能需要获得批准。这些许可要求并不以同样方式适用于律师在独立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进行的债务催收活动。

在采取进一步催收措施之前,债务人应收到书面付款通知。该通知应清楚说明债权内容,并包含债务人评估该债务所必需的信息。债务人应获得自通知发送之日起不少于 10 天的付款期限。在此期限内,债务人可以付款,而不会因进一步催收措施而增加费用。未作出此类事先通知的,不得以催收为目的与债务人进行个人接触。

司法程序通常也不应在债务人收到必要的付款通知且付款期限届满之前启动。只有在等待会造成债权可能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直接风险时,才适用例外。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付款通知后仍未付款,且案件无法通过友好方式解决,债权人应进入司法追收债务阶段。选择何种程序,取决于债权金额、现有证据、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以及其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在启动司法程序前,应确认适用的诉讼时效。丹麦债务催收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3 年。对于法律依据更强的债权,可能适用 10 年期限,包括债务文件、书面债务承认、和解协议、法院判决、已经取得执行力的付款请求,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丹麦的诉讼时效规则不允许当事人在时效届满前仅通过协议任意延长这些法定期限。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可能丧失通过强制方式实现债权的法律可能性。

如果债务人明示或以行为承认其义务,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例如部分付款、书面确认债务,或其他表明接受责任的行为。适当的法律行动也可能导致时效中断。时效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丹麦法律规定了多种司法追收债务方式:普通民事诉讼、适用于较低价值案件的简化程序、国家付款请求程序,以及随后通过执行法院进行的强制执行。

普通民事诉讼通过丹麦法院案件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起诉文件而启动。法院受理案件后,将起诉文件送达被告,并规定被告答复的期限,该期限通常不少于两周。该方式尤其适用于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案件需要更充分的证据审查、争议金额超出较简单程序范围,或者案件无法在简化程序中有效处理的情形

主要听证会通常以口头形式进行,听取各方的立场。双方协商结束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成为最终裁决。

*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同意对案件实质的决定不得上诉。如果企业家之间就涉及双方商业活动的问题发生纠纷,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这样的协议。

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判决公布后 4 周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案件涉及经济价值不超过 50,000 丹麦克朗的债权,上诉通常只有在负责准许上诉的主管机关许可后才可以提出。案件具有原则性意义,或者存在其他支持上诉的特殊理由时,可以准许上诉。准许上诉的申请应在判决作出后 4 周内提交。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较晚提交的申请准许上诉,但该申请最迟应在判决作出后 1 年内提交。

上诉应向作出被上诉判决的法院提出。该法院在收到上诉后 1 周内将案件材料送交上诉法院。上诉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上诉许可是单独授予的,则应在申请人收到许可通知后 4 周内提出。另一方有权在两周内对上诉作出答复。

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以在裁决宣布后 4 周内向丹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须获得最高法院的上诉许可。最高法院有权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中止上诉裁决的效力,但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担保。最高法院考虑申诉后作出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并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简化程序适用于一审法院审理的普通案件,如果案件没有经济价值,或者其经济价值不超过 100,000 丹麦克朗。涉及住房的案件适用较低门槛,仍为 50,000 丹麦克朗。当事人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约定适用该程序;在企业之间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案件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前作出此类约定。案件仍遵循司法程序的一般逻辑,但适用程序上的简化。

付款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于追收已到期金钱债权的简化国家程序,适用于不超过 100,000 丹麦克朗的债权金额,且不包括利息和费用。该程序适用于债权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债务人不会对债务提出异议,也不会提出反请求的情形。付款请求应提交给执行法院,该法院属于一审法院的一部分。

在向法院提交付款请求前,债务人必须已收到符合丹麦债务催收规则的付款通知,且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期限必须已经届满。计算请求金额时,债权人应分别列明本金、合同罚金、利息以及可以追偿的费用。根据丹麦的利息规则,到期后的迟延利息通常按照法定基准利率加 8 个百分点计算。选择程序前也应考虑法院费用:丹麦法院列明,提交付款请求的费用为 750 丹麦克朗,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的费用也为 750 丹麦克朗;普通民事案件和与无力偿债有关的案件可能产生其他费用。

执行法院将付款请求送达债务人。债务人有 14 天时间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在国外、法罗群岛或格陵兰,该期限为 4 周。如果债务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付款请求可以取得法院判决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及时提出异议,而债权人已请求继续审理,案件可以作为司法案件继续进行。如果债权人未请求继续审理,付款请求程序不会自动转为普通民事案件。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应当区分丹麦国内债务催收工具与已经取得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欧洲联盟成员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中作出的判决,通常可以根据关于管辖权、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则在丹麦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些规则通过丹麦与欧洲联盟之间的单独协议适用于丹麦。

同时,丹麦并不以与其他欧洲联盟成员国相同的制度参加欧洲付款令程序和欧洲小额索赔程序。因此,如果债务人或者拟执行的财产位于丹麦,债权人不应将这些工具作为主要路径。实践中,策略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已经持有可执行的外国判决、丹麦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债务人的资产位于何处,以及债权是否能够在丹麦国内程序中有效主张。

在取得最终法院判决、已经取得执行力的付款请求,或其他可以强制执行的文书后,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由法院判决或具有执行力的付款请求确认的债权,通常适用 10 年诉讼时效。实践中,债权人应准备好说明债务人的资产、银行账户、应收款、不动产、公司权益、经营收入或其他可用于清偿债权的财产。

在强制执行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扣押资金、动产、不动产、公司权益、应收款或经营收入,并在必要时出售被扣押财产来实现。债务人为维持基本生活、工作、经营活动或教育所必需的部分财产,可能受到扣押限制。如果债务人没有可扣押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作出无力偿债声明;在实践中,这可能限制债务人在 12 个月内因同一债务再次被传唤。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应评估破产、重组措施或普通强制执行哪一种路径更有效。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不能履行义务,且这种不能付款并非仅属暂时状态的,属于无力偿债。实践中,停止付款、执行尝试无结果、没有可扣押财产、反复出现未清偿债务,或者其他表明债务人无法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都可能显示其无力偿债。

破产不应被视为普通债务催收的自动替代方式。如果债务人只是对债务金额、商品或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情况或债权的法律依据提出异议,案件可能更适合通过付款请求程序、普通民事诉讼、简化程序或强制执行处理。破产更适用于主要问题不仅是债务是否存在,而是债务人缺乏付款能力,并且需要为债权人保全或集中资产的情形。

对于公司而言,破产程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失去对其财产的控制,法院会指定负责管理破产财产的人。该人员审查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追收债务人享有的应收款,出售财产,核实债权人的申报,分析破产前的可疑交易,并按照法定顺位分配资金。

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并证明其债权。在丹麦实践中,债权人通常应在破产决定公布于官方公告后 4 周内证明其债权。因此,债权人应提前准备债权依据: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往来函件、债务承认文件、执行文件以及到期日证据。

如果债务人在无力偿债前转移资产、优待关联人员、进行异常付款、增加债务、隐藏财产,或实施减少可供债权人受偿财产的交易,破产也可能具有实际意义。丹麦破产规则允许对破产前实施的特定交易提出撤销。如果撤销成功,取得利益的人可能被要求返还该利益,或向破产财产支付相应价值,从而增加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资金。

作为一般规则,撤销此类交易的程序应在破产决定作出后 12 个月内启动。因此,时间具有实际意义。如果有迹象表明财产在破产前被转移,债权人应尽早收集并保存证据,包括付款记录、所有权变更、与关联人员的交易、资产转移、异常结算以及无力偿债前不久进行的交易。

破产程序还可能揭示债务人管理人员的滥用行为。如果管理层继续经营并导致债权人遭受额外损失、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违反重要会计或税务义务、使用名义人员,或进行不符合企业正常利益的交易,破产财产管理人员可以评估这些人员的责任,或评估禁止其参与企业管理的可能性。此类禁止通常适用 3 年。

如果受到该禁止的人仍然参与企业管理,可能产生额外法律后果和责任。对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破产不仅是清算程序。破产还可以用于审查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损害债权人的交易、确定责任人员,并增加可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

如果您需要丹麦债务催收方面的法律支持,格兰德利加可以在所有关键阶段协助债权人:评估债务人及其财产、分析诉讼时效、准备合规的付款通知、在友好解决、付款请求、简化程序或普通民事诉讼之间选择路径、启动强制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以及评估与破产或重组有关的措施。适当的策略应根据文件、债务人状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用资产以及提出异议的风险来确定。

22.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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