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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收债程序受《收债法》管辖,该法规定从事此项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同时,获得许可开展收债活动的公司员工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授权的法律要求不适用于律师作为提供独立法律服务的一部分进行的收债活动。
作为本法规定程序的一部分,债务人应发送索赔信。同时,催款函必须明确规定债务人在不采取会给债务人带来额外费用的措施的情况下清偿债务的期限。付款期限必须至少为 10 天,从发出索偿函之日起算。在未向债务人发送索偿要求之前,法律禁止与债务人进行个人接触。在未事先向债务人发送索偿要求的情况下,也禁止诉诸法院,除非遵守这一要求会造成无法以其他方式收回索偿要求的不可避免的风险。
如果理赔没有带来积极结果,则应进入司法追债阶段。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追债时效一般为3年。货币贷款索赔的诉讼时效为10年。立法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改变指定的时效期限。如果超过指定期限,债权人就失去债权,债务被视为到期。如果债务人直接或通过其行为承认其对债权人的义务,则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丹麦法律规定了一般法院诉讼、小额索赔诉讼和付款索赔诉讼等形式的司法收债。
一般法院诉讼程序是通过法院案件门户提出传票申请,然后法院决定立案并准备主要法庭审理。在接受诉讼请求后,法院立即向被告发出传票,并规定被告回应诉讼请求的期限,通常必须至少为两周。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其答复不符合程序要求,则法院将根据原告的立场作出决定。如果被告提供答案,案件将在预审或主听证会上审议。
主要听证会通常以口头形式进行,听取各方的立场。双方协商结束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成为最终裁决。
*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同意对案件实质的决定不得上诉。如果企业家之间就涉及双方商业活动的问题发生纠纷,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这样的协议。
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公布后4周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案件涉及的索赔金额不超过 20,000 丹麦克朗,则只有在检察官办公室许可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如果问题具有根本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支持,理事会可以准许对决定提出上诉。必须在做出决定后 4 周内向理事会提出许可申请。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请稍后提交,但在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理事会可以授予许可。
上诉应向判决被上诉的法院提交传票。判决被上诉的法院应在收到上诉后 1 周内将案件卷宗送交上诉机构。上诉必须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提出,或者,如果理事会已给予许可,则应在申请人收到许可通知后 4 周内提出。当事方有权在两周内对上诉作出回应 一般而言,除非当事方不反对交换书面文件或法院决定不适合进行口头听证,否则上诉将通过口头主审进行听证。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后将做出裁决,裁决自宣布之时起生效。
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以在裁决宣布后 4 周内向丹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须获得最高法院的上诉许可。最高法院有权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中止上诉裁决的效力,但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担保。最高法院考虑申诉后作出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并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小额索赔程序适用于 50,000 丹麦克朗或以下的索赔,或者双方同意使用此程序解决案件的情况。本案根据一般程序规则审议,但有一定的简化。
付款要求程序适用于金额不超过 100,000 丹麦克朗的逾期货币债权的催收,且索赔人预计债务人不会反对债权或提出反债权。利息和费用不包括在索赔价值的计算中。要使用这一程序,必须向法警法庭提交付款要求书。在向法院提交付款要求之前,必须根据《债务追收法》的规定向债务人发送催款函,且规定的付款期限必须已过。
执达员发出付款请求并将其送达债务人,之后债务人有 14 天的时间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债务人在国外、法罗群岛或格陵兰,则该期限为 4 周)。
如果被告没有及时提出反对,执达主任会向付款请求发出证明并通知当事人。此后,付款请求具有法院判决的效力。如果及时对索赔提出异议,并且原告要求在没有传票的情况下启动诉讼,法院将根据付款要求启动诉讼,这相当于传票。如果原告未出示传票而未申请启动法律程序,则将向原告发送付款要求,并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收到最终判决后,必须将其提交执达员执行。法院判决可以在生效之日起十年内提请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公司股份、扣押商业活动的收入。不得扣押债务人或其家人的业务或教育所必需的价值不超过 3,000 丹麦克朗的资产。
如果债务人有无力偿债的迹象,应考虑为债务人选择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则债务人无力偿债,除非无力支付被认为只是暂时的。如果债务人停止付款,或者在破产法院申请破产前的最后三个月内,债权人无法通过扣押和出售资产来收回债务人的债务,则通常认为存在破产。
根据该程序,只要债务人没有资产或资产不足,就有可能取消债务人与相关方的交易或对债务人不利的交易,这些交易导致债务人破产,而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类交易的后果。法院可在破产令下达后 12 个月内启动强制取消程序。由于取消了此类交易,债务人就有可能将其在此类交易中的损失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同样在此阶段,应破产管理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对在到期日前一年内参与债务人事务管理的任何人实施破产隔离,前提是可以假定该人因经营行为极其不负责任,无法参与债务人事务管理和经营业务 破产隔离期为3年。处于破产隔离状态的人不能参与企业的管理,除非对公司的义务承担个人和无限责任。违反实施的破产隔离而参与债务人企业管理的人,应对破产财产未涵盖的债务人债务部分负责,如果该部分债务发生在破产隔离期满之前。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有可能以被置于破产隔离的人的个人财产为代价增加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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