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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的债务催收

土耳其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应对债务人的法律和财务状况、债务性质以及证明债权人请求的文件进行评估。在这一阶段,应核实债务人的准确名称、可取得的登记资料、经营活动、通知地址、可能存在的执行程序、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资产线索以及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该分析有助于判断债权人应当先采取友好催收、无先行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还是与破产有关的措施。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土耳其开始法律行动之前,债权人应当核查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土耳其债法的一般规则,诉讼时效通常为10年,但特别规则规定其他期限的除外。部分请求可能适用5年的诉讼时效,例如某些定期给付、租金、利息,以及基于委托、居间、佣金、代理或者类似法律关系产生的部分请求。诉讼时效通常自债权到期时开始计算。双方不得通过合同延长或者缩短法定诉讼时效。

如果债务人承认债务、支付利息、部分付款、提供质押或者指定保证人,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债权人向法院或者仲裁庭提出请求、启动执行程序,或者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时,诉讼时效也可以中断。中断后,将按照土耳其债法规则重新计算新的期限。

土耳其的应收账款催收通常通过两条主要法律路径进行:无先行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以及基于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法院判决,在对土耳其境内债务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之前,可能需要先取得土耳其法院关于准许执行该判决的决定。

无先行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可适用于许多金钱债权,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发出付款令。该普通程序应当与第7155号法律规定的中央催收系统区分开来。该系统主要适用于因订阅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以及为履行该类合同而向消费者提供、且金额已列入发票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普通商业发票债务不应自动被视为适用该特别系统的债权。

付款令送达债务人后,债务人通常有七日时间自有效送达之日起支付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对于依法适用强制电子通知的公司和其他主体,通知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完成。如果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执行程序可以继续,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催收措施。

如果债务人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普通的无先行法院判决执行程序通常会暂停。随后,债权人可以根据现有证据选择适当的法律救济继续追收。实践中,这可能包括提起撤销异议之诉;如果债权人持有符合执行法要求的文件,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排除异议。一年期间适用于撤销异议之诉,应当与基础债权的一般诉讼时效相区分。

债权人也可以从一开始选择法院诉讼,或者在债务人异议使直接执行失去效果后转入诉讼程序。直接执行与法院诉讼之间的选择,取决于文件种类、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请求金额、是否需要保护资产,以及争议是否适用强制调解。

如果异议被撤销并且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可以继续执行程序,并要求债务人支付因无正当理由否认债务而产生的赔偿。该赔偿通常不少于异议争议中被认可或者被判给金额的20%。如果债权人的诉讼被驳回且法院认定债权人存在恶意,债权人也可能面临类似的赔偿风险。因此,20%赔偿规则应结合证据质量、请求金额以及债务人异议内容共同评估。

基于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适用于债权人需要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异议使直接执行失去效果的情形。自2019年起,对于许多以支付金钱或者赔偿为标的的商业案件,强制调解成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因此,许多商业付款争议在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之前,需要先经过调解阶段。

如果适用强制调解的商业金钱请求未经调解阶段即直接提交法院,诉讼可能因程序原因被驳回。调解人通常应当自被指定之日起六周内完成程序。在必要情形下,该期限最多可以再延长两周。如果各方达成和解,和解文件可以成为自愿履行或者后续执行措施的重要基础。

如果存在债务人隐藏财产、向第三方转移资产或者使未来执行失去效果的风险,债权人可以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根据土耳其执行法,未设担保且已经到期的金钱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对第三方的债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采取此类措施,例如债务人没有确定住所,或者债务人试图隐藏财产、转让资产或逃避履行义务。该工具在跨境案件中尤其重要,因为拖延可能降低未来法院判决或者执行程序的实际价值。

司法程序通过审理案件并听取各方意见进行。法律没有为所有债务催收案件规定统一的审理期限,但法院应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对当事人造成不成比例的程序负担。实践中,审理期限取决于法院工作量、证据复杂程度、当事人行为以及是否需要采取其他程序措施。

案件审理后,法院作出有理由的裁判。就债务催收而言,应当区分一审裁判与已经取得最终效力、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

不服一审裁判的一方通常可以在有理由裁判被有效通知后两周内提出上诉。提出上诉并不当然意味着在所有案件中都不能执行。上诉对执行的影响以及是否可以暂停执行,取决于裁判类型、程序阶段以及是否提供担保。法律没有规定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的统一固定期限。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上诉法院裁判可以在通知后两周内申请审查。2026年,民事案件申请进一步审查的金额门槛为682,000土耳其里拉。如果请求金额低于适用门槛,或者相关案件类别依法属于终局案件,则可能不能再申请进一步审查。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法院判决,该判决通常不能直接对土耳其境内债务人的财产执行,除非先取得土耳其法院关于准许执行的决定。根据第5718号关于国际私法和国际程序法的法律,外国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可以在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作出准许执行决定后在土耳其执行。申请应附外国法院判决、该判决依作出国法律已经取得最终效力的证明,以及经认证的译文。土耳其法院会审查法定执行条件,包括互惠、裁判的最终效力、有效通知、辩护权是否得到保障、是否不存在侵犯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的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土耳其公共秩序。

在取得法院裁判或者土耳其法院关于准许执行外国裁判的决定后,如果债务人不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启动基于裁判的执行程序。执行机关向债务人送达执行令。在金钱债务案件中,债务人通常有七日时间支付执行令所列金额,或者使用可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在具体案件中请求暂停执行时提供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付款而执行继续进行,债务人可能被要求提交足以用于执行的财产申报。如果债务人不提交所要求的财产申报,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措施。根据执行和破产法律第76条,不提交财产申报的债务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申请并经执行法官决定,在提交申报前受到强制措施,但该措施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果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也未取得有效的暂停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这可以包括扣押银行账户、对第三方的债权、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并随后通过变卖或其他必要措施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在执行阶段,还应核查债务人是否曾将财产转让给第三方,以减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如果债务人实施了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土耳其法律可能允许对这些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措施,以恢复通过已转让财产或其价值实现执行的实际可能性。

如果债权人是外国公司或者外国自然人,土耳其法律可能要求其缴纳保证金,用于覆盖程序费用以及对方可能遭受的损失。保证金金额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为实际预算规划,可以将请求金额的25%作为谨慎参考,但不应将其表述为固定的法定比例。外国债权人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或者适用的国际条约免除保证金义务,包括在条件符合时适用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根据1954年《海牙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的最新状态表,该公约共有49个缔约方。土耳其是该公约缔约方。缔约方示例包括西班牙、德国、葡萄牙、法国、意大利、波兰、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日本、瑞士、瑞典、荷兰、奥地利、比利时、罗马尼亚、捷克和斯洛伐克。是否免除保证金,应结合公约当前状态、适用的双边协定以及互惠实践进行评估。

如果普通执行程序或者基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不能实现回收,债权人可以考虑破产程序,但该路径并不适用于所有债务人。在土耳其,破产主要适用于商人、商业公司以及依照商业和执行法律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其他主体。对于不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通常更适合采取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公司股东、出资人、管理人员或者参与公司管理的人员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取决于债务人的法律形式、债务性质以及相关人员在管理中的角色。对于私人商业债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通常规则是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责任,而直接向股东或者出资人追收受到限制。在特定情况下,个人责任可能更广,尤其是某些公共债务,或者相关人员另行承担法定责任或合同责任时。

因此,在私人商业债务案件中,实践重点通常放在债务人公司的资产、对第三方的债权、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以及可能用于将资产转出债权人可追及范围的交易。如果债务人没有可扣押财产,债权人应评估破产程序、财产保全、可疑交易异议或者在土耳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否能够改善追收地位。

如果您需要土耳其国际债务催收方面的支持,本公司可以协助分析文件、评估债务人、选择适当的追收路径、协调土耳其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处理与执行相关的行动。策略应考虑债务人身份、现有证据、诉讼时效、资产、可能的异议,以及案件是否需要调解、法院诉讼、无先行法院判决的执行程序、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或与破产有关的措施。

18.0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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