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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国的债务催收

捷克共和国的收债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其活动范围、企业的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目前的法院桉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质疑的可能性。这种评估确定了将代表客户在资金追索过程中使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3年。该立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更改指定期限,期限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十五年。错过诉讼时效并不妨碍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适用错过期限的后果,则债权将被驳回。

此外,捷克共和国是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如果外国债权人在同样也是该公约缔约国的国家登记,本桉的时效规约为4年。

在捷克,不需要进行强制性的非诉追债程序才能提起诉讼,而且不执行这些步骤也不是提起诉讼的要求。然而,建议向债务人发送非诉通知,要求其支付债务。如果不采取此步骤,并且在法庭审理开始前七天内债务人支付债务,债权人将失去索赔法律费用的权利。

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索赔费用,立法规定了以下司法追债选项:

1. 审理阶段和解协议的批准。如果法院认为案件情况允许通过双方和解解决争议,则适用此选项。作为该程序的一部分,法院向案件参与者解释现行立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结论,然后提出利用和平解决争端的机会。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将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经法院批准并具有法院最终裁决的效力。

如果随后确定该和解协议根据实体法无效,则利害关系方可以提出取消该协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协议的规定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三年。

2. 发出支付命令(”Platební rozkaz”)程序适用于债权人的无争议要求。提交申请后,法院可以在未经债权人申请和未传唤被告的情况下审理申请的要求。在审理申请后,法院会颁发支付命令,命令被告在收到命令后15天内全额履行要求,或者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如果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反对意见,支付命令将成为最终决定。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则支付命令被视为无效,案件将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审理。

3. 签发电子支付令(“Elektronický Platební rozkaz”)的程序适用于索赔金额不超过 1,000,000 捷克克朗的案件,且申请以电子方式提交。除此之外,此过程与发出常规付款指令的过程类似。

4. 签发欧洲支付令(“Evropský Platební rozkaz”)的程序适用于欧盟国家(丹麦除外)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货币债权案件。这一程序的索赔价格不应超过5000欧元。法院在闭门会议上接受付款令并将其发送给债务人,此后债务人有 30 天的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提出反对,法院会传唤原告听取其对案件的立场,如果认为反对合理,则取消付款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一般程序审理案件。如果债务人未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则付款令具有最终决定的效力。欧洲支付令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得到认可。

5. 普通诉讼程序适用于债务人对支付命令提出异议的案件,或者当债权人的要求显然具有争议性时。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并召集各方出庭陈述其案件立场来进行。在此阶段,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为9个月,具体取决于需要收集和审查的证据量。审理结束后,法院会作出判决(”Rozsudek”),该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5天内生效,前提是未被上诉。判决中法院规定了需履行的期限,若未明确规定,则默认应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天内履行。

争议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上诉的审议期限为 4 至 12 个月。上诉法院的最终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上诉人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上诉。然而,只有在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不正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特别上诉。对于索赔金额低于 50,000.00 捷克克朗的案件,法律不允许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收到法院最终决定后,如果债务人拒绝自愿遵守法院决定,则必须向法院提出司法执行该决定的请求,然后法院执行该决定。作为司法执行决定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从债务人账户中注销资金、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出售企业或对房地产实行司法抵押来满足。 。

如果执行程序没有取得积极结果,债务人在三个月内无法履行其金钱义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该程序规定了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的可能性,前提是该负责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公司破产声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向公司负责人追偿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与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收到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此外,立法还规定了让债务人公司所有者对公司债务负责的替代选择。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所有者申报了一定数额的法定资本,但没有缴纳,那么债权人可以向该所有者追回未缴纳法定资本金额的资金。

如果因控股人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而导致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向该控股人发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但在实践中,要在法庭上证明这种影响力或控制力的存在极其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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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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