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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的债务追收

哥伦比亚的债务追收通常从对债务人的法律和财务评估开始:准确确认自然人或法人身份、送达地址、实际经营活动、可供查封的财产、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或执行案件、无力清偿迹象,以及证明债务的文件质量。在哥伦比亚,这一评估尤其重要,因为追收路径会根据债权人是否持有可直接申请执行的文件、是否存在小额合同金钱债务,或者是否需要先由法院确认债权而发生变化。

还应核查债务是否由合同、发票、票据、交付文件、债务确认、和解协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文件证明,并且这些文件是否能够显示明确、直接且到期可要求履行的义务。文件充分时,债权人可以选择更直接的追收策略;证据不足时,可能需要先通过正式函件、债务确认、调解或补充商业文件来加强证据基础。

如果债务人没有与同一债务有关的未决案件或未履行判决,并且仍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可以先启动庭外债务追收。这一阶段可以核实债务人的真实付款意愿,取得其书面答复,协商付款计划、担保、退货、权利转让或其他能够降低诉讼风险的商业解决方案。

与债务人的联系应通过清晰、可证明的付款要求进行,并配合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沟通方式留下记录。该阶段的目标不是进行非正式施压,而是固定债权人的立场,确认负责决策的人员,核实送达信息,取得付款方案,或者形成债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据。

在哥伦比亚,电子地址信息以及电子信息发送或接收的证明,可能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具有意义。2022年第2213号法律允许部分个人通知通过数据电文发送至指定电子地址,并要求证明该电子地址的取得方式,以及信息发送或被访问的情况。

庭外追收的平均期限可以为最长 60 天,但双方约定分期付款或更长谈判期限的情况除外。如果该阶段没有结果,债务人否认债务、隐藏资产、出现无力清偿状态,或者从一开始就可以判断谈判没有实际意义,则应评估进入司法债务追收阶段。

在启动司法追收前,应当核查适用的诉讼时效。按照哥伦比亚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则,执行请求的时效为五年,普通请求的时效为十年。执行请求经过五年后转为普通请求,转化后仅再持续五年。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独立请求或抗辩提出。如果时效被中断,或者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相应期限将重新计算。对于以票据等有价证券证明的债务,可能适用特别期限;例如,基于有价证券的直接请求自到期日起三年内提出。

哥伦比亚法律并不将司法债务追收限于一种统一程序。适用的程序取决于债权人掌握的文件、请求金额、是否存在明确、直接且到期可履行的义务、债务人的态度,以及债权人是否需要先取得法院对债权存在、金额或违约事实的确认。

必须参与诉讼的人员通常应通过具有代理资格的律师进行,法律允许当事人直接参与的情形除外。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这意味着诉讼策略需要同时考虑授权文件、公司文件和代表权限证明的准备。

如果债权人持有能够证明明确、直接且到期可履行义务的文件,可以考虑适用执行程序。在这种程序中,如果申请附有具备执行力的文件,法院可以发出强制付款命令,要求债务人按照申请内容或法院认为合法的方式履行义务。

如果债权人没有可直接执行的文件,但主张的是合同项下、金额确定、已经到期且属于小额范围的金钱债务,可以考虑适用支付令程序。如果申请符合法定要求,法院会要求债务人在十天内付款,或者提出具体理由说明其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依据。债务人既不付款也不说明拒付理由的,法院可以作出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判。

如果债务存在争议,文件不具备直接执行力,或者债权人需要法院先确认义务存在、合同违约、应付金额或债务人责任,案件可以通过普通确认诉讼处理。该程序适用于不能直接要求付款,而必须先取得确认债权并责令债务人付款的法院裁判的情形。

在普通口头诉讼中,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及附件开始。如果起诉符合法定要求,法院会受理案件,并给予被告二十天答辩期限。在该期限内,被告可以答辩、承认或否认事实、提出抗辩、争议请求金额、提交证据并陈述抗辩理由。

如果争议属于最低金额的争议案件,或者法律规定适用更简化程序的事项,可以适用简易口头诉讼。该程序实行一审终结,并对起诉、答辩、证据调查和听证有专门规则,因此不应与支付令程序或执行程序混同。

为确定案件金额,哥伦比亚程序法区分最低金额、小额金额和较大金额。财产性请求不超过四十个月现行法定最低工资的,属于最低金额;超过四十个月但不超过一百五十个月现行法定最低工资的,属于小额金额;超过一百五十个月现行法定最低工资的,属于较大金额。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以起诉时有效的标准为准。

市级民事法院审理部分小额争议案件,巡回民事法院审理较大金额争议案件。因此,在哥伦比亚提起债务追收诉讼前,债权人应正确计算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请求金额。

被告在答辩中应清楚说明其对诉讼请求和事实的立场,指明哪些事实承认、哪些事实否认、哪些事实不知情。未答辩、作出与事实相反的否认,或者未清楚表明立场,均可能在法院评价证据时产生不利影响。

在一审判决作出前的任何时间,被告可以明确承认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已承认的请求作出裁判;但如发现欺诈、串通或影响作为独立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权利,法院仍可审查证据。

听证程序可以用于尝试调解、确定关键事实、处理程序问题、调查或评价证据,并听取各方意见。如果案件已经具备裁判条件,法院可以依照适用程序的规则在听证中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通常可以上诉,但依法按衡平原则作出的判决以及法律规定一审终结的案件除外。如果裁判在听证中作出,上诉应在裁判宣告后立即以口头方式提出。如果裁判在听证外作出,上诉应向作出裁判的法官提出,可以在个人通知时提出,也可以在通过官方通知方式送达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判决提出上诉时,上诉人应简要说明针对该判决的具体异议。如果判决在听证中作出,应在同一听证中说明;如果判决在听证外作出,应在听证结束后三日内或判决通知后三日内说明。随后在上级法院提出的上诉理由应与这些具体异议相一致。如果上诉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说明理由,可能被认定为未成立。

上诉可以具有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或延后效力。在财产性争议中,许多判决的上诉允许案件继续推进,但在上诉裁判作出前,不得交付金钱或其他财产。判决上诉被受理后,二审法院会安排说明理由和作出裁判的听证;如准许调查证据,证据将在同一听证中进行,随后听取各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

哥伦比亚最高法院的审查并不是普通第三审。特别上诉程序仅适用于由上级法院在第二审作出的特定判决,包括确认性诉讼中的判决。该申请应在判决通知后五日内提出。对于主要具有经济性质的请求,只有在对申请人不利的裁判部分现值超过一千个月现行法定最低工资时,才可能适用该程序。

申请被受理后,法院给予三十日的共同期限提交特别上诉申请书。申请书被受理后,其他当事人有十五日提交答辩。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在法定理由范围内审查案件,包括直接或间接违反实质性规范、判决超出或偏离请求、加重唯一上诉人的处境,或者存在未补正的程序无效等。在司法债务追收案件中,是否上诉或启动特别上诉程序,应根据案件程序类型、金额、判决内容、费用、期限以及该救济方式对实际收回债权的影响来判断。

在国际案件中,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在哥伦比亚境外作出的法院判决,追收策略并不一定从重新起诉开始。可能需要先进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哥伦比亚具有的效力,取决于适用的国际条约;没有条约时,则取决于判决作出国对哥伦比亚法院判决所承认的效力。

外国法院判决要在哥伦比亚产生法律效果,应符合若干要求:不得涉及外国程序开始时位于哥伦比亚境内的不动产权利,不得违反哥伦比亚公共秩序,应当依照判决作出国法律已经确定,提交经合法认证的副本,不得属于哥伦比亚法院专属管辖事项,并且应证明债务人已经获得适当通知并有机会进行抗辩。

承认申请提交至哥伦比亚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但国际条约将管辖权赋予其他法院的除外。如果法院准予承认,且外国判决需要执行,则后续执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照一般规则进行。非西班牙语文件应附具符合法律要求的翻译。

在存在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具备执行力的文件,或者在需要时已经被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后,债权人可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哥伦比亚,执行以明确、直接且到期可履行的义务为基础,或者以允许要求付款的法院裁判为基础。如果执行申请附有具备执行力的文件,法院可以向债务人发出强制付款命令。

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对债务人的现金、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财产权利及其他可供查封资产采取措施来实现。实践中,这一阶段的效果取决于债务人在哥伦比亚是否有可定位的财产、债务人身份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登记账户或资产,以及债权人能否及时申请保全或执行措施。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清偿迹象,债权人应评估是继续进行个别执行,还是参与与无力清偿有关的程序。哥伦比亚企业无力清偿制度包括重组司法清算等路径,程序一旦启动,可能改变债权人申报、证明和实现债权的方式。

停止付款是指债务人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两个或更多债务,超过九十天未向两个或更多债权人履行,或者已经有两个或更多债权人为追收债务提出至少两个执行申请。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债务的合计金额应至少达到债务人申请时财务报表所列总负债的百分之十。

在司法清算中,启动程序的裁定通常包括任命清算人、限制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及发布程序启动公告。债权人应在该公告撤下后二十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并提交证明债权存在和金额的证据。

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人应要求公司成员缴纳未缴的出资、股份或股权金额,以及章程规定的额外责任金额。为此,清算人可以在负责司法清算的法官面前启动执行程序,并以已经确定的财产清单、评估结果和相应会计证明为依据。

此外,如果无力清偿或司法清算状态是由母公司或控制公司基于从属关系、为其自身或其下属公司的利益并违背债务公司利益的行为造成的,母公司或控制公司可能对债务公司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该请求由处理无力清偿程序的法官审理,并应在四年内提出。

在无力清偿程序中,还可以针对损害债权人、影响清偿顺序或减少可供清偿财产的债务人行为,提出撤销或确认虚假交易的请求。此类行为包括在程序启动前十八个月内进行的资产转让、以物抵债、设立或取消担保、限制所有权或妨碍程序目的的合同,在程序启动前二十四个月内进行的无偿行为,以及在程序启动前六个月内登记、并导致财产减少或责任制度变化且损害债权人的章程修改。

如果相关请求获得支持,法院可以命令注销登记、将权利返还至债务人财产范围,并采取其他恢复清偿财产所需的措施。提出该请求的债权人还可能有权获得奖励,金额相当于追回财产商业价值的百分之四十,或者相当于直接或间接为债务人财产取得利益的百分之四十。

如果您需要在哥伦比亚债务追收案件中获得支持,我们公司可以在相关阶段协助债权人:分析债务人和文件、进行庭外谈判、选择执行程序、支付令程序或普通确认诉讼、准备司法策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对哥伦比亚境内资产进行执行,以及处理与无力清偿、重组或司法清算有关的行动。每个案件的策略都应根据债务类型、可用证据、债务人所在地、可供查封财产以及实际回收前景来制定。

05.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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