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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债务催收

日本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追债时效为5年。错过时效期限的后果仅在债务人请求时才适用于法院。如果债务人承认债务义务,则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日本法律规定,可通过普通法院程序、简易程序、小额索赔程序和发出付款要求书等方式进行司法收债。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索赔书来进行的,之后,如果索赔符合法律要求,法院会设定口头辩论的日期并传唤当事人出庭

在口头辩论期间,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出口头辩论,口头辩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以下信息:指控和证据;关于对方的主张、指控和证据的陈述。

如果由于案件复杂,需要考虑的细节较多,或者由于其他一些情况,法院必须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制定审判计划。审判计划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解决有争议问题和证据的期限;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本人的时间;完成口头辩论和作出决定的预计时间;设定针对特定问题提交书面答复或指控摘要的时限。

审判计划还可以规定提出有关任何特定事项的指控或证据的时间范围,以及计划的审判过程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如果被告未出席听证会进行口头辩论,法院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但是,如果必须对被告进行强制讯问,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或拒绝宣誓或陈述,则法院可认定原告对讯问事项的指控正确。

审判计划或问题和证据解决程序(在无计划的情况下)完成后,当审判达到足以使法院做出判决的程度时,法院应做出最终判决。法院必须在口头听证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判决;但是,如果案件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则不适用本规定。

如果一方或双方未出庭,或在规定的口头辩论日未进行口头辩论就离开法庭听证,且法院考虑到诉讼程序的现状和各方在诉讼程序中的表现,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则法院可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做出最终裁决。

简易司法程序适用于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理简单的案件。根据该程序,可以口头提出索赔。提出权利要求时,无需陈述权利要求,只需陈述争议的主要条款即可。

在涉及金钱支付的诉讼中,如果被告在口头听证过程中未否认原告陈述的事实,或者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证据,并且法院根据被告的财务状况和其他情况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听取原告意见后作出裁定,责令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支付款项,设定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且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告可以在收到该裁定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对裁定提出异议。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裁定将失效。如果未提出任何异议,裁定与终审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在口头辩论期间,当事人的口头辩论不必以书面形式准备。在确定索赔主题的主要方面并审查证据后,法院做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小额索赔程序适用于追收不超过 60 万日元的债务。审判必须在口头辩论的第一天结束。同时,允许对证据的审查仅限于能够立即审查的证据。法庭将在口头辩论结束后立即作出裁决,除非法院认为不适当。如果被告不同意该决定,他可以在两周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同一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及时提出异议,审判将返回到口头辩论结束前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将照常进行。

发出付款要求的程序适用于收回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品或证券。为了执行这一程序,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法院书记员可以发出付款要求书。付款要求书在送达债务人后生效。如果债务人在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未对付款要求提出异议,法院书记员应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前命令。如果债务人及时提出异议,且法院认为异议合理,则应根据债务数额,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毫无根据,则应签发驳回异议的命令。

对于一审法院的裁决,可以在有争议的裁决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对于二审法院的裁决,可以在有争议的裁决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年内提请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没收公司的证券和债券;从债务人的资产中获得收入。

追债的另一种选择是使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无力偿债,债权人有权启动该程序。破产法规定,如果债务人暂停付款,则债务人无力偿债。在这一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有可能取消债务人为欺诈债权人而采取的行动。特别值得注意的行为包括:任何由债务人进行的交易,前提是债务人及其交易对方明知该交易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停止支付日期前六个月内债务人进行的任何无偿或对其不利的行为;与关联方的交易;债务人为隐匿其资产而采取的行为。对这些行为的撤销权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通过撤销这些行为,有可能将债务人因该等交易而失去的资产追回,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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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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