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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20年。对于商业和消费者债务,诉讼时效为 2 年或 5 年,具体取决于债务人(法人实体或个人)的状况。当事人之间变更既定时效期限的协议无效。错过时效的后果仅在利害关系方要求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债务被确认,时效期限就会中断。同时,只有当默契源自明确表达它的事实时,它才具有相关性。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葡萄牙法律规定通过普通程序和禁令救济进行司法追收债务。
普通的法律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索赔书来进行的,之后法院决定接受索赔,传唤被告并准备根据案情审议案件。在收到传票和索赔书副本后,被告有 30 天的时间提出反对。如果被告不行使反对权,则默认视为被告认可无争议的事实和情况。如果被告提出异议,法院将安排初步听证会。在预审中,法院应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尝试调解,听取各方立场以确定争议的条件,并纠正事实材料陈述中的任何缺陷或不准确之处,安排在终审中采取的行动,确定听证次数及其可能持续的时间,并确定适当的日期。对于无争议的索赔,不会举行初步听证会。
在完成审议案情的准备工作后,法官将安排主要听证。在主要听证期间,法院听取各方立场,评估证据,并在各方结束辩论后结束主要听证,在 30 天内以判决形式下达判决书。
对于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案通过口头听证会进行审议。法院考虑申诉后作出决定,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上诉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只有当有争议的决定与既定司法实践的统一性相矛盾时,才应提出撤销原判上诉。该投诉将通过听证程序予以审议。法院考虑上诉后作出决定,该决定自宣布之日起生效,不得进一步上诉。
发布禁令的程序适用于因合同价值不超过初审法院管辖权(约最高 15,000 欧元)的合同而提出的付款索赔。通过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来实施。 5天内,法院书记员通过挂号信通知被告需要向债权人支付所需金额以及他在15天内支付的法庭费用,或者对申请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将向债权人发出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最终决定。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则按一般方式处理争议。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出售证券;逮捕商业企业; 扣押和没收公司股份;扣押和没收债务人正在由第三方使用的资产。还允许将债务人的房地产从其被逮捕之时起至强制拍卖期间的收入转移给债权人。
如果债务人有无力偿债的迹象,债权人应考虑债务人破产的选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未偿债务或债务明显超过根据适用会计准则计量的资产时,就会发生破产。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造成债务人损害或剥夺其资产的交易。在此类交易中,我们应特别强调: 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两年内完成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无偿转让;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之日前六个月内就先前存在的债务设立实际担保;与关联方的交易。取消此类交易的结果是,可以将因此类交易而损失的债务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执行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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