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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的债务催收

菲律宾的债务追收首先需要对债务人、债权基础以及可采用的追收路径进行法律和实际评估。在这一阶段,应当确认债务人的法律身份、经营活动、偿付能力、可供执行的资产、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管辖法院、书面证据的质量、诉讼时效,以及案件是否适合通过友好协商、普通民事程序、小额金钱请求程序、执行菲律宾法院判决,或者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来处理。

对债权人而言,案件的稳固性通常取决于在谈判或诉讼开始前准备的文件材料。这些材料可以包括合同、订单、发票、交付文件、验收文件、对账单、与债务人的往来函件、部分付款证明、债务书面承认、付款要求、债务人的身份和地址资料,以及在执行阶段可能有用的资产或银行账户信息。如果债权人已经持有另一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在选择菲律宾追收策略之前,应审查该判决的内容、最终性、债务人已被适当通知的证明,以及在菲律宾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所需的文件。

如果债务人没有其他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没有关于该债务的既有未执行判决,债务人仍在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现有文件足以说明债权人的立场,则第一阶段可以是庭外追收。该阶段可以用于判断债务人是否愿意自愿付款、是否可以达成付款计划,或者是否需要将案件提交法院。

友好解决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谈判,以取得付款、商定付款计划或达成其他解决方式,例如退回货物、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或者通过服务或货物进行抵销。该阶段的行动应当有文件记录、符合法律要求,并以确认债务人的真实立场为目的。

可以根据现有联系方式和债务性质,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通讯工具向债务人发送正式付款要求或通知后开始联系债务人。该阶段的目标是建立合法且可以证明的沟通,确认有决定权的人员,明确债务人的立场,协商自愿付款、付款计划或其他友好解决方式,同时避免误导性、滥用性或过度施压的做法。

菲律宾庭外追收的初始期间可以按最长 60 天进行规划,但双方另行约定分期付款、债务重组或其他解决时间表的情况除外。该期间应被视为实际工作参考,而不是法定期限或保证收回债务的期间。如果债务人不回应、否认债务、回避谈判、没有提出现实的付款方案,或者诉讼时效要求更快采取行动,债权人应转向司法追收或其他适当的法律途径。

在开始司法追收之前,债权人应确定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菲律宾民法典,基于书面合同的请求通常应在诉权产生之日起 10 年内提出,基于口头合同或类似合同关系的请求通常应在 6 年内提出。诉讼时效在案件提交法院、债权人提出书面庭外付款要求,或者债务人书面承认债务时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按照适用规则重新计算。

菲律宾法律根据请求金额、债务性质、现有证据和管辖法院,规定了多种司法追收债务的程序。债权人应当评估案件应通过普通民事程序、小额金钱请求程序、简易程序、执行菲律宾法院判决,还是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来处理。

对于金额较小的金钱请求,应评估案件是否可以由一级法院按照小额金钱请求程序审理。根据一级法院加速程序规则,该程序适用于不超过 1,000,000 菲律宾比索的金钱请求,可以包括租赁、借款、其他信贷安排、服务以及动产买卖产生的债务。该程序旨在比普通民事程序更快、更简化。菲律宾最高法院说明,小额金钱请求案件只有一个听证日,判决在听证结束后 24 小时内作出,一级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可以执行且不得上诉。

一级法院审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在符合适用金额门槛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菲律宾最高法院说明,简易程序包括请求金额不超过 2,000,000 菲律宾比索的民事案件和损害赔偿请求,以及一级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类别。该程序不同于小额金钱请求程序和普通民事程序,因为它会影响诉讼文件、可提出的申请、听证结构和上诉规则。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在小额金钱请求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民事程序之间作出选择,取决于债务金额、请求是否明确、债务人是否位于菲律宾或在菲律宾开展活动、现有文件,以及案件是基于原始债务,还是基于必须先在菲律宾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

追收债务的普通民事程序通常从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开始。法院受理起诉并送达传票后,被告必须在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根据 2019 年的修改,除非法院另行规定期限,被告通常应在传票送达后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答辩。如果被告是外国私法人,且传票通过法律指定接收传票的政府机关送达,则该法人应在收到传票后 60 个日历日内提交答辩。

在答辩中,被告应说明其不承认的重要事实陈述,并陈述其立场的依据。如果被告只否认某一陈述的一部分,应说明其承认其中哪一部分是真实且重要的,并仅否认其余部分。如果被告没有足够的知识或信息对起诉中的重要陈述作出判断,应明确说明这一点,该说明具有否认的效果。除未确定金额的损害赔偿陈述外,起诉中的重要陈述如果没有被明确否认,可以被视为已经承认。

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抗辩可能会丧失。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申请并在满足程序要求后,认定被告未适当参与诉讼,并允许原告提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判决,不应超过起诉中提出的请求,也不应在性质上不同于起诉中主张的债权。

在最后一份答辩性质的诉讼文件提交并送达后,案件进入强制性的审前准备阶段。该阶段的目的,是在听证前整理案件,确定争议事项,审查友好解决的可能性,考虑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取得对事实和文件的承认,标明证据,确定证人,并判断案件是否可以在不进行完整证据审查的情况下解决。

如果被告在收到适当通知后仍未参加该阶段,法院可以允许原告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提交证据,并根据提交的材料作出决定。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案件可能被驳回,或者产生其他程序后果。

如果案件未在审前准备阶段解决,法院将确定审理日期。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提交证据以支持各自的请求和抗辩。双方也可以在程序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就特定事实达成书面一致,并根据已承认的事实将案件提交法院裁判。

如果事实问题需要审查大量账目、商业记录或其他文件,法院可以指定人员进行审查。证据被接纳和评估后,案件可以进入裁判阶段,除非法院要求口头陈述、总结性书面意见或补充说明。

市初审法院的裁决可在裁决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地区初审法院提出上诉。地区一审法院的裁决可在裁决通知后 15 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以在裁决通知后 15 天内向菲律宾共和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前提是所质疑的裁决涉及法律问题。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如果债权人已经持有外国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在菲律宾通常不是重新审理原始债务,而是向有管辖权的菲律宾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根据程序规则,针对个人作出的外国判决,在当事人及其权利继受人之间构成权利存在的推定证明。债务人只能基于有限理由反对承认或执行,例如缺乏管辖权、未向当事人作出适当通知、串通、欺诈,或者法律或事实上的明显错误。

在案件目的为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菲律宾法院通常不会重新审查外国争议的全部实体内容。债权人必须证明判决的存在和最终性,并提交菲律宾程序所需的文件。当债务人、其财产、银行账户、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商业利益位于菲律宾,而债权人已经在国外取得判决时,这一路径在国际债务追收中尤其重要。

法院判决成为最终并可执行后,债权人可以申请签发执行令,并针对债务人的可用财产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根据程序规则,最终且可执行的判决通常可以在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依申请执行。该期间届满后,在基于判决的权利尚未因时效消灭之前,债权人可以通过单独诉讼恢复执行该判决的可能性。实践中,金钱判决的执行可以包括付款要求、查封财产、扣押银行账户或对第三人的债权、查封并出售动产或不动产,以及程序规则允许的其他执行措施。

在严重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另一种途径是根据菲律宾 2010 年财务恢复与破产法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进行强制清算。三个或三个以上债权人,其合计债权达到至少 1,000,000 菲律宾比索,或者达到债务人已认缴资本或合伙人出资额的至少 25%,以较高者为准,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债务人。申请应表明,申请债权人的债权不存在真实的事实或法律争议,到期且可要求支付的款项已经至少 180 天未支付,或者债务人总体上未能在到期时履行其债务,并且不存在债务人成功恢复财务状况的实质可能性。

在清算程序或与破产有关的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前实施的财产交易旨在欺骗债权人、拖延或阻碍追收、使部分债权人获得不当优先,或者在没有适当对价的情况下从债务人财产中转移价值,这些交易可以受到质疑。如果债务人将资产转移给关联方、以低于市场价值出售财产、在无力偿债前不久设定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减少可供债权人受偿的财产,这一点尤其重要。

如果法院撤销、解除或认定这些交易无效,已转移的资产或其价值可以回到债务人财产中,用于增加可分配给债权人的金额并支付程序费用。该机制不能替代普通债务追收,但在债务人行为显示资产转移、对部分债权人给予不当优先或实施其他妨碍公平受偿的行为时,可能具有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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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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