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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的收债程序首先要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10年。立法禁止通过双方协议改变指定期限。如果债务人通过直接向债权人声明或间接方式(如部分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承认债务,则时效期可能中断。只有在债务人声明的情况下,法院才适用错过时效期的后果。
黑山共和国的立法规定了通过法院追收债务的三种选择:发出付款令、一般索赔程序和考虑小额索赔的程序。
签发付款令的程序适用于债权人逾期的、经原始单据确认的货币债权。真实文件包括:官方文件;由负责认证的机构认证债权人签名的私人文件;汇票和支票,以及抗议和退回的票据;经认证的商业账簿摘录;发票;以及根据特殊规则具有公共文件含义的文件。
支付令由法院签发,即使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要求签发支付令,但签发支付令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如果根据真实文件可以根据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执行,只有原告证明有可能拥有签发付款令的合法权益时,法院才会签发付款令。如果原告不能证明签发付款指令存在合法利益,则将被拒绝。
如果索赔中包含有关逾期金钱索赔的信息,且金额不超过 500 欧元,即使索赔中没有附有可靠文件,法院也会向被告发出付款令,并且索赔的有效性得以确立根据索赔中指定的证据清单。
付款令由法院在不举行法庭听证会的情况下发出。在付款令中,法院规定,被告必须在八天内,在汇票和支票纠纷中,在收到付款令后三天内,将索赔连同费用一并执行,由法院评估,或在同一时间内反对付款令。附有附件的诉讼副本连同付款令一起发给被告。
如果法院不能满足发出付款令的要求,它将继续进行索赔。只能通过异议的方式对支付令提出质疑。只要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及时提出异议,法院将评估是否有必要安排预审,或者是否可以立即安排主审。在预审中,双方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并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也可以对支付令中有争议的部分提出新的异议。在主要案件的裁决中,法院将决定支付令是否仍然全部或部分有效,或者是否予以取消。
法院诉讼的一般索赔程序是通过提交索赔声明进行的,法院在收到索赔声明后开始准备主要听证。这一准备工作包括对索赔进行初步审查,将索赔转交给被告作出强制性答复,举行初步听证,并下令举行主要听证。在收到索赔后30天内,法院将索赔连同所有附件送交被告,并给予其30天的答复。收到被告的答辩后,法院安排初步听证。如果答辩人没有对索赔作出答复,也没有就不报告作出决定的条件,法院应在对索赔提出答复的最后期限之后下令进行初步听证。通常,预审应至迟在答辩人对申诉作出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举行。
在初步听证会上,法院通过决定决定:主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将讨论的问题、将出示的证据以及将被邀请参加主听证会的人员。一般来说,主听证会在预审听证会之日起 60 天内举行。法院可以在初步听证会后立即下令举行实质性听证会。
主听证会所有阶段结束后,法院宣布主听证会结束,并在 30 天内做出决定(判决)。该决定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后(票据、支票和商业纠纷为八天后)生效,前提是不上诉。当事人在收到决定笔录后可以放弃上诉的权利。
上诉申诉是通过第一审法院进行的,随后第一审法院将其转交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申诉后有8天时间(商业纠纷为3天)提交对上诉的答复给该法院。第一审法院会将对上诉的答复副本转交给申诉人。
收到对上诉的答复或者在对上诉的答复期限届满后,第一审法院会在8天内将上诉申诉及答复(如果有)与所有文件转交给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会在合议庭或法庭审理的基础上对上诉申诉作出决定。当事人未出席法庭审理不会影响申诉的审理。
上诉法院的决定是终局的,但可在作出决定的笔录后30天内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在财产纠纷中,如果索赔涉及金钱索赔、交付物品或其他行为的索赔,则不允许上诉,如果裁决中有争议部分的价值已经不超过20 000欧元 (对于商业纠纷,最高可达40,000欧元),除非这种上诉是必要的,以处理与法律确定性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有关的法律问题。最高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最终决定,不得进一步上诉。
小额索赔程序适用于不超过 1,000 欧元的金钱索赔(商业纠纷不超过 7,000 欧元)。案件的审理与一般程序类似,只是方式更为简化。对于轻微争议的裁决将在主听证会结束后立即宣布。根据小额纠纷程序终止纠纷的决定或法令只能在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实体法适用不正确的情况下提出上诉。
当事人可以在八日内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限自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则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应将其提交法院法警,以启动执行程序。启动执行程序后,法警应在八日内向债务人发出自愿履行通知,对于票据和支票纠纷,应在三日内向债务人发出自愿履行通知。如果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务,执行人员将进行强制执行。
债权人在强制执行阶段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账户并从债务人那里注销钱款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兑现其他非财产权、出售证券和经济公司股份。
对于应债人出现支付能力迹象(应债人被视为无法在义务履行之日起45天内履行其财务义务,并且已连续30天完全停止所有支付),或者出现过度负债情况(应债人被视为拥有过度负债,如果其资产少于负债,但如果根据案件情况,如可用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和获得的保险等情况可以合理推测继续经营将使其能够适当履行义务到期),应考虑通过启动应债人破产程序来追收债务的备选方案。
在该程序框架下,如果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资产或者资产不足,可以取消债务人进行的交易或行为,这些交易或行为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例如,与债务人进行的交易,该交易的对方在债务人破产程序开启前五年知道债务人有支付能力不足的迹象,并且这样的交易对债权人构成损害;或者债务人提供服务或执行工作而未收到报酬或只有很少报酬的交易;以及与关联人士进行的交易。由于取消了这些交易,债务人就有可能重新获得从这些交易中被剥夺的利益,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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