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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国的债务催收

捷克共和国的债务催收应从对债务人、债务文件以及实际回收可能性的法律和实务评估开始。如果债务人是捷克公司,应核查其法律形式、注册地址、识别号码、有权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员、代表方式、可取得的公司和财务历史、资不抵债记录、已知诉讼、既往强制执行情况,以及债务是否可能因合同、履行、交付、诉讼时效或抵销而受到抗辩。该初步评估有助于判断债权人应先进行谈判、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依据外国法院裁判,还是在已有可执行文书的情况下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如果未发现债务人存在明显的资不抵债程序、严重的执行历史或缺乏资产的迹象,并且债务人仍在开展商业活动,通常可以先进行庭外债务催收。在这一阶段,债权人不应仅依赖非正式提醒。付款要求应以能够证明债务来源和金额的文件为基础,包括合同、发票、交付文件、验收文件、往来函件、账目记录、债务确认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债权已经到期并应予支付的证据。

这一阶段可以包括与债务人谈判,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支付,或达成其他商业上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例如分期付款安排、退还货物、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抵销、替代履行或债权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和解方式。

与债务人的联系通常在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可靠沟通渠道发送书面付款要求后开始。在商业案件中,重要的是联系有权代表债务人作出决定的人员,同时保存全部沟通证据。目标不仅是要求付款,还要确认债务人是否承认债务、是否争议金额、是否提出和解、是否隐藏资产、是否拖延付款,或是否存在资不抵债迹象。

作为案件管理中的实践性参考,非正式庭外催收通常会持续最多 60 天,但双方已约定分期付款计划或其他清偿安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一阶段没有产生实际结果,或者初步评估显示谈判难以奏效,则适宜转向司法债务催收或捷克法律规定的其他正式追偿方式。

在启动司法程序前,债权人应评估诉讼时效。捷克共和国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3 年。双方可以约定较短或较长的时效期间,但不得少于 1 年,也不得超过 15 年。如果债务人已经承认债务,债权通常自债务承认之日起 10 年后,或者自债务承认中载明的最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年后届满。由公共机关裁判确认的权利,通常自该裁判所确定的履行日期起 10 年后届满。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自动阻止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债务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且法院认可该抗辩,债权人的请求可能被驳回。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约定就相关权利或产生该权利的事实进行庭外谈判,该谈判可能影响诉讼时效的运行。

捷克共和国也是 1974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的缔约国。如果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诉讼时效为 4 年。该规则不应被理解为适用于所有国际债务的一般期限,因为其适用取决于交易性质和公约适用范围。

在捷克共和国,提起民事金钱请求前通常不要求履行强制性的庭外催收程序。但是,书面付款要求对于诉讼费用的追回具有重要意义。胜诉的债权人通常只有在起诉前至少 7 天,将履行要求发送至债务人的送达地址或最后已知地址时,才有权要求补偿诉讼费用;但如果法院认为存在特殊理由,即使未发送该要求,也可以判给费用。

根据债务性质、请求金额、现有证据、债务人的立场以及案件是否具有跨境因素,捷克法律为司法债务催收提供了多种路径。

法院阶段和解协议的批准可以在案件情况允许双方通过协议结束争议时使用。该方式适用于债务人承认债务或愿意接受明确付款安排,而债权人需要一项可以执行的安排,而不仅是非正式付款承诺的情形。

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将审查该协议是否可以批准。法院不会批准违反法律的和解协议。经法院批准后,和解协议具有终局法院裁判的效力。

如果之后确认已获批准的和解协议根据实体法无效,利害关系方可以请求撤销批准该和解协议的法院裁判。提出该请求的期限为批准和解协议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 年。

支付令签发程序可以适用于由债权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文件所支持的金钱请求。法院即使没有债权人的明确申请,也可以在不听取被告意见的情况下签发支付令。如果被告住所不明,或者支付令必须向境外的被告送达,则不能使用该程序。

法院审查申请后,可以签发支付令,命令被告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 15 天内支付所请求的金额和诉讼费用,或者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被告未按时提出异议,支付令具有终局法院裁判的效力。

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失效,案件将继续按照普通民事程序审理。异议不一定需要包含详细理由,但应符合提交给法院的程序文件的一般要求。

电子支付令签发程序适用于债权人通过规定的电子表格提交申请并正确签署的情形。申请应包含必要的身份识别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出生日期、法人的识别号码或个体经营者的识别号码。普通支付令的规则相应适用于电子支付令,包括 15 天的付款或异议期限,以及住所不明或需要境外送达时的限制。

在普通诉讼和电子支付令之间作出选择时,也应考虑法院费用。对于金额超过 20,000 捷克克朗且不超过 40,000,000 捷克克朗的普通民事金钱请求,法院费用通常为请求金额的 5%。对于金额超过 20,000 捷克克朗的电子支付令申请,法院费用通常为请求金额的 4%。如果法院未签发电子支付令,案件继续作为普通程序审理,费用将调整为普通程序适用的费用。

欧洲支付令签发程序适用于欧洲联盟内跨境民事和商事案件中的无争议金钱请求,但丹麦除外。请求必须是确定金额,并且在申请时已经到期。该程序没有 5000 欧元的上限。为取得欧洲支付令,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标准申请表。

如果条件满足,法院通常在申请提交后 30 天内签发欧洲支付令。债务人可以在支付令送达后 30 天内提出异议。如果提出异议,案件将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程序继续审理,除非原告已请求在该情况下终止程序。

如果债务人在 30 天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欧洲支付令即成为可执行文书。已在来源国成为可执行文书的欧洲支付令,在其他欧洲联盟成员国无需另行宣告可执行即可得到承认和执行,但应遵守请求执行国的执行规则。

欧洲小额请求程序是一项独立程序。该程序可用于金额不超过 5000 欧元的跨境民事和商事案件。该金额上限属于小额请求程序,不应与欧洲支付令程序混淆。

基于汇票或支票的支付令签发程序可以在债权人的请求基于汇票或支票,并且债权人提交原始票据以及行使权利所需文件时使用。如果法定条件满足,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在 15 天内支付所请求的金额和费用,或者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未及时提出异议或异议被撤回,该支付令具有终局法院裁判的效力。

普通诉讼程序适用于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支付令因异议而失效、债权自一开始即存在争议,或者支付令的程序条件不具备的情形。在该程序中,双方提交各自立场和证据,法院审查合同文件、履行情况、交付情况、往来函件、抗辩、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案件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已经送达且不能再通过上诉改变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判决要求履行义务,但未规定更长履行期限,该义务通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天内履行。法院也可以规定更长期间或允许分期付款。

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在书面判决送达后 15 天内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终局裁判可以在送达后 2 个月内向最高法院申请特别审查,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金额不超过 50,000 捷克克朗的金钱请求,该特别审查通常不被允许,但消费者争议和劳动争议等法定例外除外。

在涉及外国原告的程序中,捷克国际私法还允许被告在某些财产性争议中请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该担保不得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的公民。在若干其他情形下也不得要求该担保,包括案件以支付令程序处理的情形。

在捷克共和国启动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前,债权人应确定适用的承认制度。如果裁判由另一个欧洲联盟成员国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作出,通常无需特别程序即可获得承认,并可在无需事先宣告可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债权人应依据可执行裁判以及该裁判所需的相应证明文件。

如果裁判并非在欧洲联盟制度下作出,也不属于其他适用的国际法律工具范围,则适用捷克国际私法规则。外国私法案件裁判在经有管辖权的外国机关确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捷克公共机关承认后,在捷克共和国产生效力。承认可被拒绝的情形包括:案件属于捷克法院专属管辖;较早的捷克程序或已被承认的外国裁判阻碍承认;被援引裁判所针对的一方在外国程序中被剥夺实际参与机会;承认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在需要互惠的情况下互惠未得到保障。

在财产性案件中,外国裁判的承认并不总是通过单独裁判作出。只要符合法定承认条件,捷克机关可以像对待捷克裁判一样考虑外国裁判。符合承认条件的外国裁判随后可以根据捷克法院的决定,成为在捷克共和国执行的依据。

在取得终局且可执行的捷克法院判决、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可执行支付令、欧洲支付令或已被承认的外国裁判后,如果债务人不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执行可以通过法院或司法执行人员启动。申请应载明债权人、债务人、执行依据、应执行的义务,以及债务人未履行该义务的范围。

如果通过司法执行人员进行执行,债权人应在执行申请中指定该执行人员。除非执行依据由执行法院作出,否则应附上执行依据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以及可执行性确认。司法执行人员只有在法院授权并作出执行命令后,才能开始查明并保全债务人的资产。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工资和其他收入扣除、债权扣押、银行账户扣押、动产和不动产出售、企业出售或扣押、不动产管理,或在不动产上设立执行担保权等方式获得满足。执行启动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但正常商业和经营活动、基本生活需要以及法律允许的财产管理除外。

如果执行未能实现债务回收,且债务人显示出资不抵债迹象,债权人可以考虑启动资不抵债程序。债务人通常在具有多个债权人、金钱债务逾期超过 30 天且无力支付这些债务时,被认定为资不抵债。无力支付尤其可以表现为债务人停止支付其大部分金钱义务、逾期金钱义务超过三个月未支付,或者到期金钱请求无法通过执行得到满足。

资不抵债程序并不替代普通执行程序。其目的在于对债务人的资不抵债状态进行集体处理,并在可能范围内按比例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对于公司债务人,适用的解决方式可以包括破产或重整,具体取决于债务人的状况和法院决定。希望参与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应在资不抵债程序中按照规定的程序形式,并在具体案件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捷克法律还规定了与债务人公司相关人员承担责任的特定路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公司每一笔未付债务自动承担责任。如果法定机构成员因违反义务而促成公司资不抵债,并且资不抵债的解决方式已经确定,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命令该人员返还其在程序开始前最多两年内从公司取得的利益。如果已经宣告破产,法院还可以命令该人员向财产集合进行出资,金额最高可达公司债务与其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并应考虑该义务违反对财产不足所造成的影响程度。

另一种责任路径可能适用于对公司经营施加决定性和重大影响的人。对公司施加影响并造成损害的人,应赔偿该损害,除非其证明自己是基于善意、充分信息,并为受影响公司可合理维护的利益而行事。如果损害未得到赔偿,该人员可能就公司因该影响而无法清偿的债务,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如果您需要捷克共和国的债务催收协助,Grandliga 可以审查债务文件、评估债务人状况、确定最合适的追偿策略,并组织庭外谈判、法院程序、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强制执行或与资不抵债相关的行动。请联系我们,以获得对案件的初步评估以及后续追偿步骤的实务建议。

24.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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