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n img 黑山的债务催收

黑山的债务催收

黑山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要评估债务人、债务的法律依据以及在黑山境内实际追回款项的可能性。在这一阶段,应确定债务人是公司、经营者还是个人,是否在黑山有登记地址、银行账户、对第三人的应收款、动产或不动产,是否存在法院案件、执行程序或无力偿付迹象,以及债务能否通过适合用于法院程序或执行程序的文件加以证明。

对于公司债务人,追偿策略应包括审查其经营状态、合同、发票、交货或服务文件、往来函件、债务确认、部分付款、担保、保证以及合同中关于主管法院或适用法律的条款。对于具有国际因素的案件,还应判断债权人应当在黑山启动程序、使用已经取得的外国法院裁判,还是先收集债务人在黑山境内财产和证据的信息。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尚未受到有效的执行措施,并且自愿付款或和解仍具有现实可能,通常可以先进入庭外债务追收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谈判,以取得自愿付款、约定还款计划,或者达成其他具有商业合理性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抵销相互债权、交换服务或者调整付款条件。

与债务人的联系应从可以证明发送事实和内容的书面要求或通知开始,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商业联系方式进行。沟通应当合法、适度并以证据为基础。此阶段的主要目标是确定有权决定付款的人员,查明债务人是否承认或否认债务,记录可能的异议,并在启动正式程序前判断自愿还款是否具有现实可能。

如果债务人拒绝合作、没有充分理由地否认债务、无视付款要求、转移财产、停止付款或者出现无力偿付迹象,债权人应当从非正式追收转向正式追偿途径。该途径可以包括调解、付款令、普通法院程序、依据可执行文件进行强制执行,或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启动破产和重整程序。

在黑山,替代性债务追收方式可能在法院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某些类别的争议,可能需要向主管的替代争议解决机构提出申请,并参加与调解员的首次会面。这一点对于小额争议以及法律规定适用该阶段的其他争议尤其重要。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成为可执行文件。

在启动法院程序之前,债权人应评估具体请求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黑山法律,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10年,但法律规定较短期限的除外。该一般规则不应被理解为适用于所有债务的统一期限。实践中,商业债权、定期付款请求、合同请求以及某些特定类别的债务,可能适用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限。

对于法人之间因商业合同产生的债务,可能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并应分别按照每一次货物交付、每一项完成的工作或每一项提供的服务进行判断。利息或其他重复发生的定期付款请求也可能适用较短期限。判断诉讼时效时,应考虑付款到期日、首次未付款、部分付款、书面债务确认、提供担保以及债务人其他可能影响期限计算或中断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直接或间接承认债务,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例如部分付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债务。法院只有在债务人将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提出时,才会考虑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黑山法律根据请求金额、证据质量以及债务人是否否认债务,规定了几种法院债务追收方式。对于金钱债权,主要法院途径包括付款令、普通民事程序以及小额请求程序。

付款令程序适用于已经到期并由真实文件证明的金钱债权,相关文件应以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随起诉材料提交。此类文件包括公文书、由主管机关认证债务人或义务人签名的私文书、在证明请求所必需时附有拒绝证明和返还账户的汇票及支票、经认证的商业账簿摘录、发票,以及根据特别规则具有公文书效力的文件。

即使原告未在起诉材料中明确请求付款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也可以发出付款令。如果根据真实文件可以依照执行程序规则直接请求执行,法院只有在原告能够说明取得付款令具有法律利益时,才会发出付款令。如果该法律利益没有得到说明,相关部分的请求将被驳回。

如果到期金钱请求不超过500欧元,即使起诉材料中未附真实文件,法院也可以发出付款令,但起诉材料必须写明债务依据、金额以及可以核实陈述真实性的证据。这一规则仅适用于主债务人。

付款令无需举行听证即可发出。法院在付款令中说明,被告应在收到后八日内,或者在汇票和支票争议中三日内,履行请求并支付法院确定的费用,或者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付款令应连同起诉材料副本及附件一并送达被告。

付款令只能通过异议方式提出反对。未被异议反对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异议在期限内提出,法院将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准备性听证,或者是否可以直接进入主要听证。在准备性听证中,双方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也可以针对付款令中有争议的部分提出新的抗辩。法院在实体裁判中决定付款令全部或部分维持效力,或者予以撤销。

普通民事程序从提交起诉材料开始。法院收到完整且符合要求的起诉材料后,将为主要听证作准备。准备工作包括对起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起诉材料及附件送达被告以便其提交强制答复,举行准备性听证,并确定主要听证。

法院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起诉材料后三十日内,将起诉材料及附件送达被告。被告随后有三十日提交书面答复。如果被告提交答复,法院将确定准备性听证。如果被告未提交答复,并且不具备因未答复而作出裁判的条件,法院将在答复期限届满后确定准备性听证。

在准备性听证中,法院确定争议问题、拟提交的证据、应被传唤的人员以及主要听证的日期和时间。主要听证可以在准备性听证后举行;在适当案件中,法院也可以决定在准备性听证后立即举行主要听证。主要听证结束后,法院宣布听证结束,并依照适用的程序规则作出裁判。

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救济时发生法律效力。在普通民事案件中,救济申请通过第一审法院提出。第一审法院将该申请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八日内提交答复;在商业争议中,该期限为三日。收到答复后,或者答复期限届满后,第一审法院将救济申请、答复以及案件材料移送第二审法院。

第二审法院可以以合议方式审查,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经过听证后审查。当事人未出席第二审听证,并不必然阻碍案件审查。第二审法院可以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驳回申请,也可以因无理由而驳回,或者维持、变更第一审裁判,或者撤销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第二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可以通过再审性审查途径向黑山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该途径属于非常救济,不应被视为普通上诉。在涉及金钱请求、交付物品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财产争议中,如果最终裁判中有争议部分的价值不超过20 000欧元,通常不得提出该申请。在商业争议中,通常适用40 000欧元的限额。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法律问题对法律确定性或法律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非常救济可以被允许。申请应说明核心法律问题、相关法律规范以及该问题具有特别重要性的理由。最高法院在被允许的审查理由范围内审理案件,其裁判终结该救济途径。

小额请求程序适用于不超过1 000欧元的金钱请求;在商业争议中,适用于不超过7 000欧元的请求。案件按照简化规则审理,但在小额请求特别规则没有另行规定的范围内,普通民事程序规则仍然适用。

在启动某些小额请求案件之前,原告可能需要先向主管的替代争议解决机构提出申请,并在适用该要求的情况下参加与调解员的首次会面。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须接受和解,但可能是在案件继续由法院审理前需要完成的程序阶段。

在小额请求程序中,法院可以限制不必要的程序复杂性,并将审查重点放在与争议金额相称的文件、当事人立场和证据上。裁判在主要听证结束后立即宣布。终结小额请求程序的裁判或命令,只能因严重违反民事程序规则或实体法适用错误而提出救济。当事人可以在八日内对第一审裁判提出救济;期限自裁判宣布之日起计算,如裁判已送达当事人,则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果债务人不自愿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或其他可执行文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公共执行人启动强制执行。执行措施的选择应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可执行文件的种类以及实际追回款项的可能性。

对于金钱债权,执行可以包括扣押并划转债务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对债务人享有的第三人债权进行执行、扣押并出售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执行、处置证券、公司份额或其他财产权利。执行银行账户时,公共执行人可以向银行请求账户资料,并通过限制处分和向债权人付款的方式对账户资金进行执行。

强制执行并不当然保证债务能够追回。部分资金或财产可能被全部或部分排除在执行之外,实际结果取决于债务人在黑山是否有可识别的财产,其他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是否已经启动破产程序,以及所选择的执行措施是否与请求金额相称。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偿付或过度负债迹象,债权人可以将破产或重整作为替代追偿途径加以评估。根据黑山破产法律,当债务人持续不能付款或者处于过度负债状态时,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债务人如果在债务到期后45日内不能履行其财务义务,并且连续30日完全停止所有付款,视为持续不能付款。债务人的资产低于其负债时,构成过度负债;但如果相关情况表明继续经营能够合理地使债务人在到期时履行义务,则应作不同评估。

黑山的破产程序由黑山商业法院审理。破产可能通过出售债务人财产或者出售作为法人的债务人,实现对债权人的集体清偿。重整可以在经批准的计划下调整债务人的法律和财务状况,维持经营,并确定债权人的受偿方式。

如果债务人转移财产、优先清偿个别债权人,或者实施损害破产财产的行为,破产程序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实施的法律行为和其他行为,如果破坏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损害债权人或者使个别债权人处于更有利地位,可以被提出撤销。

特别是,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破产申请前五年内或者申请后,并且相对方知道债务人的该目的,可以被撤销。没有对价或者对价明显偏低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破产申请前五年内,也可以被撤销。撤销成功后,返还的财产或价值可以增加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并支付程序费用。

在国际案件中,债权人可能已经取得需要针对债务人在黑山财产使用的外国法院裁判或法院和解。外国法院裁判只有在经过黑山法院承认后,才在黑山产生法律效力。裁判被承认后,在符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在黑山进行强制执行的依据。

申请承认或者确认可执行性时,应提交外国法院裁判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由法院译员出具的认证译文、证明该裁判已依作出国法律生效的证明;如请求执行,还应提交证明该裁判在作出国可以执行的证明。外国法院和解如果根据适用规则具有相应效力,也可以按照外国法院裁判处理。

如果被告因程序瑕疵而无法参加外国程序,承认可以被拒绝,包括未得到适当送达或者没有足够时间准备抗辩。承认也可能在下列情况下被拒绝:案件属于黑山专属管辖,外国法院依据黑山法律不承认的管辖理由处理该类争议,黑山法院已经就同一当事人和同一事项作出最终裁判,或者已有被承认的外国裁判,或者承认结果明显违反黑山公共秩序。

对于外国债权人,诉讼费用担保也可能具有实际意义。如果在黑山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向黑山法院提起民事案件,被告可以请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该担保通常以金钱形式提供;如果未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起诉可能被视为撤回。

如果您需要黑山国际债务追收方面的支持,Grandliga 可以在追偿过程的关键阶段提供协助:分析债务人和文件、进行庭外谈判、评估调解途径、分析取得付款令的可能性、准备法院程序、规划强制执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判以及评估通过破产追回债务的方案。最合适的路径取决于现有文件、诉讼时效期限、债务人财产、偿付能力以及具体案件中的国际因素。

11.07.2024
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