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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的债务追收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时效期限为6年。 如果债务人承认债务,例如通过书面确认或部分支付债务或利息,则时效期限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新西兰法律规定通过简短、简化和全面的审判对债务进行司法追收。
一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地区法院有权审理最高 350,000 美元的收债案件。索赔金额较大的案件须由高等法院审理。
司法债务追收是通过向法院办公室提交索赔声明来进行的,之后法院会核实索赔声明及其所附文件是否符合诉讼法的要求,并决定启动法院诉讼程序。如果原告不是新西兰居民,法院可以命令原告提供费用担保,前提是法院认为这对于案件的所有情况都是适当的。金额的多少由法官酌情确定。
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被告打算离开新西兰以逃避支付所需金额,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拘留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的索赔被拒绝,法院可能会要求债权人提供 10,000 美元的担保,以便向被告提供可能的赔偿。
在收到索赔副本和启动法律程序的通知后,被告将有 25 个工作日对索赔声明做出答复(如果被告位于新西兰境外,则该期限为 30 个工作日) 。在回应索赔时,被告必须承认或否认索赔陈述中所述的事实,但被告无需回应与他无关的指控。对权利要求书中陈述的事实的反驳不应是回避的。答案必须根据案情给出。被告未反驳的指控被视为承认。
在收到对诉讼的答复或提交答复的时限到期后,法院应安排第一次案件管理听证会。案件管理会议的目的是为法官提供协助当事人的机会:识别、界定和澄清需要司法解决的问题;并确定需要采取哪些步骤来准备案件的听证会或审判;并确保诉讼费用与诉讼主题相称。
根据案件情况,在第一次听证会后,法院可能会安排和解听证会,为诉讼各方提供就索赔或任何事项达成和解的机会。如果法院发现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将安排第二次案件管理听证会。一旦案件管理听证会的目标实现,法院应批准与案件主题相适应的有效的听证或审判方式。
审判中可采用的诉讼模式如下:简短审判;简易审判;全面审判。
简易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诉讼请求:案件可以快速进入听证程序;问题相对不复杂或所涉金额不大;审判时间可能不超过一天。简化审理适用于法院认为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索赔要求:听证时间不可能超过 3 天;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所涉金额不大;一名或多名专家证人将出庭作证。在所有其他案件中,法院将进行全面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评估当事人的证据、提交的备忘录,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根据《金钱债权利息法》的规定,判决债务须缴纳利息。
地方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如果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诉讼各方书面同意地方法院的裁决不得上诉,则不能提出上诉。高等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期为自上诉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如果上诉需要获得上诉授权,则获得授权的期限为自被上诉判决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提出上诉的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上诉法院的判决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果上诉法院的判决引起了重要的法律问题,相关方可在上诉人希望上诉的判决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新西兰最高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既不允许上诉的申请,也不允许上诉许可的授予成为中止被质疑决定效力的理由。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再接受进一步上诉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六年多前做出的法院判决不可强制执行,除非: 法官许可;或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前的 12 个月内,向法院或判定债权人支付了款项。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逮捕并没收公司股份。如果由于执行官的过错而丧失了执行扣押债务人财产的命令的可能性,法院可以要求执行官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追债的另一种选择是使用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是:债务人欠债权人1000美元或以上;债务人在申请提交前的3个月内实施了破产行为;债务应当立即偿还或在未来某一确定日期偿还。债务人实施破产行为的情形包括:在新西兰或其他地方出售其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优先偿还某一债权人,而非其他债权人;离开或试图离开新西兰;通知任何债权人其已停止或准备停止偿还债务。在此阶段,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允许撤销债务人为欺骗债权人而进行的交易。此类交易包括:资不抵债交易;资不抵债的负担;资不抵债的赠与;低价交易;债务人向他人财产的出资。如果这些交易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6个月、2年或5年内(具体期限视情况而定)进行的,则可以被撤销。通过撤销这些交易,可能将债务人因交易失去的财产追回,以增加清算资产,用于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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