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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债务书面证据的可用性、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评估结果决定了在收账过程中代表客户采取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5年。立法规定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更改指定期限。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则无法满足索赔声明。如果债务人书面确认债务以及双方根据协议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时效期限的计算可能会中断。
上法庭前不需要执行强制的审前收债程序,未执行此类程序也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然而,在提出索赔之前,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传唤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尝试审前和解。法院设定尝试和解的最后期限为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如果是联合请求,则为十五天内 – 此时法院会致电有关各方。法院根据批准和解协议的规则记录双方达成的协议。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法院宣布该程序无效并责令终止。
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索赔费用,匈牙利立法规定了以下司法追债选项:
发布法院命令的程序适用于债权人无争议的债权。收到诉状后,法院将其送达给被告,并要求其在四十五天内提出答辩。根据被告的合理申请,法院可以在例外情况下延长提出书面答辩的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天。如果被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供包含抵消索赔的文件,法院将发布法院命令。此外,如果被告在书面答辩中只表示对整个诉讼的争议立场,而没有任何形式或实质性的论据,法院同样会发布法院命令。任何一方在收到法院命令后的十五天内都可以对法院命令提出异议。如果一方完全承认诉讼金额并请求延期支付、分期付款或仅请求更正法院命令,则不视为对法院命令的异议。
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法院命令将被宣布无效,法院将根据一般索赔考虑规则继续审理。法院命令或其未受到异议质疑的部分或法院已依法驳回异议的部分,自异议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起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来实施一般的法院审理程序,随后法院进行准备工作以审理实质性要求,包括审查诉讼、将诉讼送达给被告以作答、指定额外听证会和确定受理听证会的日期。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并未被法律设定,但通常情况下,对实质性要求的主要审理应在案件开启后不迟于四个月内进行。主要听证结束后,法院将对案件做出裁决,该裁决将在上诉期限结束后成为最终裁决。为了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法院通常规定十五天的期限。如果考虑到当事人的公平利益或义务的性质,结果证明这是合理的,法院可以根据其决定确定更短或更长的履行期限或命令分期履行义务。
争议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在第二审法院,除非任何一方要求或法院认为必要,或者需要提交法院允许的证据,否则法院可以在不进行听证会的情况下作出上诉决定。如果案情需要进行法庭审理,那么在收到有关文件或请求在第二审法院进行听证会的申请后,法庭应在四个月内安排听证会。当事人的缺席不影响上诉投诉的审理。上诉投诉的审理期限未被法律规定。在审理投诉后,法院将作出决定,该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审法院在作出决定后的八天内将文件转交给第一审法院,后者在收到文件后十五天内通知各方第二审程序的决定。如果第二审法院延迟公布决定,它将立即将其书面决定交给在场的各方,并在记录中指出这一点。
一般来说,上诉法院的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案件中做出的决定影响法律实践的统一或进一步发展,匈牙利最高法院(Curia)可能会批准审查最终决定。当事人可以在决定通知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初审法院提出授权复审的动议。如果授权复审的申请适合根据案情进行评估,法院应在三十天内决定授权或驳回复审,而无需举行听证会。对终审判决进行监督复审的时限未作规定。一旦完成复审,法院应发布一项不得进一步上诉的裁决。
签发欧洲支付令(“Az európai fizetési meghagyásos eljárás”)的程序适用于欧盟国家(不包括丹麦)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货币债权案件。这一程序的索赔价格不应超过5000欧元。要获得欧洲付款令,您必须填写标准申请表并将其提交给法院。法院在闭门会议上接受付款令并将其发送给债务人,此后债务人有 30 天的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会传唤原告听取其对案件的立场,如果认为异议合理,则取消付款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一般程序审理案件。如果债务人未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则付款令具有最终决定的效力。欧洲支付令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得到认可。
*每年7月15日至8月20日、12月24日至1月1日期间不计入程序期限(以下简称司法中断)。审判不能在司法休会期间安排。如果在法庭休庭期间,以月或年为单位的期限届满,则该期限在下个月的某一天届满,该月的数字与该期限开始的日期相对应,如果这一天也恰逢休庭期间法庭开庭。该期限在司法休息后的第一天到期。
在收到最终法院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拒绝自愿履行法院决定,债权人应向法院执行官提交执行文书,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要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得到满足:从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扣划款项、查封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进行后续拍卖、出售证券或者出售属于债务人经济组织财产的业务部分。
如果执行程序没有取得积极结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那么建议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债务人无法或预计将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他就会出现无力偿债的迹象。作为该程序的一部分,在清算程序阶段,债权人可以要求主管法院确定在破产威胁情况出现后,在清算开始前三年内担任债务人公司经理的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债务人公司的资产减少,或者由于这些人的其他偏见行为而无法完全满足债权人的债权。
破产和清算程序法律规定,威胁支付能力的情况发生在公司债务人的管理人员预见或应该以该职位期望的谨慎程度预见他们的公司在相应期限到来时无法满足其要求的时刻。
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多人担任共同管理人,则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该条款允许通过将债务人的管理层绳之以法来增加追收更大数额债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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