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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债务催收

韩国的债务催收应当从对债务人、债权文件以及实际可行的追偿路径进行法律和商业评估开始。如果债务人是韩国公司,这项评估通常包括核实准确的法定名称、登记资料、经营范围、可用于送达文件的地址、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往来通信、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执行风险、资不抵债迹象,以及日后可能被执行的财产。

在韩国,初步审查尤其重要,因为追偿方式不仅可能取决于债务金额,还可能取决于能否向债务人有效送达文件、债权是否可能被争议、债务是否来源于商业交易,以及是否需要在法院程序结束前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没有明显迹象表明自愿付款不可能,并且债务有文件支持,债权人可以先启动韩国的庭外债务催收。在这一阶段,可以要求全额付款、协商部分付款、约定书面付款计划、安排退还货物、抵销相互债务、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采用其他合法的和解方式。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以书面付款要求和后续可记录的联系为基础。可以使用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消息工具,但重点是固定债务人的立场、确认其付款意愿并保留沟通证据。该阶段的实际目标是联系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取得付款或书面协议,并判断案件是否需要进入韩国法院程序。

如果债务人无视付款要求、无充分理由争议债务、回避沟通、造成送达困难、转移财产、出现资不抵债迹象,或者产生诉讼时效风险,债权人应当从谈判转向韩国法律下的正式追偿程序。

如果未来判决的执行可能变得不可能或者明显困难,债权人还可以考虑临时财产保全。当债务人可能转出资金、转让资产、处分其对第三方的债权,或者以其他方式降低未来法院判决的实际价值时,该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在债务案件中,临时财产保全可以涉及银行账户、对第三方的债权、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可能用于后续执行的财产。

在启动法院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当评估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韩国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债权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十年。对于许多因商业活动产生的债务,韩国商法第六十四条也很重要,因为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原则上在五年后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其他法律规定不同期限的除外。如果债权已经由法院判决、法院和解、司法调解、破产程序或者具有与判决相同效力的其他程序确认,韩国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通常规定十年的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也可能受到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影响,例如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参加破产程序、扣押、临时财产保全、临时措施或者债务人承认债务。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从韩国民法规定的相应时点重新计算。

韩国法律规定,符合条件时,可以通过普通民事程序以及支付令程序进行司法债务催收

在普通程序中,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韩国法院提交起诉文件。起诉符合程序要求的,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文件副本。送达是案件中的关键环节,因为被告的程序期限通常自送达后开始计算。如果被告争议债权,应当在收到起诉文件后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答辩。

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法院可以在不进行口头审理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并将构成请求基础的事实视为被告已经承认;但案件中存在法院必须独立审查的事项时,不适用该处理方式。如果被告承认构成请求基础的全部事实并且没有提出单独的实质性陈述,也可能适用类似处理方式。

如果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法院将确定审理日期。开庭前,双方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各自的请求、抗辩、证据以及所附文件。书面材料应以使对方有足够时间准备立场的方式提交。

如果被告未出席庭审,其书面答辩和其他已提交文件中记载的事项仍可能被视为已经提出,庭审也可以继续进行。如果一方未明确争议另一方提出的事实,该事实可能被视为已经承认;但从全部书面材料和案件进程可以看出该事实存在争议的除外。

韩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院判决原则上应当在起诉之日起五个月内宣告。这一期间应作为法律上的审理目标理解。法院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审查证据并听取双方立场后,通常在审理结束后两周内宣告判决;复杂案件可以在四周内宣告判决。

支付令程序可以用于请求支付确定金额的款项、交付可替代物或者交付证券。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二条,该程序适用于能够在韩国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文件的情形。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符合程序要求的,法院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在送达后两周内支付所请求的金额,或者在同一两周期限内提出异议。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两周内提出有效异议,支付令在异议范围内失去效力,案件在该部分按照普通诉讼程序处理。如果未提出异议、异议被撤回,或者驳回异议的裁定已经确定,支付令依照韩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可以在书面判决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可以在书面判决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向大韩民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理由应当是影响该判决的宪法、法律、法规或者程序规则违反。

大韩民国最高法院的裁判为最终裁判。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五个月期间,应作为案件材料移送审理上诉的法院后进行审查的法律目标。实际审理时间可能取决于送达情况、争议复杂程度、提交材料数量、证据问题以及法律审查范围。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针对韩国债务人或者在韩国拥有财产的债务人的外国法院判决,在依据该外国判决开始强制执行之前,应当先取得韩国法院准予执行的判决。韩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主要受韩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韩国民事执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调整。

外国法院判决通常应当是最终且确定的判决,外国法院应当依照韩国关于国际管辖的原则具有管辖权,被告应当已经得到适当通知或者参加了外国诉讼程序,承认该判决不得违反韩国公共秩序,并且韩国与判决作出国之间应当存在相互承认执行或者实质上相当的待遇。韩国法院在准予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中,不会重新审理外国争议的实体内容。

取得韩国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令或者准予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韩国法院判决后,债权人可以进入强制执行。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通常适用韩国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十年时效期间。

在韩国,执行可以针对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动产、不动产、证券以及其他可执行财产。只要法律上可行且经济上合理,执行还可以包括扣押并变卖财产、执行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对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对船舶采取执行措施。

另一种追偿路径可以是破产或者与债务人资不抵债有关的程序。如果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启动相关程序。根据韩国关于债务人重整和破产的法律,停止付款可以表明债务人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如果债务人是公司,并且其负债金额超过资产价值,破产程序也可能具有实际意义。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减少破产财团或者损害债权人的债务人行为。这类行为可以包括在停止付款或者提出破产申请相关时间前后六个月内实施的无偿行为,或者实质上等同于无偿行为的有偿行为;在与债务人义务无关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以及债务人明知会损害债权人仍实施的行为,但受益人在行为发生时也知道该损害后果。

撤销这些行为的结果,是将相应价值返还破产财团,并增加可用于清偿债权人和支付破产程序费用的财产。这在债务人临近资不抵债时转移资产、优先清偿个别债权人,或者进行减少其他债权人可受偿财产的交易时尤其重要。

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责任应当与公司的普通债务责任分开评估。根据韩国公司法律,管理人员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职责并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可能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债权人案件中,这可能适用于欺诈行为、转移资产、虚假交易或者其他严重违规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害的情形。

如果您需要关于韩国国际债务催收的支持,Grandliga 可以在案件的不同阶段提供协助,包括债务人和证据评估、准备书面付款要求、庭外谈判、选择合适的法院程序、准备起诉文件、使用支付令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以及与债务人资不抵债有关的追偿措施。

04.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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