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不存在与该债务有关的诉讼或尚待执行的法院判决,并且仍在正常经营,通常可以先进入庭外追收阶段。
该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积极谈判,以实现债务清偿或达成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或者通过货物或服务进行其他合法安排。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在发送书面通知、付款要求或其他正式联系后开始,通知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送达。在这一阶段,重要的不只是进行谈判,还应当固定债务人的立场:是否承认债务、是否请求延期、是否进行部分付款、是否提出异议,或者是否提出重组还款方案。主要目标是联系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取得债务人立场的书面或其他可证明记录,并选择适合该债务追收的策略。
在实践中,非正式庭外追收阶段通常以不超过 60 天作为工作周期,除非双方同意分期付款、还款计划或其他更长期的解决方式。如果在此期间债务人没有表现出真实的还款意愿、回避沟通,或者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否认债权人的要求,则通常应准备通过法院进行债务追收。
在启动司法追收之前,应当核查诉讼时效。在乌克兰,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法律可以针对某些类型的请求规定更短或更长的特别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并不阻止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一方在法院作出裁判前请求适用时效届满的后果,法院可以适用该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届满可能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诉讼时效可以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延长。对于2025年9月4日之前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计算需要特别审查,因为乌克兰《民法典》此前规定了战时特别规则,对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作出了延长。这些过渡性规定自2025年9月4日起被废止,因此,对于较早形成的债务,应结合请求权产生的日期以及相关期间适用的过渡性规则确定诉讼时效。
如果债务人作出表明其承认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诉讼时效会中断。在实践中,此类证据可以包括对债务的书面确认、已签署的对账文件、部分付款、支付利息、请求延期付款,或者债务人的其他有记录行为。时效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中断前已经经过的时间不计入新的时效期间。
应当注意,乌克兰是 1974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务,而是适用于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的请求,或者与该类合同的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请求。如果符合该公约的适用条件,基本诉讼时效为四年。
在提起诉讼前,需要核查乌克兰法律是否针对相关类型的争议规定了强制性的诉前程序。合同也可以约定书面催告、协商或其他诉前程序,在准备案件时应当考虑这些约定。但是,此类合同条款通常并不妨碍债权人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乌克兰法律明确规定相关诉前程序具有强制性的情况下,未履行该程序才会产生相应的程序性后果。
乌克兰法律为债务的司法追收规定了几种程序路径:法院命令程序、简化诉讼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具体选择哪一种程序,取决于请求金额、证据性质、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争议、债务人的身份以及债务产生的依据。
在法人和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商事争议中,法院命令程序可以用于基于书面或电子形式合同产生的金钱债务请求,但请求金额不得超过适用于劳动能力人的生活最低标准的一百倍。该工具适用于债务由文件确认,并且对债权依据不存在明显争议的案件。
简化诉讼程序适用于小额案件、复杂程度较低的案件,以及需要优先快速审理的其他争议。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举行通知当事人参加的庭审,案件可以在不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根据案卷中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对于更复杂的争议、证据数量较大的案件、债务人积极提出抗辩的案件,或者需要查明其他事实的案件,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该程序包括准备阶段以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
在简化诉讼程序中,案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审理,但不得晚于程序开始之日起 60 天。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准备阶段应当自案件开始之日起 60 天内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最多延长 30 天;之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司法追收的实际期限取决于当事人通知、债务人的抗辩、证据数量、鉴定、可能的上诉或再审审查以及法院工作负荷。
法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上诉。在商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 20 天,对法院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 10 天,自其宣告之日起计算。如果只宣告了引言部分和裁判主文,或者案件是在未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审理的,则期限自完整裁判文书作成之日起计算。对一审法院判决提出的上诉,应当自上诉程序开始之日起 60 天内审理。
上诉审查后,上诉法院的裁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理由存在时,案件参与人可以提出最高审查申请。最高审查并不是对争议实体的重新全面审理:最高审查法院在申请理由范围内,审查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是否正确。
在商事诉讼中,对法院裁判提出最高审查申请的期限为裁判宣告之日起 20 天。如果只宣告了引言部分和裁判主文,或者案件是在未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审理的,则期限自完整裁判文书作成之日起计算。对判决提出的最高审查申请应当在 60 天内审理,对某些裁定提出的最高审查申请应当自最高审查程序开始之日起 30 天内审理。最高审查法院可以在审查结束前中止被申请裁判的执行或效力。
在债务追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取得执行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启动执行程序。如果债权人不是乌克兰居民,并且已经在其本国取得针对乌克兰债务人的法院裁判,则通常需要在乌克兰请求承认外国法院裁判并取得强制执行许可。该程序在单独的司法程序中进行,依据对乌克兰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如果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取决于互惠原则,乌克兰程序法推定互惠存在,除非有相反证明。因此,重要的不仅是互惠问题,还包括乌克兰债务人是否在外国程序中得到适当通知、裁判是否已经确定,以及是否遵守在乌克兰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执行阶段,国家执行人员或私人执行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工具强制执行裁判,包括对资金、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权、公司权益、知识产权财产权和债务人收入采取执行措施,也可以限制债务人处分或使用财产。执行文件和执行程序阶段的信息会记录在自动化执行程序系统中,债务人信息可以被列入统一债务人登记册,该登记册用于公开未履行财产义务的信息并防止财产转让。
在实践中,部分债务人可能通过将资产转移给关联方或名义持有人来规避后续执行;公司债务人也可能通过管理人员或所有者转移资产,从而减少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已经完成庭外追收、诉讼和执行等阶段,债权仍可能无法实际受偿。
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评估以下替代性追偿措施:
- 启动债务人公司的破产程序;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进一步评估公司管理层或所有者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在故意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或者阻碍该裁判执行的情况下,提出刑事责任问题。该机制并不意味着仅因存在债务本身就产生刑事责任;只有在取得法院裁判后,存在有意识逃避履行或设置强制追收障碍的迹象时,才可以考虑适用。
- 审查可能损害债权人的资产转移交易。如果债务人公司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转移资产,以妨碍未来执行,可以在符合法律条件时请求法院认定相关交易无效,并使被转移资产返还至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以便后续执行。该机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可能涉及自然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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