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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的债务催收

罗马尼亚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要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其活动领域、公司历史、是否存在债务文件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分析形成了追讨债务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是罗马尼亚公司,初步分析通常应包括核查该公司的状态及其在罗马尼亚商业登记簿中的登记资料,审查有关无力偿债程序的公告,查询可获得的法院资料,并评估债务人是否仍在实际经营以及是否存在可以识别的财产。这些核查有助于判断在具体案件中更适合采取庭外催收、付款令、普通诉讼程序、保全措施、强制执行还是无力偿债程序。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罗马尼亚启动司法追收前,债权人应确定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以及债务到期的准确日期。一般规则下,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但罗马尼亚法律或具体请求的性质规定其他期限的除外。该评估对于在庭外催收、付款令、普通诉讼程序、小额请求程序、强制执行或与债务人无力偿债有关的策略之间作出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尼亚的诉讼时效不应被表述为法院在每一个债务追收案件中都会自动适用的后果。根据民事法律规则,诉讼时效通常是期限利益方可以提出的抗辩,并应在适当的诉讼阶段提出。因此,债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应评估时效风险,并保存债务承认、部分付款、利息支付、确认债务的往来函件以及其他可能与诉讼时效中断有关的证据。

在国际债务追收中,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只有在请求源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且符合其适用条件时才可能具有意义。罗马尼亚是该公约的缔约方,对属于其适用范围的请求,公约规定4年的诉讼时效期限。该期限不应被理解为适用于所有外国债权人或罗马尼亚所有商业债务的一般期限。

如果诉讼时效期限已经届满,而债务人有效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司法追收将明显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立场可能取决于是否存在可靠证据,能够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认、部分付款、谈判、和解文件或其他能够阻止债务人成功使用时效抗辩的法律事实。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欧洲联盟另一成员国法院在民事或商事事项中的判决,策略可能不同于在罗马尼亚重新提起诉讼。根据欧洲联盟第1215/2012号条例,此类判决通常在罗马尼亚无需单独承认程序即可获得承认,并可在无需另行宣布可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但仍需遵守针对罗马尼亚境内债务人财产执行所需的文件和程序步骤。

罗马尼亚法律规定了多种通过法院追收债务的方式,包括付款令、普通诉讼程序和小额请求程序。选择何种方式,取决于请求金额、文件质量、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以及债权人是否需要较快取得可用于强制执行的文书。

如果存在债务人在债权人取得可执行文书前处分财产的风险,在适当情况下可以考虑保全措施。此类措施可以包括保全扣押、司法保管以及对债权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扣押,具体取决于财产类型和程序状况。它们不能替代主要的债务追收请求,但可以帮助在强制执行开始前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付款令程序适用于基于民事合同或双方以法律允许的形式接受的其他书面文件而产生的确定、清算且已到期的金钱请求。在提交申请前,债权人必须通过司法执行人员,或通过载明内容并带有收件确认的挂号信,向债务人送达付款要求,并给予债务人15天的付款期限。

如果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付款,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罗马尼亚法院申请付款令。申请应附有证明债务依据和金额的文件,以及付款要求已经送达债务人的证据。缺少该证据,可能导致申请被认定为不予受理。

为审查申请,法院可以传唤各方作出说明、明确各自立场、促使债务人付款,或促成各方就付款方式达成一致。传唤应至少在开庭日期前10天送达,债务人应最迟在该日期前3天提交答复。未提交答复的,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将其视为承认债权人的请求。

如果债务人支付债务,法院将终结案件。如果债务人对请求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案卷中的文件和各方说明评估其抗辩是否成立。如果债务人的抗辩需要审查普通诉讼程序中才适合审查的其他证据,法院可以拒绝签发付款令,债权人可以通过普通诉讼程序继续追收债务。

如果法院认为债权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成立,将签发付款令,并载明应付金额和付款期限。该期限自付款令送达之日起不得少于10天,也不得超过30天,但各方另行约定付款期限的除外。

债务人可以在付款令送达之日起10天内申请撤销付款令。该申请可以基于签发付款令所需条件受到违反,也可以基于付款令签发后债务已经消灭的事实。提交撤销申请本身并不暂停执行;只有在债务人提出请求并按照法院确定的金额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可能准许暂停执行。

普通诉讼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罗马尼亚法院提交起诉申请开始。诉前付款要求在实践中通常有用,因为它可以支持谈判、确认债权人的立场,并保存与债务人沟通的证据。但是,通过司法执行人员或挂号信发出的15天特别付款要求,是付款令程序的要求,不应被表述为每一个普通诉讼案件的普遍前提。在普通诉讼中,案件审理时间取决于有管辖权的法院、文件送达、债务人的抗辩、证据范围、可能的鉴定意见、上诉以及其他程序事项。

法院经审查案件材料并进行司法辩论,作出判决(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后,在不上诉的情况下生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初审法院提出放弃上诉权利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诉时,除非上诉人同意,否则上诉法院不得做出与原审法院判决相比会加重上诉人地位的判决。

上诉法院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但可以在宣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最高法院上诉。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 500,000 罗马尼亚列伊,则不能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小额请求程序适用于在向法院提出申请之日金额不超过50,000罗马尼亚列伊的请求,利息、法院费用和其他附带款项不计入该金额。符合这一简化程序适用条件的,原告可以在普通诉讼程序和小额请求程序之间作出选择。

程序从填写经批准的申请表并连同证明请求的文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开始。法院收到正确填写的申请表后,会将答复表、申请副本以及原告提交的文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自收到这些文件之日起有30天提交答复以及其拟依据的文件。

通常情况下,小额请求程序以书面方式进行,不传唤各方到庭。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一方提出申请且法院认为口头审理有帮助时,可以命令各方出庭。裁判可以自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出上诉,审理该上诉的法院作出的裁判为最终裁判。

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应获得执行令,并将其与相关申请一并提交法警,以启动执行程序。如果执行令中规定或指定了利息、罚金或其他应付给债权人的款项,但未确定其数额,则应由法警依法计算。执行令可在判决获得终局地位之日起三年内提交执行。

债权人在强制收款阶段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扣押债务人的账户并注销其中的款项;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包括第三方持有的财产)并随后将其出售;扣押和没收证券,通过扣押和随后出售的方式取消未收割水果和农作物(不早于其成熟前六个月)的赎回权。同时,除强制出售债务人被扣押的财产外,法律还规定了友好出售,即债务人独立寻找被扣押财产的买主,并将潜在交易的价值和条件告知法警,法警可予以考虑。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超过50,000罗马尼亚列伊,且该请求明确、清算并已到期超过60天,债权人可以评估无力偿债程序是否构成普通债务追收之外的适当选择。该路径适用于债务人未付款表明其缺乏足够可用资金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而不应被作为每一个商业争议中的单纯施压工具。

在罗马尼亚无力偿债程序中,管理机构成员、监督机构成员或其他与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责任,只能在无力偿债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下加以考虑。这并不是一种可以直接向管理人员、股东或出资人自动追收普通商业债务的机制。

如果债务人的无力偿债是由某些行为造成或加重的,该责任可能具有意义,例如将公司财产用于个人利益、继续明显导致停止付款的经营活动、设置虚假账簿、隐匿财产、人为增加债务、使用使债务人状况恶化的融资方式,或在无力偿债前不久优先清偿某一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因此,该机制应作为无力偿债策略的一部分,与有关责任人员、因果关系以及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证据一并评估。

如果您需要关于罗马尼亚债务追收的法律支持,本公司可以协助分析债务人、证明债务的文件、诉讼时效期限、可选择的司法程序、强制执行可能性以及与无力偿债有关的风险。适当策略应在审查合同、发票、往来函件、付款历史、债务人状态以及其在罗马尼亚可用财产后确定。

11.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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