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讨论您的案例
我们将分析并提出建议
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需要对债务人、债权性质和现有文件进行法律与财务分析。在这一阶段,应确认债务人是自然人、商人、商业公司,还是在该国拥有业务或资产的外国交易方;债务人是否仍在经营;是否存在法院案件、执行程序、已登记担保或无力偿债迹象;债务是否可能因证据不足、部分付款、抵销、时效届满或债权人先前违约而受到抗辩。
在实践中,此类分析可以包括核查商业登记、税务登记、不动产资料、动产担保资料,以及有关债务人经营活动、资产、负担和担保的其他可用信息。同时,还应审查债权文件基础:合同、发票、交付凭证、采购订单、商业往来、债务确认、部分付款、担保、票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能够确定适当追偿方式的文件。
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在进行的程序使立即起诉更为合适,仍保持经营活动,并且债务已有充分文件证明,可以启动庭外追偿阶段。该阶段的目的,是争取自愿付款、固定债务人的立场,并为可能发生的法院程序准备证据材料。
该阶段可以包括就全额付款、部分付款、分期付款安排、返还财产、债权抵销、提供担保、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其他商业解决方案进行谈判,但任何安排都不应削弱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与债务人的联系应通过清晰且可证明的付款要求进行,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或授权代表进行后续书面化沟通。该阶段的目标是确定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取得明确回复,以书面方式固定双方立场,并保存任何债务确认、付款建议、拒绝履行或达成协议的证据。如果债务人不回应、无充分理由否认债务、转移资产或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应转入债务司法追偿、执行措施或与无力偿债相关的程序。
在提起法院程序之前,债权人应确定具体请求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多米尼加共和国民法典,物权请求和个人请求原则上适用二十年的时效期间。但是,某些类别的请求适用特别期限:例如,商人就向非商人私人买方零售出售货物价款提出的请求,时效为一年;合同民事责任产生的请求,如不适用更长期限,时效为两年。
时效届满的后果不会由法院自动适用,必须由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提出。诉讼时效可以因司法传唤、法院命令、向相关人员通知的扣押措施,或债务人承认债务而中断。因此,在商业债务案件中,除合同和发票外,还应保存电子邮件、消息、会议记录、部分付款、付款协议以及任何能够证明债务人承认义务的文件。
多米尼加共和国法律允许根据债务性质、请求金额、债务人住所、现有文件质量以及是否存在可执行财产来组织债务司法追偿。如果法律将案件交由治安法院管辖,债权请求可以由治安法院审理;如果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或商事程序,则由初审法院审理。
如果案件属于治安法院管辖,被告的传唤由司法执行人员通过正式文书进行。涉及个人请求或动产请求的案件,应向被告住所地的治安法官提出;如果住所不明,则向其居住地的治安法官提出。传唤文书应使债务人能够了解债权请求、出庭日期以及债权人所依据的文件。在此类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出庭,陈述意见、提交文件,并请求法官采取必要措施查明案件情况。
在治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听取双方意见,在可能的情况下促成和解,决定调查措施,并审查提交的材料。如果债务人承认义务、提出付款方案或承认部分债务,应将其立场固定为证据。如果债务人否认债务、不出庭或未提出充分抗辩,法官将根据提交的证据和适用规则作出决定。
治安法院的判决,在法律允许上诉的情况下,可以向初审法院提出上诉。对于居住在同一市镇的人员,针对治安法官判决的普通上诉期限为自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如果当事人在市镇之外或多米尼加共和国境外,该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相应增加。
如果债权请求应由初审法院审理,程序以司法执行人员作出的传唤文书开始。被告应被传唤至其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如果有多个被告,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传唤文书应载明当事人身份、原告律师、司法执行人员、请求事项、理由概要、主管法院以及出庭期限。
传唤时应同时告知支持诉讼请求的文件或文件相关部分。在债务案件中,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法院将审查合同、发票、采购订单、交付凭证、商业往来、债务确认、部分付款、担保、账户记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债权存在、可要求履行和金额的材料。
传唤后,被告应指定律师,并在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城市选择诉讼送达地址,特别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指定律师可能产生重要程序后果,因为案件可能在被告没有积极抗辩的情况下继续推进。如果有多个被告,且只有部分被告指定律师,程序将继续以对抗方式对参与程序的被告进行。
出庭期限届满后,任一方均可推动安排听证。听证中,双方提出有理由的请求,讨论可能存在的程序抗辩,申请必要的证据调查措施,并就实体问题说明各自立场。法官可以在程序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度期限,用于提交书面说明、答复和反驳意见。
如果被告居住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境外,通知应按照境外传唤规则进行。在此类情况下,传唤在应审理案件的法院检察官住所处进行,文件通过外交事务主管机关的相应程序转送。出庭期限根据被告居住地增加:美国、古巴、海地和波多黎各为十五日;墨西哥、中美洲、巴拿马及其他安的列斯地区为四十五日;在加勒比海或大西洋沿岸的南美洲国家或地区为六十日;在太平洋沿岸的南美洲国家或地区及美洲其他地区为六十五日;欧洲国家或地区,但俄罗斯除外,以及北非国家或地区为六十日;俄罗斯及世界其他地点为一百二十日。
案件实体审理结束后,法院结束辩论并进入裁判阶段。在债务案件中,结果取决于债权证明、义务是否可要求履行、被告是否得到适当通知、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文件是否有效以及债务人的程序立场。如果判决确认债务,债权人可在判决依法具备执行力后进入执行阶段。
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普通上诉期限为一个月。如果判决是在双方参与或依法视为双方参与的情况下作出,期限自判决通知送达被判负有义务的一方、其代表或其住所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决并非双方参与且不被视为双方参与,期限自不再可以提出异议之日起计算。
如果有权提出上诉的一方居住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境外,则一个月期限还应加上根据其居住地适用的传唤期限。因此,在国际债务争议中,判决通知日期和当事人的实际住所,对于正确计算上诉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上诉允许在上诉请求、当事人提出的结论和理由范围内重新审查被争议判决。在该阶段,可以讨论程序问题、文件评价、债务存在及金额、诉讼时效、部分履行、抵销、诉讼主体资格、通知瑕疵以及以合法程序形式提出的其他抗辩。
如果判决是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作出,通知应由判决指定的司法执行人员进行,或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院长命令进行。通知应在取得判决后六个月内完成;否则,该判决视为未作出。通知还应说明可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可提出上诉的期限,具体取决于适用程序。
对于某些由唯一审级或最后审级作出的决定,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申请。该程序并不是对案件全部事实进行新的上诉审查,而是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判决的法律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可导致撤销被争议决定的缺陷。
根据第2-23号法律,民事和商事案件中的撤销原判申请应以有理由的申请书提出,由律师签署,并提交至最高法院总秘书处。普通提交期限为自判决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对于紧急程序,期限为自相关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对于不动产执行程序,在法律允许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针对 adjudication 判决和附带判决的期限为自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撤销原判申请书应载明当事人、律师、被争议判决、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理由、请求、日期和律师签名。申请书还应附有被争议判决的认证副本以及作为申请依据的文件,如有。提交申请书和文件清单后,申请人应在提交之日起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参加产生被争议判决之程序的其他各方。
在撤销原判程序中,原则上不得提出新的理由,但纯法律理由、源于被争议判决本身的理由以及宪法问题除外。如果最高法院支持申请,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效果撤销被争议判决。如果申请被驳回或被认定不予受理,被争议判决继续保持效力,债权人可以继续采取必要措施执行其债权。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针对债务人的外国法院判决,而债务人在多米尼加共和国有住所、财产或经营活动,策略通常不是重新就债务实体问题起诉,而是启动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544-14号法律原则上允许承认争议事项中的外国法院判决,但在判决明显违反公共秩序、被告被缺席判决且没有有效传唤证明、存在同一当事人之间相互不一致的判决,或者判决不符合真实性和有效性要求时,可以拒绝承认。
争议事项外国判决的承认申请,由国家区初审法院民事和商业庭管辖。外国文件要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具有证明力,应符合真实性、认证或附加证明书要求;如文件不是以西班牙语作成,应附有译文。外国判决被承认后,债权人可以进入对债务人在该国境内财产、账户、权利或应收款项的执行阶段。
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判决生效后,或外国法院判决在多米尼加共和国被承认并具备执行力后,债权人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根据资产类型和可用执行依据,可以通过对第三人应付款项采取扣留或反对支付措施,包括银行和信贷机构中的款项;对动产采取执行扣押;对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扣押未收获的果实;以及采取其他措施,将被扣押的财产、权利或债权转化为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在对第三人应付款项采取扣留或反对支付措施时,文书应载明执行依据和采取措施的金额;如果债权金额尚未确定,法官可以作出临时评估。对动产进行执行扣押前,应至少提前一日提出付款要求。对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前,也应提出附有执行依据副本的付款要求;不动产扣押只能在付款要求后三十日后进行,如果债权人在九十日以上未继续推进程序,应重新提出付款要求。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应评估第141-15号法律规定的企业及商人自然人的重整和司法清算工具。该法律取代了旧的商业破产制度,建立了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保护债权人、在可能情况下维持经营连续性,并在恢复经营不可行时进行清算的机制。
当债权人的债权至少达到五十个最低工资,且存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一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这些条件包括:债务人超过九十日未履行付款义务;存在影响其重要部分财产的扣押或执行程序;债务人通知停止付款;或者债务人的母公司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境外已进入无力偿债程序。自重整申请提出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执行措施、迁出程序以及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扣押,可能产生中止效果,但法律规定的例外除外。
在这一阶段,应分析债务人在重整申请前两年内的财产变动。根据任何债权人提出的有根据请求,调解人可以就债务人实施的、构成不合理转移财产并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提起无效之诉。法律推定某些行为对债权人有害,但允许相反证明,例如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债务人承担明显过高对价的合同,债务人作出的债务免除或减免,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支付,未获得合理对价而为既有债务设立或增加担保,以及向某些债权人转移财产,使其取得高于其在司法清算中可获得利益的行为。
还应审查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于法人,可能被推定为有害的行为包括与管理人员、管理机构成员及其亲属之间的交易,与直接或间接代表至少百分之三十已认缴并缴付资本的人员之间的交易,与能够在会议中作出决定或任命管理机构多数成员的人员之间的交易,以及与债务人控制的公司、控制债务人的公司或处于共同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交易。
宣告此类行为无效的目的,是恢复可分配财产并保障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待遇。返还范围可以包括财产本身、款项、孳息和从物。此外,取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财产的人,可能需要对可分配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该财产已经转让给第三人或已经灭失,除非其能够证明善意且不知道财产来源问题。
第141-15号法律还保留了制裁机制。商人、名义或实际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如果自重整申请提出起或在程序中,未经授权设立担保或处分财产,违法清偿既有债务,隐藏或掩饰财产,申报虚假债权,从处于重整或司法清算中的法人转移财产,将公司财产作为自己财产处分,或为个人利益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产生刑事后果。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核查人、调解人、清算人、任何债权人或劳动者代表提出的告发或申诉启动刑事程序。
如果您需要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债务催收支持,我们可以在各个阶段提供协助:分析债务人和文件、准备庭外付款要求、进行谈判、选择适当的法院程序、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启动强制执行、查找资产,并在债务人出现无力偿债迹象时评估重整或司法清算措施。
我们将分析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