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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需要对债务人、债务性质、现有证据以及实际可行的追收路径进行法律和实务评估。在这一阶段,债权人应当明确债务人是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黎巴嫩公司、在黎巴嫩经营的外国公司,还是在黎巴嫩拥有资产的主体。评估通常包括偿付能力、经营领域、可供执行的资产、证明债务的文件、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往付款行为以及债务被抗辩的可能性。对于公司债务人,黎巴嫩商业登记簿可以帮助确认公司登记资料、商业状态和主要信息,但这些资料应当结合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往来函件、付款信息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判断。评估结果将决定债权人应当先进行庭外追收、准备诉讼、申请保全措施、执行已有裁判、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还是考虑与债务人无力偿付有关的程序。
如果债务人不存在明显的无力偿付风险,未来执行没有明显障碍,并且债务人仍在从事商业活动,债权人可以先采用庭外债务追收方式。该阶段适用于债务人仍在经营、可以确认决策人员,并且有实际可能通过付款、分期付款、退还货物、转让债权、抵销、交换服务或其他和解方式解决债务的情况。
庭外追收通常从书面付款要求和直接联系债务人开始。付款要求应当写明债权人、债务人、主张金额、债务依据、证明文件、付款信息以及不付款的后果。沟通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尤其是在双方此前的商业关系中已经使用这些渠道的情况下。
在黎巴嫩的法院程序中,与债务人的非正式沟通应当与法院文件的正式送达区分开来。诉讼文件和法院通知按照黎巴嫩民事诉讼规则,通过有权限的程序渠道送达,包括司法执行人员、警察、内部安全部队或法院书记处,具体方式取决于案件情况。如果债务人或其他当事人在黎巴嫩境外,送达可以通过带回执的挂号信、外交或领事渠道,或者按照外国国家的法律进行。
如果庭外追收未能取得付款,或者初步评估表明谈判不足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下一阶段就是司法追收债务。当债务人无视付款要求、否认债务、没有可信方案却拖延付款、转移财产、面临其他债权人请求,或者需要法院判决才能扣押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或债务人的应收款项时,司法途径可能是必要的。
在提起法院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当核查具体债权适用的诉讼时效。在民事事项中,黎巴嫩的一般诉讼时效为10年。较短时效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别的请求,包括部分定期付款,例如利息、股息、租金以及按年或更短周期支付的其他请求,但前提是这些请求属于黎巴嫩债务与合同法律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通常自债务到期时开始计算,并可在诉讼中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后由法院予以考虑。
诉讼时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中止或中断。如果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权利,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在债务追收中,书面债务确认、部分付款、签署的还款计划、和解往来函件以及其他确认债务人义务的文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黎巴嫩法律规定,债务主要可以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司法追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部分较低金额请求,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从向有管辖权法院的书记处提交起诉文件开始。起诉文件应当写明法院、当事人、当事人代表、事实、法律依据、证据、请求事项、日期、签名和附件。如果一方为法人,还应当写明其法律形式、名称、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如果委托律师,应当附上授权文件。缴纳法院费用后,起诉文件会被登记、编号、加盖法院印章并记入法院登记簿。
如果请求金额超过一百万黎巴嫩镑,当事人必须由律师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请求。
起诉文件登记后,起诉文件及其附件将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并附上支持其立场的文件。原告可以在收到被告答辩后十日内提交回复,被告也可以在同一期限内再次回复。上述期限届满后,只有在存在正当理由或法院另行确定期限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交新的书面材料。
提交书面材料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书记处负责人或书记员将案件移交给法院院长,由法院院长指定一名法官准备案件审理。在准备阶段,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就事实或法律问题作出说明、提交文件、讨论新的证据,也可以听取当事人意见,以促成和解。该阶段结束后,案件材料返回法院书记处。
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法院院长将确定听证日期。在紧急案件中,法院可以缩短程序期限,但所确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此外,涉及人身、动产或不动产且价值不超过最低工资三十倍的请求,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该程序中,当事人通常只进行一轮较短期限内的书面材料交换,法官应当在最后一份书面材料提交后两周内作出裁判。
当事人也可以提交共同书面声明,确认仅依据已经提交的书面说明进行审理。如果法院认为无需进行口头辩论或进一步调查,且案件已经具备裁判条件,可以不安排听证而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在收到共同声明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或未提交答辩,法院在认为原告请求合法、可受理并有充分依据时,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如果当事人出庭,法院将审理案件;在陈述结束后,法院院长宣布审理终结,并确定最终裁判日期,期限不得超过六周。各方可以在审理终结后一周内提交书面意见,以澄清或补充陈述中提出的问题。
如果在审理终结后、裁判作出前出现新的情况或此前未知的事实,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应一方请求重新开启程序,并将案件重新列入审理日程。如果存在债务人转移或处分财产的风险,债权人可以考虑申请保全措施。黎巴嫩法院可以为保护债权人权利、防止损害而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包括与保存或扣押财产有关的措施,但需要证明紧急性以及债权人权利受到损害的风险。
一审法院裁判通常可以在裁判通知后30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金额低于一亿五千万黎巴嫩镑的争议裁判通常不得上诉,但法律规定的有限理由除外。对于简易程序法官作出的裁判、执行办公室主席作出的裁判以及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裁判,适用八日的较短期限。
上诉法院裁判可以在裁判通知后两个月内向最高审级法院提出撤销请求,除非特别规定另有期限。该程序仅限于黎巴嫩程序法允许的理由,并不构成对争议事实的全面重新审理。提出撤销请求并不自动中止被争议裁判的执行,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在提供适当担保的条件下命令中止执行。最高审级法院的裁判为最终裁判,不得进一步上诉。
在国际案件中,单独的阶段可能是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除非适用的国际条约规定了其他途径,外国法院判决通常需要取得执行许可后,才能在黎巴嫩强制执行。申请应当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民事庭主席,管辖依据通常为被告住所地、居所地或拟执行财产所在地。如果不存在这些连接点,可以向贝鲁特上诉法院主席提交申请。
黎巴嫩法院审查外国判决时,通常会核查该判决是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是否在来源国具有可执行力和终局效力,被告是否已被适当通知并有机会进行抗辩,来源国是否对黎巴嫩裁判的执行存在互惠,以及该判决是否符合黎巴嫩公共秩序。取得执行许可后,外国判决可以通过有管辖权的执行办公室在黎巴嫩执行。
外国和国际仲裁裁决在黎巴嫩执行前,也可能需要经过承认和执行许可程序。债权人应准备仲裁裁决、仲裁协议以及必要译文,如果文件不是程序中可接受的语言,则尤其需要翻译。法院不会重新审理商业争议的实体问题,而是重点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存在阻碍承认或执行的理由。
在跨境案件中,在达成和解或接收执行款项之前,应当审查付款渠道、实际受益人、银行限制、制裁风险和反洗钱问题。如果债务、债务人资产或和解资金与黎巴嫩银行、外币账户、2019年10月以前的存款、国际转账或存在较高制裁风险的交易对象有关,这一点尤其重要。
在取得黎巴嫩法院裁判、外国法院判决执行许可或可执行的仲裁裁决后,债权人应当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法院裁判可以在10年内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扣押并收取债务人账户资金、扣押并出售动产和不动产、扣押证券,以及扣押债务人的应收款项或其他权利来实现。
从公司或商人追收债务的另一种或补充途径,可以是破产或者其他与无力偿付有关的程序。关于非银行商人、法人和企业经营者无力偿付的一般规则,载于经2019年第126号法律修订的黎巴嫩商法典第五编,该法律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黎巴嫩法律规定了预防性和解、主要无力偿付程序中的重整以及清算。
预防性和解可以由债务人在现金流无力偿付发生前提出,也可以在停止付款后10日内提出。债务人的计划应当规定在一年内偿还至少50%的无担保债权,在十八个月内偿还75%的债务,或者在三年内偿还100%的债务。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并任命监督人监督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在该程序期间,债权人可能被限制对债务人财产启动或继续执行措施。
重整可以在债务人被认定无力偿付后,在主要无力偿付程序中适用。主要无力偿付程序可以由债务人或任何债权人在债务人处于无力偿付状态时启动,并可能导致重整或清算。在该程序中,可以任命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和无力偿付财产。如果重整计划失败,或者债务人不遵守已经批准的预防性和解或重整计划,则可能进入清算。
根据黎巴嫩商法典,商人停止偿还商业债务并通过明显违法的方式维持其财务声誉的,视为破产。在这一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请求,可以对其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实施的行为提出撤销。
如果债务人在法院确定的停止付款日期之后,或者在该日期前二十日内实施下列行为,这些行为对所有债权人均被视为无效:无偿交易和转让,但通常的小额赠与和设立慈善基金除外;在债务到期前清偿债务,无论付款形式如何;不以金钱履行金钱债务,而是通过汇票、承兑、转让或其他以财产转移方式履行债务;为担保此前发生的债务而设立合同抵押、司法抵押、动产质押或使用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以及与明知债务人无力偿付的相对方进行的任何有偿交易。
请求撤销上述行为的期限为破产开始之日起18个月。撤销后,债务人因这些交易而失去的价值可以返还至无力偿付财产,从而增加可用于清偿债权人请求并支付破产或清算程序费用的资产。
如果您需要有关黎巴嫩的债务追收支持,或者需要处理与黎巴嫩债务人、资产、法院裁判或付款渠道相关的跨境追收事项,本公司可以在案件各个阶段提供协助:债务人和商业登记簿分析、合同和证据审查、诉讼时效评估、庭外追收、诉讼策略、保全措施、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强制执行程序、银行及跨境付款问题,以及与债务人无力偿付有关的措施。追收路径将根据债务人状态、可用资产、证据、债务币种、付款风险和案件程序阶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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