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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的债务追收

在哈萨克斯坦,追讨债务的程序始于评估债务人的财务能力、其业务领域、企业历史、债务的文件证明、当前的法律诉讼和已启动的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的争议可能性的评估。这一分析为制定代客户方面追讨债务策略提供了基础。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沟通通常从发送书面通知开始,通知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双方实际使用的其他通信方式发送。在这一阶段,重要的是保存往来记录,确定债务人一方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并提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方式,例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返还货物、债务转移或其他在商业上可以接受的安排。庭外追收的目的不是施加不当压力,而是取得债务人的明确答复,并判断债务是否可以在不启动法院程序的情况下追回。

庭外追收的期限和实际结果通常取决于债务人的答复、文件质量、是否存在真实争议、债务人的偿付能力,以及合同是否规定在向法院起诉前必须履行强制性索赔程序或调解程序。如果债务人无视付款要求、没有充分依据地否认债务、隐匿财产,或者初步分析显示庭外解决不适合该案件,债权人应当转向通过法院追收债务。

哈萨克斯坦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则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改变。通常情况下,该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算,例如自付款到期日或者债务人的义务已经到期未履行的其他日期起算。债权人即使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债务人请求法院适用诉讼时效的后果,债权人的请求可能被驳回。

诉讼时效可以因按照规定程序提起诉讼、签订调解协议,或者债务人作出确认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因此书面确认债务、还款计划、部分付款以及债务人的其他确认,在债务追收案件中可能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审查合同中由各方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如果合同规定了强制性索赔程序、调解、仲裁条款或其他诉前机制,债权人应当在提交诉讼请求前履行这些条件。未遵守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程序障碍,并延迟案件审理。

哈萨克斯坦立法规定了通过法院追收债务的三种选择:法院命令、一般法律程序和简化程序。

法院命令程序适用于无争议并且有文件证明债务人义务的债务追收请求。为了使用这一程序,债权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债务明确且实际上未被争议的证据。如果程序要求得到满足,法院命令可以在不进行完整审理的情况下作出,并随后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收到法院命令后,可以在该类程序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证明债权请求存在争议,法院命令程序不能作为最终的追收机制使用,债权人应当通过普通诉讼程序主张请求。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命令生效,并可以提交强制执行。

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来实施一般的法院审理程序。总的来说,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期限为自提交诉状书之日起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这一期限再延长一个月。在实践中,规定的审查期限要长得多。司法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调解解决纠纷(冲突)、协议解决纠纷参与程序等形式的调解程序。如果法院批准了其中一项协议,则双方有义务自愿履行该协议。如果债务人不遵守该协议,债权人有权在执行程序的框架内执行该协议。通过调解程序解决争议可以避免利害关系方随后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撤销原判。 如果法院未使用调解程序或未批准调解程序,则根据案件的审议结果,法院将根据所述索赔的是非曲直做出决定。一审法院的判决自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生效,除非上诉。

简化书面程序可以适用于金钱请求案件,其中针对法人提出的请求金额不超过两千个月计算指数,针对个体经营者和自然人提出的请求金额不超过一千个月计算指数。如果债权人的请求基于能够确认债务人金钱义务或合同债务的文件,即使不以请求金额为标准,也可以适用该程序。法院受理请求后,将通知各方案件将以简化书面程序审理。

不同意以简化书面程序审理案件的一方,可以在收到相应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请求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如果没有提出此类请求,法院将根据书面材料审理案件,不举行庭审,不传唤各方,也不听取口头说明。简化书面程序适用于以文件为基础的请求,因此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对账文件、往来函件以及其他证明债务存在的书面证据尤其重要。

针对法院判决的上诉将在法院收到判决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考虑。在上诉阶段,也允许使用调解程序。上诉法院审议申诉后,作出裁决,该裁决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案件各方均有权在上诉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的上诉。在此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中止一审法院判决和/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诉法院判决的效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如有确凿证据,有权中止执行法院判决,以供上诉核实,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对于已通过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和解协议结案的案件、通过调解协议结案的案件、通过参与式程序解决争议的案件,以及请求金额低于三万个每月计算指数的案件,不允许进行撤销原判审查。

在撤销原判审查阶段,也允许使用调解程序。自任命在法庭诉讼中审议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考虑撤销原判上诉。

外国债权人应当区分在哈萨克斯坦提起新的诉讼,以及执行已经存在的外国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针对债务人的裁判,而债务人在哈萨克斯坦拥有财产,实际步骤通常是向有管辖权的哈萨克斯坦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判,并在取得执行依据后将案件提交强制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哈萨克斯坦的承认和执行,与一九五八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有关。哈萨克斯坦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八日对哈萨克斯坦生效。实践中,债权人需要准备仲裁裁决、仲裁协议、债务人已被适当通知的证据,以及在法院使用所需的认证翻译。存在程序瑕疵、仲裁协议无效、未适当通知债务人、裁决超出提交争议的范围、违反公共秩序或适用规则规定的其他理由时,法院可以拒绝执行。

外国国家法院的裁判与仲裁裁决不同。此类裁判在哈萨克斯坦的执行通常取决于是否存在适用的国际条约、司法协助协定或其他被承认的执行法律依据。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需要确定裁判作出国家、裁判类型、是否需要强制执行、债务人是否得到适当通知以及文件认证要求。

境外出具的文件可能需要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除非适用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如果文件以外国语言制作,为在法院使用,可能需要提供经认证的哈萨克语或俄语翻译。在跨境债务追收案件中,这些要求不是次要形式问题:文件认证错误、缺少翻译、缺少债务人已被适当通知的证据,或仲裁条款表述不清,都可能延迟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即使债权人已经在境外取得有利裁判。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不应与哈萨克斯坦普通国家法院混同。该法院具有特殊地位,不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体系。因此,如果合同包含关于该法院或与其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债权人应当将其与哈萨克斯坦国家法院的一般程序分开分析。

法院判决可予执行后,只要债务人拒绝自愿遵守,法院应当取得执行证明,并提交执达主任执行。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私人执行官制度有效。债权人有权在执行文书颁发后的三年内将执行文书提交给法院执行官。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期限为自诉讼开始之日起两个月。实际上,由国家法警执行的案件比私人法警执行的时间要长得多。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与私人法警商定不同的执行期限,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选择执行策略时,债权人还应当考虑哈萨克斯坦私人执行人的作用。私人执行人是有资格执行执行文件的专业人员,其最新联系方式可以通过官方执行程序信息系统获取。私人执行人在金钱追收事项中的收费通常取决于实际追回的金额,因此执行费用应当与债务人的财产、银行账户、应收款、动产和不动产一并评估。

如果执行文件或法院裁判的执行未能实现债务追回,并且债务人存在无力偿付的迹象,破产可以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方案,而不是执行程序的普通延续。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评估债务人是否无力履行金钱义务,是否存在可以纳入破产程序的财产,以及债务人的管理人员或控制人是否实施了恶化其财务状况或阻碍债权人获得付款的行为。

在存在迹象表明债务人的控制人转让财产、隐匿财产、制造虚假债务、将经营活动转移给关联主体,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向债权人付款时,应当分析故意破产和附属责任。该机制需要证明相关行为以及其与债权人请求无法得到清偿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应作为与无力偿付有关的特定法律手段使用,而不是作为债务追收的普通阶段。

不执行法院裁判或执行文件,也可能使相关责任人员面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条项下的刑事责任风险。该机制不应被表述为民事执行的通常替代方式,但在关于追回款项的法院裁判或执行文件超过六个月未被执行,并且债务人的行为表明其故意逃避履行具有约束力的司法文书时,该机制可能具有意义。

如果您需要哈萨克斯坦债务追收方面的协助,本公司可以帮助评估债务人的情况,选择适当的诉前或诉讼策略,准备必要文件,并协调执行措施。在跨境案件中,支持还可以包括分析外国法院裁判、仲裁裁决、债务人在哈萨克斯坦的财产以及可能影响债务追回的实际障碍。

18.0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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