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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的债务催收

新西兰的债务催收首先应当对债务人、证明债务的文件以及实际可用于回收款项的来源进行法律和商业评估。在这一阶段,需要确定债务人是自然人、个体经营者、新西兰公司、在新西兰登记经营的外国公司、信托财产管理人,还是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评估应包括债务人的正确名称、商业名称、登记地址或送达地址、经营活动、偿付能力迹象、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既往执行措施、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债务被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对于外国债权人,初步审查还应确认债务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实际位于新西兰,以及债权是否基于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和解协议、担保、外国法院判决或其他可用于追收的依据。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债权人实际沟通的是商业名称、分支机构、董事或关联公司,而债权应当向正确的法律主体主张。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在新西兰有可识别的地址或财产,并且没有迹象表明需要立即采取法院措施或无力偿债相关措施,债权人可以先从庭外阶段开始。如果已经存在执行程序、清算迹象、无力偿债迹象或转移财产的风险,策略应更快转向司法债务催收、执行既有法院判决或采取与无力偿债有关的措施。

庭外阶段应当以明确的书面付款要求、清楚的债务计算以及能够证明债务人责任的文件为基础。根据债务人的商业状况,解决方案可以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返还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提供担保、债权抵销、服务交换或其他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安排。

与债务人的沟通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但所有重要声明和协议都应作为证据保存。在新西兰的庭外债务催收中,这种沟通不仅有助于取得付款,也有助于确认债务人的立场、识别有权批准付款的人员、取得可能的债务承认、记录部分付款、确定是否存在争议,并为下一阶段作准备。

如果债务人承认债务、提出现实可行的付款计划或提供担保,友好解决可以降低费用,并使债权人对后续行动保持更大的控制。如果债务人回避联系、在缺乏充分文件的情况下否认债务、转移财产、没有提出可靠的付款方案,或只是利用谈判拖延履行,债权人应当准备司法追收、执行既有法院判决或采取与无力偿债有关的措施。

在启动司法追收之前,债权人应当评估适用于该项请求的诉讼时效。对于新西兰的一般金钱请求,如果诉讼是在作为请求基础的行为或不作为发生至少 6 年之后提出,被告通常可以援引时效抗辩。书面承认责任、部分支付债务或支付利息,可能为时效目的产生新的请求。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审查往来函件、和解建议、付款记录以及利息计算。

六年期限是许多合同付款请求的主要起点,但不能替代对具体请求基础的分析。对于源自特殊法律关系的请求、已经存在的法院判决、外国裁判或后来才发现的权利,法律评估可能不同。

新西兰法律为司法债务催收规定了多种路径。应由哪个机构处理,取决于请求金额、争议性质、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债权人所依据的证据。

对于金额较小且存在争议的请求,如果请求金额不超过 60,000 新西兰元,可以使用小额争议审理机构。该程序比普通法院程序更少形式化,当事人通常自行陈述立场,因此更适合简单争议,而不是复杂的国际商业债务追收。

债务催收案件的一审主要由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处理。地区法院可以审理请求金额不超过 350,000 新西兰元的民事案件。金额更高的请求,以及因复杂性、请求救济方式或跨境因素而更适合由高等法院处理的案件,通常由高等法院审理。

司法债务催收通常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登记部门提交起诉文件开始,并应一并提交所选程序所需的文件。起诉文件应当正确识别被告、说明请求金额、债务的法律基础、合同或商业背景、所请求的利息以及支持债权人立场的证据。

如果诉讼文件需要在新西兰境外送达,送达本身会成为一个独立的程序问题。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能会评估案件与新西兰是否有足够联系、是否存在需要审理的实质问题,以及新西兰是否是适当的审理地。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如果债务人在新西兰境外,但在新西兰拥有财产、商业活动、合同或其他联系,这一点尤其重要。

如果原告在新西兰没有住所或所在地,法院可以在认为根据案件情况适当时,命令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担保的金额和形式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程序地位以及案件风险确定。

在金钱请求案件中,如果原告具有充分的请求基础,并且有合理理由怀疑被告打算离开新西兰以逃避支付所请求的金额,法官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作出命令,将被告带到法院。法官可以要求原告存入不超过 10,000 新西兰元的金额,或提供相应担保,以便在后来判决支持被告时对其进行可能的补偿。该措施不是普通的债务催收手段,而是适用于特殊情况的例外措施。

在起诉文件和程序通知送达后,被告通常有 25 个工作日提交并送达答辩。如果送达发生在新西兰境外,期限通常为自送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被告在答辩中应当承认或否认起诉文件中陈述的事实,但无需回应与其责任无关的陈述。

对事实的否认不得含糊回避。答辩应当就实质内容作出回应。被告未否认的陈述,通常视为承认。

在首次答辩提交后,法院通常会安排第一次案件管理听证。除非法院另有决定,该听证通常安排在首次答辩提交后不少于 25 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可用日期,并且无论如何不得早于程序开始后 50 个工作日。该听证的目的在于确定、澄清和整理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安排为听证或审判作准备的步骤,选择适当的审理方式,并确保费用与争议事项相称。

在第一次案件管理听证中,法院也可以评估案件是否适合简短审理。如果案件不进入该程序,法院可以安排司法和解听证,除非法官另有决定,或当事人同意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该听证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就全部请求或部分问题达成协议。如果未能达成协议,案件可以进入第二次案件管理听证,并随后进入与争议性质和金额相称的听证或审判程序。

在地区法院,可以采用三种审理方式:简短审理简化审理和全面审理。

简短审理适用于能够较快进入听证、争议问题相对简单或争议金额适中,并且预计审理时间不超过一天的案件。该方式旨在保持请求金额、费用和解决争议所需时间之间的合理比例。

简化审理适用于预计听证时间不超过 3 天、争议问题具有一定复杂性、争议金额高于适中水平,或需要一名或多名专家作证的案件。其他案件则由法院安排全面审理,在该程序中,普通的准备和听证规则适用得更为充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评估当事人的证据、提交的文件以及其他程序材料,然后在其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判。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可以根据金钱请求利息规则产生利息。

地区法院的民事决定通常可以在适用规则和与决定类型有关的限制下,向高等法院上诉。如果适用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期限,向高等法院提出民事上诉的一般期限为自被上诉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高等法院的决定在法律允许或取得上诉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如果需要取得许可,许可申请和上诉本身应当在适用期限内提出。在许多民事上诉情形中,相应期限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或自许可被拒绝或被准许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上诉法院的决定只有在取得许可后,才可以向新西兰最高法院上诉。许可申请通常应在当事人希望挑战的决定作出后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除非其他法律规定不同期限。提交上诉许可申请或获得许可本身,并不会自动中止被挑战决定的执行。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如果已经存在外国法院判决,而债务人或其财产位于新西兰,则需要单独评估。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取决于判决来源国、作出判决的法院、判决类型以及适用的执行路径。澳大利亚民事判决可以按照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之间的特别制度在新西兰登记,登记后原则上可以作为新西兰法院判决执行。

英国和其他互惠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能适用新西兰关于相互执行判决的法律。其他外国金钱判决可能需要在新西兰另行提起以该判决为基础的程序。在这些案件中,特别需要确认判决是否为最终判决、是否命令支付金钱、是否具有可执行性,以及是否不违反新西兰的承认要求。

当新西兰法院判决具有可执行性后,债权人必须启动强制执行。法院在作出判决后不会自动为债权人寻找债务人的财产。作出时间超过 6 年的法院判决或法院命令,原则上不得执行,除非法官准许,或者在开始执行前 12 个月内,曾向法院或判决债权人支付过款项。

在新西兰,债权人可以申请针对债务人财产、收入或债权的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扣押和出售财产、从收入中扣除款项、对第三人应向债务人支付的款项采取措施,以及在财产上设定保障。实际效果取决于债权人能否识别银行账户、劳动收入、对第三人的债权、动产、不动产、公司权益或其他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

判决作出后,在申请执行措施之前可能存在短暂等待期间;但是,法官或其他有权人员可以免除该期间,或给予债务人更多付款时间。根据债务类型和可获得的债务人信息,也可以使用从工资或福利中扣款、财产状况说明以及财务听证等措施。

如果因负责执行的人员过错,导致扣押债务人财产的命令无法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其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追回债务的另一条路径,是使用无力偿债程序。如果债务人为自然人,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其破产,条件是债务人欠该债权人至少 1,000 新西兰元,在申请前 3 个月内实施了破产行为,并且该债务已经到期或将在确定的未来日期到期。

破产行为可以包括多种情形,例如债务人将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转让给管理人,以便为债权人利益进行处理;不当优先清偿某一债权人;离开或试图离开新西兰;或者通知债权人其已经停止或即将停止清偿债务。该表述需要准确:并非任何财产出售本身都构成破产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与无力偿债状态存在联系。

如果债务人是公司,法定付款要求是与无力偿债有关的重要工具。新西兰公司通常自该要求送达之日起有 15 个工作日支付、达成协议、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或就其财产提供担保。公司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该要求,特别是在债务存在实质争议、存在反请求、抵销、交叉请求或其他足以撤销该要求的理由时。因此,如果债务被严重争议,法定付款要求不应被作为普通催款信使用。

如果法定条件已经满足,而公司未在期限内作出反应,债权人可以申请清算该公司。在清算中,清算人会审查资产、负债、对第三人的请求、可撤销交易以及可能针对责任人员提出的请求。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债务人拒绝自愿付款,但仍存在财产、债权或可被重新审查的交易,这一路径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全部请求时,特定交易可能被撤销。此类交易可以包括在无力偿债状态下进行的交易、不当设定的负担、赠与、低价交易,或债务人向他人财产作出的出资。适用期间可能为破产或清算程序开始前 6 个月、2 年或 5 年,具体取决于交易类型和案件情况。

撤销这些交易可能使财产或其价值回到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中。这可以增加可用于满足债权人请求以及支付程序费用的资产。

如果您需要新西兰国际债务催收方面的协助,格兰德利加可以在案件的各个阶段提供支持:债务人和文件分析、庭外沟通、法院策略准备、在新西兰法院提出请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法定付款要求分析、破产或清算,以及跨境行动协调。适当路径应在评估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证据、诉讼时效、程序风险以及在新西兰实际可执行的财产后确定。

25.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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