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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的债务追收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法律没有规定追债的时效。因此,债权人可以随时启动司法追债。
卢旺达的司法追债以常规方式进行。
正常的司法程序始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诉讼符合程序要求,首席书记官会在法院登记处登记该诉讼,并发出传票传唤各方到庭。传唤期为八个工作日,从传票送达之日起至出庭之日止。如果被告在卢旺达境外,传唤期为两个月。
在预定的出庭日,首席登记官应将原告材料送交被告,并要求被告在 15 天内做出答复。首席登记官还应向各方询问案件中可能包括的其他证据,或是否需要传唤其他证人或律师协会成员。完成这些手续后,首席登记官将案件的预定审理日期通知各方。
*对于商业案件,被告必须在收到索赔书副本后 14 天内提交其论据。
在指定日期,各方有义务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出席听证会。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席第一次庭审,原告可要求延期审理或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庭审。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原告有充分的理由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原告的论点将得到考虑并得到满足。
如果在第一次听证后,答辩人未出席随后的听证,或出席但未做出解释,原告必须在通知和警告答辩人后十五天内申请听证。自通知答辩人出庭之日起十五天后,原告必须申请对案件做出判决。
案件必须在法院收到诉讼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理。否则,相关法院院长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最高法院院长解释原因,并通知案件当事人。
在考虑了所有证据和各方的论点后,法院会立即或在听证结束后一个月内做出裁决。
可就初审法院的裁决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可就高等法院的裁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向卢旺达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上诉的期限为自受质疑的判决之日起三十天内。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没收农作物。
作为对公司或企业家追讨债务的替代方案,破产程序是一种可行的选择。债权人在以下任一条件下可启动该程序:债务人在日常经营中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债务人的资产少于其负债。作为破产程序的一部分,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交易。此类交易尤其应包括: 1) 与财产转让相关的交易,前提是: a) 是为了偿还先前的债务; b) 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进行的; c) 是在清算或破产开始前一年内实施的; d) 使交易对方获得的偿债金额超过其在清算或破产情况下本应或可能获得的金额; 2) 以低估价值达成的交易,前提是该交易: a) 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年内达成的; b) 债务人收到的报酬的价值明显低于对方提供的报酬的价值; c) 在交易时,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 d) 由于交易,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债务; 3) 为债务人的任何财产提供或设置产权负担的交易,前提是: a) 交易结束后立即导致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b) 该质押取代清算或破产开始前一年多提出的质押。
此外,《破产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命令任何与被清算的债务人公司是或曾经是关联公司的公司向清算财产支付在清算中提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金额。清算时作出的。通过适用上述规定,可以增加债权人全额收回债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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