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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的债务催收

以色列的债务催收始于对债务人、债务证明文件以及最现实的追偿路径进行法律和实务评估。在这一阶段,需要确定债务人是以色列公司、自然人、分支机构、关联主体,还是在以色列拥有财产或商业活动的外国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是以色列公司,初步审查应包括其登记资料、公司编号、当前状态、地址、可取得的公司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负担、担保或质押。如果不动产可能影响追偿,还应评估以色列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信息,以判断资产状况和执行前景。

分析还应包括债务人的经营领域、付款历史、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已有判决、执行程序、无力清偿迹象、可能提出的抗辩以及债权人证据的质量。在商业纠纷中,债权人应整理合同、发票、交付和验收文件、往来函件、账目明细、债务承认文件、保证、担保文件以及能够确认债务人正确法律身份的信息。该评估决定债权人应先进行庭外追偿、提起诉讼、使用确定金额债权程序、执行已有判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还是考虑与债务人无力清偿有关的措施。

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也没有与债务有关的未履行判决,并且仍在继续商业活动,债权人可以首先采用以色列的庭外债务催收。该阶段适用于能够联系债务人、债务有文件支持,并且有现实机会取得自愿付款、和解协议、付款计划、退回货物、由他人承担债务、提供担保或其他商业上可接受解决方案的情形。

庭外沟通应从明确的书面付款要求开始,并应自首次联系债务人起保存记录。沟通可以根据现有联系方式和双方商业关系,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电子信息进行。该阶段的目的,是联系能够作出付款决定的人员,记录债务人的立场,保存付款要求的证据,并在未能取得自愿付款时为下一步法律行动准备案件材料。

如果庭外追偿未能实现付款,或者初步分析显示债务存在争议、债务人回避联系、存在转移资产风险或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应转入相应的司法、执行或无力清偿相关程序。

在启动司法追偿之前,债权人应评估以色列债务催收的诉讼时效。对于大多数不涉及不动产权利的金钱债权,一般诉讼时效为自请求权产生之日起 7 年。在商业案件中,合同中关于时效的条款也可能具有意义,具体取决于合同文本、债权性质以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只有在被告于程序开始阶段提出该抗辩时,法院才会适用。如果被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或届满后,以书面形式或在法院承认债权人的权利,诉讼时效自该承认之日起重新计算。部分履行债务也可能作为承认债权人权利而具有法律意义。

以色列法律规定了数种以色列债务司法追偿方式,包括普通司法程序、简化司法程序,以及可以在执行系统内处理的特定确定金额债权。适用哪一种方式,取决于债务金额、文件质量、债权是否存在争议、能否向债务人有效送达文件,以及债权人是否已经持有可供执行的文书。

普通司法程序从提交起诉文件开始,被告必须在起诉文件送达后六十天内作出答复。如果法院认为存在理由,可以延长期限。在金钱债权案件中,债权人应准备起诉材料,使请求金额、合同依据、付款到期日、债权人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况以及债务人的违约事实能够从提交文件中清楚体现。根据官方法院费用标准,关于确定金额的金钱请求在提交时可能需要按照请求金额的 2.5% 缴纳法院费用。

自最后一份程序文件送达之日起三十天内,双方必须进行初步讨论。初步讨论的目的,是确保各方为听证做好准备,通过相互披露和充分透明澄清争议问题,使各方能够准备证据,并考虑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

在初步讨论期间,各方应提供必要文件,并回答对澄清争议问题和减少分歧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同时保持充分透明。初步讨论结束后,各方应在首次初步听证日期前不迟于二十天提交初步讨论报告,并附上初步讨论期间提交的必要文件。如未就联合报告达成一致,各方应分别以自己的名义提交相应表格。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完全或部分履行这些要求,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对方或国家承担费用。

在收到答辩后,或者答辩期限届满后,法院会安排预备听证。通常情况下,预备听证在治安法院不应超过两次,在地区法院不应超过三次。在预备听证中,法院将确定案件审理顺序,包括听取证据和提出论点的日期、证言时长、询问时间限制以及各方陈述时间。

最终预备听证后,案件将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各方将在审理中提出论点和证据。如果被告未出席听证,原告可以证明其请求,并根据所提交的证据取得法院判决。审理结束后,法院将结合书面和口头证据的数量以及案件复杂程度,尽快作出判决。初审法院必须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九十天内作出决定。

对于有文件证明且金额明确的债务,债权人还应评估是否可以在执行系统内提出确定金额债权。该方式可适用于债务来源于合同、书面义务或其他依法确定的支付固定金额义务,且债权金额不超过 75 000 新谢克尔的情形。在债权人拥有清楚的书面债务证据时,该方式尤其重要,例如已签署合同、发票、债务承认文件、账目明细、支票、本票或其他能够证明准确欠款金额的文件。

简化司法程序适用于债务金额不超过 75 000 新谢克尔的案件。案件适用较短期限:1) 应在起诉文件送达被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提交答辩;2) 初步听证日期不得晚于最后一次答辩提交之日起九十天,并且只举行一次初步听证;3) 审理日期应在提交答辩后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确定;4) 案件审理应在一天内完成;5) 案件决定应在审理结束后 14 天内作出。

在简化司法程序和确定金额债权程序之间作出实际选择,取决于现有文件、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送达问题,以及债权人是否需要完整的法院审理,还是可以基于明确的书面金钱义务采取行动。

治安法院的裁决可以上诉至地区法院,地区法院的裁决可以上诉至以色列最高法院。上诉期限为自裁决作出之日起 60 天。提出上诉不会自动中止被上诉裁决的执行。但是,法院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命令暂缓执行其作出的裁决。

对于外国债权人,如果其已经取得针对债务人或与以色列有关财产的外国法院判决,则会产生单独的法律路径。在这种情况下,在以色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受以色列 1958 年外国判决执行法律规制。外国法院判决可以在以色列被宣告具有执行力,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包括外国法院根据判决来源国法律具有管辖权、判决具有终局性、判决在作出国可以执行、符合以色列公共秩序,以及在执行以色列法院判决方面存在互惠。

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申请通常应自外国判决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提交,除非以色列与判决来源国之间适用其他期限,或者存在可以说明较晚提交申请的特殊情况。外国法院判决被宣告可以执行后,就执行目的而言,具有以色列法院判决的效力。这使债权人能够从承认阶段进入实际追偿阶段,对债务人在以色列的银行账户、证券、不动产、公司权益、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采取执行措施。

以色列法院判决生效后,或者外国法院判决在以色列被宣告可以执行后,债权人应向以色列执行和催收机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如果债权人未采取措施推进判决履行,25 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就判决执行提出时效抗辩。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扣押并划扣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扣押并出售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扣押证券、公司权益或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权利来实现。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清偿迹象,应将以色列破产程序作为独立的追偿路径进行评估。根据以色列关于无力清偿和经济重整的法律,无力清偿是指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财务状态,无论相关债务是否已经到期;也包括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在债务金额超过申请日适用的法定门槛,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债权人相应要求后 30 天内未支付债务时,启动该程序。

无力清偿在普通执行可能无法满足债权人请求时尤其重要,例如债务人没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停止付款、转移资产,或者使部分债权人相较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先利益。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可以质疑并撤销意图损害债权人的交易,或者撤销不当减少清算财产的交易。

此类交易尤其包括:1)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两年内,为转移债务人资产而进行且债务人未取得适当对价的交易,前提是债务人在交易时已经无力清偿,或因该交易而陷入无力清偿;2)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七年内,旨在隐匿债务人财产的交易;3) 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三个月内,旨在使某一债权人相较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势的交易。

通过撤销这些交易,可以将债务人因相关交易而失去的财产返还至债务人财产范围内,从而增加清算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请求并支付程序费用。对债权人而言,破产和无力清偿不仅在执行无果后具有意义,也可能在更早阶段具有意义,特别是当资产转移、选择性付款或其他可疑交易影响实际追偿前景时。

如果您需要以色列国际债务催收方面的支持,本公司可以在案件的各个阶段提供协助:债务人分析、文件审查、庭外沟通、和解谈判、司法策略准备、确定金额债权程序、普通或简化司法程序、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强制执行程序,以及与债务人无力清偿有关的措施。适当策略取决于文件、债务人状态、可供执行的财产、诉讼时效以及债权所处的程序阶段。

29.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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