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 img 斯洛文尼亚的债务催收

斯洛文尼亚的债务催收

斯洛文尼亚的收债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 《义务守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限为 5 年。商业合同项下的索赔以及与这些合同相关的费用索赔将在三年后到期。立法没有规定各方可以更改指定期限。如果债务人书面确认债务,以及采取间接行动,包括部分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或提供担保,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

此外,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是 1974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缔约方,因此,如果外国债权人在该公约缔约方国家注册,则时效期限为此案将持续4年

根据索赔成本和债务证据,斯洛文尼亚立法规定了以下司法追债选项:

1. 一般索赔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出索赔来进行的,之后法院会为主要听证做准备,包括审查诉讼、将诉讼送达被告进行答复、安排初步听证以及安排主要听证。法院有义务在收到索赔书之日起 30 天内将索赔书发送给被告。收到索赔后,被告有 30 天的时间对索赔提出答复。如果债务人行使了答辩权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则法院必须在收到答辩状后 30 天内将其送达原告。此外,在收到答辩状后,法院应确定预备听证会的日期,该日期的确定应使各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但不得少于收到相关传票后的 30 天。在预备听证期间,法院应与各方公开讨论争议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以便各方补充其主张和法律结论、提交补充证据、进行陈述并努力达成司法和解。如果初步庭审未能以达成和解协议告终,法院可立即开始主要庭审。主要听证会的安排必须让各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但不得少于收到传票后十五天。经过主审审理后,法院将在 30 天内对该案(“Sodbo”)做出决定,该决定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成为最终决定。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的,应当自收到法院判决书之日起八日内声明上诉意愿。如果一方在指定期限内声明了此类意图,则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上诉(对于账单和支票争议 – 15 天)。及时上诉可以防止一审决定在受到质疑时成为最终决定。一般来说,二审法院不举行听证会即可审议申诉,但如果认为案件复杂或有必要确定额外事实,则在召集当事人的听证会上进行审议。

对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可在收到终审判决之日起 30 天内向最高法院提出复审申请,从而对终审判决提起上诉。如果最高法院批准复审,上诉必须在最高法院批准复审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后 15 天内提出。如果二审判决与最高法院的惯例相悖,或属于最高法院没有先例的法律问题,或属于最高法院判例不统一的法律问题,则最高法院允许对二审判决进行复审。对二审判决提出上诉并不妨碍判决的执行。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会通过一项最终裁决,且不得再次上诉。

2. 签发付款指令(“Plačilni nalog”)的程序适用于有可靠文件支持的逾期货币索赔。该立法包括以下可靠文件: 正式文件;由负责核证的当局核证签字的私人文件;如果汇票和支票是提交索赔所必需的,则附有抗议和退款账户;经认证的商业书籍摘录;发票;根据特殊规则具有公共文件价值的文件。 如果债务催收是作为一般索赔程序的一部分启动的,那么签发付款令的程序也可以在法官的倡议下适用,但满足使用签发付款令程序的所有要求。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 2000 欧元,法院将发出付款令,无需在申请中附上确认债务的可靠文件,但必须强制说明所述要求的合理性。提出申请后,法院将在该程序的框架内审议所陈述的权利要求,而无需举行听证会。法院审理申请后,接受付款令,责令被告自交付之日起 8 天内全额满足要求,或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存在争议)账单和支票 – 三天内)。如果法院不同意发出付款令的提议,则案件将按照一般索赔程序进行审议。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具有最终决定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将举行听证会,作出维持或取消付款令的决定。如果付款订单被取消,该案件将在一般索赔程序中审理。

3. 小额纠纷程序(“Postopek v sporih majnhe vrednosti”)适用于普通纠纷索赔金额不超过 2,000 欧元的案件,以及商业纠纷索赔金额不超过 4,000.00 欧元的案件。该程序通常与一般诉讼程序相同,但有一定的程序简化(在较短的时间内以书面证据为基础)和对法院判决上诉的限制(只允许对中止诉讼的裁决提出上诉)。

在收到最终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拒绝自愿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应启动判决的执行。自愿履行义务的期限应从判决书送达债务人的次日起算。自法院判决具有终审判决效力之日起 10 年内,可要求执行判决。作为判决执行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通过从债务人账户中扣款、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将其出售、取消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和有形自由证券的赎回权、出售合伙人的股份以及转让属于获准进行支付交易的组织的资产等方式来实现。

如果债务人有永久无力偿债的迹象(例如,如果债务人逾期两个月以上履行一项或多项债务,总金额超过其上次公开发布的年度报告中反映的债务金额的20%,或如果其账户中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执行执行决定或支付执行令,并且这种情况在过去 60 天内持续存在,或者在过去 90 天内中断超过 60 天,并且这种情况持续到提交启动破产程序的提案的前一天,或者如果他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处没有开设至少一个银行账户,并且在执行之日起 60 天后执行决定所产生的债务尚未清偿)或长期无力偿债(债务人资产成本小于其负债数额的),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程序。

在此程序的框架内,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存在或不足,则可以追究债务人公司的参与者和管理层的责任,他们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义务承担责任,如果他们的行为有迹象的话未能履行《金融交易、破产程序和强制终止活动法》规定的义务,即:自出现破产迹象或未履行义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法院提交启动破产程序的建议在破产的情况下。此外,还可以取消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直接损害的交易或行为,例如,导致债务人财产净值减少的交易,其结果是其他债权人能够获得的债权支付比例小于未采取该行动时的比例;或者采取该行动的受益人在清偿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时获得了更有利的条件;在该交易中,采取该行动的受益人知道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以更有利的方式清偿。由于取消了这类交易,债务人就有可能得到从这类交易中被剥夺的东西,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如果您对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国际追债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支持,我们公司随时准备提供专家协助,以有效解决您的财务问题。请联系我们以获得更多信息和我们专家的专业支持。

11.07.2024
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