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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哥的债务催收

多哥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多哥共和国是 OHADA(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该组织包括九项已批准的统一法律法案,须由上述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实施。因此,司法收债、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主要受相关《统一法》条款的制约。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多哥国家法律规定的一般时效期限为 30 年。根据一般商法OHADA的规定,贸易商之间或贸易商与非商人之间的贸易交易产生的义务在五年后终止。只有在债务人的要求下,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才会适用时效期届满的后果。当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债权时,时效期限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可由当事人协议缩短或延长。但时效不得缩短至一年以下,也不得延长至十年以上。当事人也可通过共同协议,补充中止和中断时效期限的理由清单。

多哥共和国的司法收债是通过正常的法院程序和签发支付令进行的

正常的法庭程序是从向法院书记员提交申请开始的。法院秘书检查申请,如果没有意见,则要求原告存入所需金额以支付法庭费用,并向他发出一张收据,其中注明登记册上的案件编号。一旦支付了法庭费用,法庭书记员将发出传票并安排将其送达被告。

被告出庭的期限为自收到传票之日起八天,前提是被告位于法院管辖范围内。如果被告居住在其他地方,则出庭期限增加以下期限:对于居住在该国其他地区的人,两周;对于居住在多哥境外且有定期航班经停多哥的国家的人,为一个月;对于居住在多哥境外、与多哥没有直接航空联系的国家的人,为两个月。

如果被告未能出庭,则可以根据原告的提议或法官的决定(如果传票不是亲自送达)再次传唤他。如果被告未能再次出庭,则根据案情审理案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则、可受理且合理的情况下,法官才会满足索赔要求。

在指定出庭日,当事人必须亲自或通过代表出庭。法院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如果认为案件不需要采取额外措施来查明事实,则会安排举行听证会。如果需要采取额外措施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应当事人共同请求或自行指定。在采取额外措施的过程中,双方交换文件,法院询问证人,下令进行检查,要求第三方提供证据并解决其他程序问题。这些措施完成后,秘书将报告通知各方,并传唤他们参加法庭听证会,听证会日期由法庭主席确定。如果被告出庭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程序行动,法官将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决。

在听证期间,法院会评估收集到的证据并听取各方陈述。当法院认为已掌握足够信息时,法院院长宣布听证结束,并听取各方为其立场辩护的论点或评论。法院随后做出最终裁决。

支付命令的程序由OHADA债务解决法规定,并适用于收回与合同、流通票据或支票相关的债务。要启动该程序,债权人必须向法院申请付款令,并附上确认债务的文件。如果法院承认申请的全部或部分有效性,则会发出支付指定金额的命令。如果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则不得对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唯一选择是在标准法院程序中提起诉讼。

申请书和付款命令的副本必须在三个月内转交给债务人,否则命令无效。债务人收到文件后,有义务在15天内偿还债务或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付款指令将成为执行文件。如果提出异议,法官会尝试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时,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将作为正式文件,其中一份包含执行条款。如果无法和解,即使债务人缺席,法院也会立即审查案件并做出决定。该决定与对抗性决定具有相同的效力,并取代先前发出的付款令。

对于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争议金额不超过 500,000 法郎,则不允许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决可在有争议的裁决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多哥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提出撤销原判上诉不会暂停执行有争议的决定。然而,上诉人可以向最高法院院长请求暂停执行,如果执行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害。暂停执行的决定可能会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条件由最高法院院长确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最终判决,不可再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判决可以在30年内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没收证券,扣押和没收第三​​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

追收债务的另一种方法是为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在多哥共和国,它受统一破产法 OHADA 管辖。如果存在无争议、流动且应付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开始此程序。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债务人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进行的交易。从中止付款至启动破产程序期间完成的此类交易包括: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的义务大大超过另一方义务的交易;提前偿还尚未到期的债务;为先前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在另一方知道债务人财务破产的情况下进行补偿交易。取消这些交易可以收回债务人损失的财产或资产,从而增加清算数额,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和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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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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