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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的债务追收

伊朗的债务追收应当从对债务人状况的法律、财务和实际评估开始。在国际案件中,这项评估应包括准确识别债务人、其在伊朗的商业活动、可供追偿的资产、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可能存在的无力清偿迹象、合同文件、发票、交付文件、往来函件、债务确认、付款记录以及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

在涉及伊朗的案件中,还应评估实际收款的可能性。追偿策略可能取决于债务人的银行关系、债务币种、可被执行资产的所在地、是否涉及受限制的个人或公司,以及在达成和解、取得法院判决或启动执行后能否使用合法的付款路径。

如果债务人仍在继续商业活动,并且没有立即保全资产或提起诉讼的必要,债权人可以使用庭外阶段。该阶段可以包括正式付款要求、核对欠款金额、协商还款计划、退还货物、抵销、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或者采用其他能够适当形成书面证据的解决方式。

与债务人的联系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通讯工具或双方使用的其他渠道进行,但所有重要沟通都应保存。在伊朗追偿案件中,该阶段的实际目标是确定能够作出付款决定的人,取得债务人的明确书面立场,保存债权证据,并判断自愿付款是否现实可行。

如果债务人不回应付款要求、无充分理由否认债务、拒绝提出可执行的还款方案、转移资产,或者初步评估显示庭外解决方式并不适合,债权人应转入司法债务追收或法律允许的其他追偿路径。

在启动司法追偿之前,债权人应确定该请求属于普通民事付款请求,还是属于法律规定特别期限的请求类型。一般而言,伊朗民法并未为所有债务付款请求规定统一的普遍期限,但某些债权类型适用特别规则。

伊朗商法典第 318 条规定,对于由商人签发或为商业目的签发的汇票、本票和支票所产生的请求,适用五年的诉讼时效。该期限自拒付证明日期或最后一次司法行为之日起计算;如果未作成拒付证明,则自作成拒付证明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正式承认债务,期限自承认之日起重新计算。伊朗保险法第 36 条规定,保险合同项下的请求适用两年期限,自产生请求的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伊朗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程序进行司法债务追收。当债务无法通过协议收回、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或者债权人需要取得可针对伊朗境内资产执行的法院判决时,通常会使用这一途径。

普通法院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开始。法院收到起诉书后,会审查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如果起诉书被受理,法院会登记案件,并向原告出具确认文件,其中载明当事人信息、提交日期和案件登记编号。

案件登记后,法院会确定开庭日期,并向被告送达通知及程序文件副本。在庭审中,债权人应准备提交随起诉书附上的文件原件,包括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往来函件、债务确认、付款证明、担保文件或其他支持请求的证据。被告也应提交其所依据文件的原件和副本。

被告缺席并不必然阻止案件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其律师或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庭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或者通知未被依法送达,该判决可能按照伊朗程序规则被视为缺席判决。被作出此类判决的被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重新审查。

在与伊朗交易方签订的国际合同中,债权人还应审查争议解决条款。选择外国法院可能对双方的合同策略具有意义,但如果案件提交至伊朗有管辖权的法院,伊朗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受理。仲裁条款也需要单独评估,特别是在伊朗一方与外国一方之间的合同中,因为伊朗程序法对涉及外国人的仲裁协议设有特别规则。

如果债权人是作为原告在伊朗起诉的外国个人或外国公司,伊朗被告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服务相关费用担保。该请求必须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前提出。法院确定担保金额和提供担保的期限,在所需担保提供之前,诉讼程序中止。

外国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免除该义务。豁免情形包括:伊朗国民在债权人所在国享有同等担保豁免;有关本票、汇票和支票的请求;反诉;基于正式文件的请求;以及通过正式公告启动的案件,包括某些登记异议或针对被宣告破产人员的请求。

在庭审中,法院会评估双方提交的证据、论点、争议法律问题以及程序文件中列明的理由。审理结束后,法院可以在同一庭审中作出判决。如果无法当庭作出,判决应在一周内作出,并随后按照程序要求制作和签署。

一审法院判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上诉。在财产争议中,如果请求金额或价值超过 3,000,000 伊朗里亚尔,可以提起上诉。位于伊朗境内的人员上诉期限为 20 天,位于境外的人员上诉期限为两个月。该期限自判决送达之日起计算;如果涉及缺席判决,则自请求重新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伊朗最高法院的审查具有类似法律审查的性质,重点在于判决是否符合伊斯兰原则和法律规则。对于金钱请求,20,000,000 伊朗里亚尔的门槛与因未提出上诉而成为最终判决的一审法院判决相关。提起该项审查请求的期限为:位于伊朗境内的人员 20 天,位于境外的人员两个月。对于可以接受审查的上诉法院判决,该期限自判决送达之日起计算;对于未被上诉的一审判决,则自普通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上诉法院的判决原则上为最终判决,但法律明确规定的类别除外。

对于国际债权人而言,在伊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一条独立的追偿路径。该路径适用于债权人已经取得境外民事判决,并且债务人、其资产或可被执行的权利位于伊朗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评估是否可以在伊朗使用外国判决,而不是重新就债权实体问题提起诉讼。

外国民事判决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可以在伊朗执行。这些条件包括互惠或适用的条约依据、符合伊朗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不与伊朗的国际义务和特别法律相冲突、判决在作出国已经最终并可执行、不存在相冲突的伊朗判决、争议事项不属于伊朗法院专属管辖,以及作出判决国家的主管机关已经出具执行许可。

执行申请应提交至债务人在伊朗住所地或所在地的法院。如果债务人在伊朗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不明,申请应提交至德黑兰的法院。如果伊朗与判决作出国之间的条约规定了特别程序或条件,则适用该条约路径。

申请应附有外国法院判决的认证副本、波斯语正式译文、外国执行许可的认证副本及译文,以及证明判决已经作出并可执行所需的领事或外交确认。法院接受申请后,会作出承认该判决可执行的裁定,并按照伊朗民事执行规则移交执行。

法院判决成为最终且可执行后,债权人应启动执行程序。根据伊朗民事执行规则,判决在送达并由债权人提交书面执行申请后执行。执行通常以执行文书为基础进行。

如果债务人不自愿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请求扣押债务人的资产。执行可以针对资金和应收债权、动产、不动产、证券、公司权益以及其他可被执行的财产权利。扣押范围应与判决确定的金额及执行费用相对应,在满足债权需要时,被扣押资产可以被出售。

为了在伊朗有效执行,债务人资产信息至关重要。在取得可执行文书之前或之后,债权人应查明债务人是否拥有可收取的应收债权、登记财产、商业权益、动产、公司权益或其他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追及的资产。如果执行文书签发后超过五年,债权人未请求继续进行执行措施,该文书可能失去效力,债权人可能需要申请新的执行文书。

另一种追偿路径可以是债务人的破产。根据伊朗商法典,破产适用于停止支付其应当清偿债务的商人或商业公司。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一名或数名债权人,或者检察机关的申请宣告破产。

破产判决作出后,破产商人在处分其财产方面受到限制,清算管理人就与清偿债务有关的财产权利和权限代表其处理事务。自此以后,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请求和执行措施,应针对清算管理人提出或在其参与下进行。

当普通执行无法实现回收,并且债务人的行为显示其存在丧失、隐匿或转移资产的情况时,破产对债权人可能具有实际价值。在停止付款日期之后,无偿转让或赠与动产、不动产,清偿已到期或尚未到期的债务,以及使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负担加重并损害债权人的交易,均为无效且不发生效力。

停止付款日期之前完成的交易也可能被撤销,如果这些交易是为了逃避债务清偿或损害债权人,并且造成的损害超过交易时价值的四分之一。此类请求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法院裁定撤销,相关财产应返还给清算管理人;如果无法返还财产本身,则应支付相应的价值差额。

如果交易被证明为虚假交易或串通交易,该交易无效,财产及其收益应当返还,另一方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这些机制可以增加可供债权人受偿的财产范围,并在债务人于财务状况恶化前或无力清偿期间转移资产时,提高债务追回的可能性。

如果您需要伊朗的债务追收支持,本公司可以在案件的关键阶段提供协助:债务人和文件分析、正式付款要求准备、庭外谈判、诉讼策略选择、向伊朗法院提出请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执行程序、针对债务人资产的措施以及与破产有关的行动。追偿策略应以文件、债务人状态、可用资产、付款限制以及能够使债权人处于更有利实际位置的程序为基础。

23.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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