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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的债务催收

乌克兰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在发送书面通知、付款要求或其他正式联系后开始,通知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送达。在这一阶段,重要的不只是进行谈判,还应当固定债务人的立场:是否承认债务、是否请求延期、是否进行部分付款、是否提出异议,或者是否提出重组还款方案。主要目标是联系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取得债务人立场的书面或其他可证明记录,并选择适合该债务追收的策略。

在实践中,非正式庭外追收阶段通常以不超过 60 天作为工作周期,除非双方同意分期付款、还款计划或其他更长期的解决方式。如果在此期间债务人没有表现出真实的还款意愿、回避沟通,或者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否认债权人的要求,则通常应准备通过法院进行债务追收。

在启动司法追收之前,应当核查诉讼时效。在乌克兰,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法律可以针对某些类型的请求规定更短或更长的特别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并不阻止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一方在法院作出裁判前请求适用时效届满的后果,法院可以适用该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届满可能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诉讼时效可以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延长。

如果债务人作出表明其承认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诉讼时效会中断。在实践中,此类证据可以包括对债务的书面确认、已签署的对账文件、部分付款、支付利息、请求延期付款,或者债务人的其他有记录行为。时效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中断前已经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新的时效期间。

外国债权人应当注意,乌克兰是 1974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务,而是适用于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的请求,或者与该类合同的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请求。如果符合该公约的适用条件,基本诉讼时效为四年。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重要的是考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如果合同规定通过投诉程序解决争议,则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遵守这一条款。否则,诉讼将被驳回。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预审解决程序,或者根据程序法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程序,则该程序仅在债权人愿意的情况下适用。

乌克兰法律为债务的司法追收规定了几种程序路径:法院命令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具体选择哪一种程序,取决于请求金额、证据性质、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争议、债务人的身份以及债务产生的依据。

在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商事争议中,法院命令程序可以用于基于书面或电子形式合同产生的金钱债务请求,但请求金额不得超过适用于劳动能力人的生活最低标准的一百倍。该工具适用于债务由文件确认,并且对债权依据不存在明显争议的案件。

简化诉讼程序适用于小额案件、复杂程度较低的案件,以及需要优先快速审理的其他争议。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举行通知当事人参加的庭审,案件可以在不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根据案卷中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对于更复杂的争议、证据数量较大的案件、债务人积极提出抗辩的案件,或者需要查明其他事实的案件,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该程序包括准备阶段以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

在简化诉讼程序中,案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审理,但不得晚于程序开始之日起 60 天。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准备阶段应当自案件开始之日起 60 天内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最多延长 30 天;之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司法追收的实际期限取决于当事人通知、债务人的抗辩、证据数量、鉴定、可能的上诉或再审审查以及法院工作负荷。

法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上诉。在商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 20 天,对法院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 10 天,自其宣告之日起计算。如果只宣告了引言部分和裁判主文,或者案件是在未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审理的,则期限自完整裁判文书作成之日起计算。对一审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应当自上诉程序开始之日起 60 天内审理。

上诉审查后,上诉法院的裁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理由存在时,案件参与人可以提出最高审查申请。最高审查并不是对争议实体的重新全面审理:最高审查法院在申请理由范围内,审查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是否正确。

在商事诉讼中,对法院裁判提出最高审查申请的期限为裁判宣告之日起 20 天。如果只宣告了引言部分和裁判主文,或者案件是在未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审理的,则期限自完整裁判文书作成之日起计算。对判决提出的最高审查申请应当在 60 天内审理,对某些裁定提出的最高审查申请应当自最高审查程序开始之日起 30 天内审理。最高审查法院可以在审查结束前中止被申请裁判的执行或效力。

在债务追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取得执行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启动执行程序。如果债权人不是乌克兰居民,并且已经在其本国取得针对乌克兰债务人的法院裁判,则通常需要在乌克兰请求承认外国法院裁判并取得强制执行许可。该程序在单独的司法程序中进行,依据对乌克兰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如果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取决于互惠原则,乌克兰程序法推定互惠存在,除非有相反证明。因此,重要的不仅是互惠问题,还包括乌克兰债务人是否在外国程序中得到适当通知、裁判是否已经确定,以及是否遵守在乌克兰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执行阶段,国家执行人员或私人执行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工具强制执行裁判,包括对资金、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权、公司权益、知识产权财产权和债务人收入采取执行措施,也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或使用财产。执行文件和执行程序阶段的信息会记录在自动化执行程序系统中,债务人信息可以被列入统一债务人登记册,该登记册用于公开未履行财产义务的信息并防止财产转让。

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避免因扣押债务人的资产而支付债务,许多自然人债务人将其资产转移给受控方,债务人公司的许多有进取心的经理或所有者从公司撤回资产并将其转移给名义(虚拟)所有者或经理。最终,这导致债权人经历了三个追债阶段,但其债权却未能得到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追债有其他选择,其中应强调以下几点:

  1. 启动债务人公司的破产程序,在此期间可以使公司的管理层和所有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附属责任。
  2. 在故意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或者阻碍该裁判执行的情况下,提出刑事责任问题。该机制并不意味着仅因存在债务本身就产生刑事责任;只有在取得法院裁判后,存在有意识逃避履行或设置强制追收障碍的迹象时,才可以考虑适用。
  3. 欺诈交易的识别。换句话说,在这种交易中,债务人公司意识到自己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采取行动转让其资产,以防止未来有利于该债权人的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法院宣告该交易无效,并将撤回的资产返还给债务人。因此,随后可以通过出售这些资产来满足其要求 (此选项也适用于债务人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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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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