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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的债务追收

挪威的债务追收应从对债务人、证明债务的文件以及可适用的法律途径进行实际评估开始。如果债务人是在挪威登记的企业,应核查其登记名称、组织编号、经营状态、有权代表企业的人员、可取得的年度账目、已登记的担保、破产信息、债务谈判、重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后续执行可行性的因素。

债权人还应审查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往来通信、付款提醒、债务承认、部分付款、利息支付以及债务人可能提出的异议。在挪威,这一初步审查尤其重要,因为后续路径可能取决于债权是否无争议、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是否已经由法院裁判确认,或者是否可根据书面金钱请求进入执行程序。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没有明显的无力偿债迹象,并且债务由文件证明,通常首先适合采取挪威的庭外债务追收。在这一阶段,可以明确债务人的立场,要求自愿付款,保存沟通证据,并判断案件是否应继续进入调解程序、法院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或与无力偿债相关的措施。

挪威的庭外债务追收受挪威关于追收逾期金钱请求的规则调整。专业债务追收活动通常需要相应许可,追收行为必须以正当、有文件记录并且合比例的方式进行。因此,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当可以核查、受到法律控制,并且不得包含不合理压力、损害或过度不便。

挪威债务追收规则既适用于债权人自行追收其逾期金钱请求,也适用于专业追收活动。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兼顾债权人、债务人、追收行业和信贷市场利益的基础上,确保追收过程负责任、有记录并且保持平衡。

在原付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发送书面通知,说明案件可能被移交追收。该通知应给予14日付款期限,清楚说明所涉及的债权,并提示如果不付款,案件可能进入追收程序。如果债权人希望收取提醒费用,还应遵守有关发送时间和费用金额的要求。

债权移交追收后,可以向债务人发送付款要求。按照通常顺序,付款要求不得早于可能移交追收的书面通知发出后14日发送,并且必须给予债务人至少14日付款期限。如果债务人不付款,债权人应区分债务人只是未回应债权和债务人提出实质性异议这两种情况。对于有争议的债权,通常需要调解机关或法院作出决定,除非债务人的异议显然没有根据。

逾期利息和追收费用的固定补偿,在商业债权中尤其可能具有意义。在挪威,逾期利息率和补偿规则由主管机关定期确定。因此,债权人应根据相关期间和债务人类型适用的规则,计算利息、费用和可追收金额。

如果债权人已经拥有挪威法律下有效的执行依据,部分金钱请求可以按不同方式处理。法院裁判、裁定、仲裁裁决或者法院确认的和解,可以构成这样的依据。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发票或者其他书面金钱请求也可以用于申请扣押财产。这一区分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债权人并非总是必须先取得新的法院裁判,但用于执行的文件必须确实符合法律对执行依据的要求。

在从谈判转入正式追收程序之前,债权人应核查挪威债务追收适用的诉讼时效。许多金钱请求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能失去有效主张债权的能力。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认对债权人的义务,或者通过行为承认该义务,例如承诺付款、进行部分付款或支付利息,诉讼时效可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后,新的时效期限开始计算。该审查应在将案件提交调解机关、法院或执行机关之前完成,因为即使文件能够证明债务存在,已经超过时效的债权也可能难以追收。

对于国际商业债务,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只有在债权属于其适用范围时才可能具有意义。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产生的债权,并为此类债权规定四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不应将其理解为所有与挪威有关的国际债务均适用四年时效的一般规则。

挪威法律以一般法院程序和小额索赔程序的形式规定了司法追债。

一般司法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传票来进行的。传票是当事人和法院适当审理案件的依据。传票必须为法院评估其司法权力提供依据,并为其送达和与当事人沟通提供必要的信息。

如果法院不决定应在法庭上作出答复,则被告有义务在不超过三周的时间内对原告的请求提供书面答复。收到答复或者答复期限届满后,被告不答复的,法院将制定审理方案并作出决定。通常,案件在主听证会的口头听证会后得到解决。经法院同意,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书面程序或者书面程序与听证会相结合的方式作出决定。只有在能够更有效、更具成本效益地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同意。

如果所主张的权利要求显然在任何程度上都无法得到满足,或者对权利要求的抗辩显然总体上站不住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通过简易程序允许权利要求。

挪威法律规定,债务的司法追收可以通过普通法院程序和小额请求程序进行。

在许多付款纠纷中,挪威债务司法追收的实际路径也可能包括调解程序。调解机关可以帮助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就债权作出决定。当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而债权人在进入强制执行前需要正式决定时,这一阶段尤其重要。

普通法院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文件开始。起诉文件应使法院能够评估其管辖权、确定各方当事人、理解债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向被告送达文件,并在程序中与各方保持沟通。

如果法院受理起诉文件且不要求口头答复,被告通常会获得提交书面答复的期限。实践中,该期限通常为三周。法院收到答复后,或者期限届满而未收到答复后,会准备案件的后续审理。在普通民事付款纠纷中,案件通常在主要庭审后作出裁判,除非书面程序或书面程序与庭审结合的方式更为适当。

经法院同意,当事人可以约定通过书面程序,或者通过书面程序与庭审相结合的方式作出决定。该方式只有在有助于更有效、更经济地解决争议时才适用。

如果明显可以看出所主张的请求在任何部分都不能获得支持,或者对该请求的抗辩整体上明显没有根据,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申请,允许对案件进行简化处理。

法院审理案件后作出决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决定在期限届满后成为最终决定。

小额请求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低于250,000挪威克朗的案件。金额更高的案件,以及并非仅涉及金钱支付的争议,也可以在双方同意并且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按该程序处理。该程序旨在比普通法院程序更快、成本更低。最终会议通常以口头方式进行,但比完整的主要庭审更简化;如果当事人希望,法院也可以决定采用书面处理。法院决定应在起诉文件收到后最迟三个月内准备完毕,并通常在会议后一周内作出。

不服一审法院决定的一方,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限通常为当事人知悉该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但挪威程序规则规定,在某些期间内该期限可能不计算,除非法院另有决定。上诉通常通过作出决定的法院提交;随后,上诉材料会送交对方答复,案件再移送上诉法院。

如果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决定不会被改变,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审理上诉。对于涉及金额低于250,000挪威克朗的判决,上诉法院也可以拒绝审理上诉。因此,上诉阶段不应被理解为每一个债务纠纷都会自动进行第二次完整审理,尤其是在争议金额较低,或者一审决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较为稳固的情况下。

上诉法院的决定可以向挪威最高法院上诉,但该上诉未经准许不得审理。只有当上诉涉及超出具体案件本身的重要问题,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有必要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判时,才会给予准许。

上诉准许可以限于特定请求或特定上诉理由,包括有关法律适用、程序处理或裁判事实基础的具体问题。因此,最高法院阶段并不是对每一个债务纠纷自动进行完整重新审理,而是对确有必要在最高审级审查的案件进行有限上诉审查。

如果案件需要进一步准备,最高法院或其上诉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就具体事实或法律问题提交书面说明,并且审查范围可以限于已准许审理的问题。最高法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再适用普通上诉程序。

取得最终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法院确认的和解或者其他有效执行依据后,债权人可以向挪威主管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判通常可以在其具备可执行效力之日起十年内申请执行。在提出执行申请前,债权人应正确确认债务人信息、作为执行依据的文件、未清偿金额、已产生的利息,以及现实中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或收入。

挪威的强制执行可以针对债务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对第三人的债权、动产、不动产、证券或者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权利。如果债务人为自然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能涉及从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款项。即使执行未能带来付款,其结果仍可能有用,因为它可以确认没有可执行财产,支持后续无力偿债策略,或者显示债务人是否有意逃避履行义务。

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在挪威执行前应单独评估。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民商事裁判,其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取决于裁判来源国、适用的国际制度以及案件是否属于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适用欧洲相关制度的国家作出的裁判,挪威参与有关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裁判承认和执行的制度。

外国仲裁裁决通常按照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国际规则进行评估,并应考虑其条件和适用保留。对债权人而言,实际问题不仅是是否存在外国裁判,还包括该裁判能否在挪威作为执行依据使用、债务人在挪威是否有财产,以及是否需要与债务人在其他国家拥有资产或经营活动的程序协调执行。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应考虑挪威的破产程序。无力偿债是指债务人不能在债务到期时履行义务,但付款困难仅属暂时的情况除外。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整体上足以完全覆盖其义务,即使因需要先变现资产而导致付款延迟,也不应认定为无力偿债。

破产并不替代每一个普通债务追收案件。它是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集体程序,按照无力偿债规则并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对债权人而言,当普通强制执行无效、债务人事实上停止经营、资产被转移,或者集体程序可能揭示影响追收机会的交易、优先清偿或管理行为时,破产程序可能具有意义。

在破产期间,债务人可能受到法院限制,包括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国家或特定区域。法院还可以在与破产或导致无力偿债的经营活动有关的犯罪嫌疑合理存在时,或者在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表明相关人员不应设立新企业或担任管理职务时,采取与破产有关的从业限制。

这种限制通常意味着,相关人员在两年内不得设立企业,也不得担任或实际履行董事、候补董事或管理人员的新职务。法院可以决定两年期限从法院决定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则不仅可能适用于债务人本人,也可能适用于在破产开始前相关期间内管理债务人的控制人员。

债务谈判可以先于破产程序进行。不能按期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开启债务谈判,以便与债权人达成自愿清偿安排,或者在符合法律条件时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安排。

在债务谈判期间,债务人通常仍保留对经营和财产的控制,但应在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下行动。债务人必须向该委员会提供监督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所需的信息,并在程序范围内遵守其指示。

未经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债务人不应新增或延长债务,不应对不动产、营业场所或重要资产设定负担、转让或出租。如果债务谈判不能形成可执行的安排,法院可以结束谈判,案件可能转入破产程序。

作为替代法律路径,只有在债务人的行为显示其并非只是普通未付款时,才应评估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这可能包括隐匿财产、不合理处分资产、不当优先清偿特定债权人、妨碍执行、在无力偿债相关程序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违反债务谈判中的义务。

挪威刑事法律包含有关侵害债权人权利的专门规定。这种评估并不替代民事债权、法院程序或执行依据,但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显示其有意逃避债权人,或者采取了减少可用于清偿债务财产的行为,则可能影响债权人的策略。

如果您需要挪威国际债务追收方面的支持,格兰德利加可以协助进行债务人评估、文件分析、庭外措施、调解或法院程序准备、挪威裁判或外国裁判的执行,以及与无力偿债相关的追收策略制定。适当路径应在分析合同、发票、通信、诉讼时效、债务人状态、可用财产以及债权是否存在争议后确定。

15.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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