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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刚果民主共和国是 OHADA(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该组织包括九项已批准的统一法律法案,须由上述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实施。因此,司法收债、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主要受相关《统一法》条款的制约。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刚果民主共和国国家立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30 年。根据一般商法OHADA的规定,贸易商之间或贸易商与非商人之间的贸易交易产生的义务在五年后终止。只有在债务人的要求下,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才会适用时效期届满的后果。当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债权时,时效期限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可由当事人协议缩短或延长。但时效不得缩短至一年以下,也不得延长至十年以上。当事人也可通过共同协议,补充中止和中断时效期限的理由清单。
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司法收债是通过正常的法院程序和签发支付令进行的。
普通的司法程序始于向法院提交传唤被告的请求,法院在请求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发出传唤被告的传票。传票必须在开庭前至少八天交付给被告。如果被告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外,则传票必须在开庭前至少三个月交付。
在指定的日期,双方必须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庭。如果被告未出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在原告的要求合理并经过适当审核的情况下,满足原告的请求。如果法院没有证据证明传票已正确送达,法院将命令再次传唤债务人。
如果双方出庭,法院将进行对抗式程序,在此期间双方交换意见、文件和论据以支持其立场。如果通过第一次会议的结果,法院了解了案件的所有情况,法院可以在同一次会议上做出决定。如果案件尚未准备好作出裁决,法院将下令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法院询问证人、聘请专家、走访现场、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安排当事人亲自参与案件,并进行其他程序性行为。调查结束后,法院将进行辩论并作出最终判决。
首次出庭后,如果被告不再出庭或者不再提交陈述或参与调查,原告可以在通知被告后继续程序。 自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完整天后,原告可以请求对其索赔作出判决。这种决定被认为是以对抗性方式做出的。
发出付款指令的流程受 OHADA 债务清偿法管辖,用于追收因合同、流通票据或支票而产生的债务。要启动此程序,债权人必须向法院申请付款令,并附上确认债务存在的文件。如果法院认为所提供的证据全部或部分得到证实,则会发出支付指定金额的命令。如果申请被拒绝(全部或部分),则不得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使用唯一可用的选择 – 根据标准程序提出索赔。
申请和命令的核证副本必须在三个月内送达债务人。未能遵守此期限将导致付款指令无效。收到文件后,债务人有义务在 15 天内偿还债务或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该命令将成为执行文件。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官会尝试调解双方。如果调解成功,将制定调解协议,其中一份副本含有执行条款。如果无法和解,案件将立即在法庭上审理,即使债务人缺席,法庭也会做出决定。此类决定与对抗式诉讼中的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对异议的判决将替代先前作出的支付令。
对于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过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决定未宣布临时执行,则上诉具有暂停效力。上诉法院的决定可在有争议的决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不会中止有争议的决定的执行,除非它改变了人员的身份。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没收证券,扣押和没收第三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
追收债务的另一种方法是为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该程序受统一破产法 OHADA 管辖。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无争议、具有流动性且可收回,则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撤销债务人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进行的交易。从中止付款之时起至破产程序开始期间进行的此类交易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的义务大大超过另一方义务的交易、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债务、为现有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另一方知道债务人财务无力偿债的任何交易。取消这些交易就有可能收回债务人损失的财产或其他资产,这有助于增加清算数额,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与破产程序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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