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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的债务催收

希腊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要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活动领域、经营历史、是否存在债务文件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评估结果决定了在收账过程中代表客户采取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 20 年,但追债索赔的诉讼时效为 5 年。双方之间旨在增加或减少指定时效期限的任何协议均无效。时效期限从付款期限发生当年年底开始计算。如果债务人以某种方式承认债务,时效期限可能会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自中断发生当年届满时起重新计算。

在希腊,债务追讨通过签发支付令、小额索赔程序、普通诉讼程序以及欧洲支付令程序进行。

签发付款令的程序适用于债权人无争议的金钱债权,并通过向法院提交适当的申请来实施。法院会尽快审议该申请,而无需传唤债务人。法院有权传唤申请人补充说明或者责令其对申请作出补充变更或更正。如果对价为正,法院将发出付款令,并在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交付给债务人。付款订单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的,自动视为无效。收到付款指令后,如果债务人位于希腊,债务人有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是非居民,则有权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反对并不中止付款令,但在债务人的请求下,法院可在有或没有要求按比例交存押金的情况下暂停付款令。如果异议及时提出,且有正当理由,法院取消付款令,否则驳回异议,确认付款令。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索赔金额不超过 5 000 欧元的案件。其实施方式是向治安法院秘书提出索赔要求,然后必须在 10 天内将索赔副本送达被告(对于外国被告,则为 30 天内)。向被告送达诉讼请求后 20 天内,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对案件的书面立场和证据(如果被告所在地不明或被告是被告人,则该期限再延长 20 天)非居民)。此期限过后,这些文件将不再被法院接受。该案件在当事人出席的会议上进行审议,随后法院在公开会议上宣布裁决。该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进一步上诉。

一般索赔程序是通过向法院办公室提出索赔并将其副本交付给被告来进行的。在向法院提出索赔之前,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负责审理索赔的地方法官介入。调解法官迅速召集当事人审理整个争议的实质。在此过程中,法官不受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约束,自由评估各种事实,努力找到妥协的途径。调解结果记录在案,对当事人产生与司法和解相同的效力。

此外,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以邀请当事人诉诸司法调解,司法调解由当事人及其律师与调解法官单独或共同对话进行。调解员可以向各方提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来解决争议。司法调解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则会制定法庭调解协议。

对索赔的审议是在法庭听证会上进行的,传唤当事人并听取他们对案件的立场。法院审理案件后作出裁决,该裁决在上诉期结束后成为最终裁决。

任何对一审法院最终判决不满意的一方,有权在三十天内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人在希腊居住或位于希腊境内;如果上诉人是非居民或其住所不明,则可以在六十天内提起上诉。在这两种情况下,期限均从判决作出之日起计算。

根据对上诉的审理结果,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该判决可在与上诉相同的期限内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不会暂停最终判决的效力,但如果执行判决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风险,应一方的要求,法院可命令完全或部分暂停执行争议判决,条件是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无需提供担保。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后作出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使用欧洲付款令程序的可能性,该程序适用于欧盟国家(不包括丹麦)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金钱索赔案件。要获得欧洲付款令,您必须填写标准申请表并将其提交给法院。法院在闭门会议上接受付款令并将其发送给债务人,此后债务人有 30 天的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会传唤原告听取其对案件的立场,如果认为异议合理,则取消付款令。在这种情况下,该案将受到民事诉讼的审理。如果债务人未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付款令即具有最终决定的效力。欧洲支付令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得到认可。

收到法院的最终判决后,如果债务人拒绝自愿遵守法院的判决,您应该获得一份包含执行表格(摘录)的执行令,并向执达员提交一份附有执行令的清单副本。支票是根据库存副本签发的,并且索赔必须在其中准确说明。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要求通过以下方式得到满足:冻结并扣划资金,查封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变现,强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或企业,查封财产权利,特别是知识产权、专利、电影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前提是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允许转让这些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在执行程序阶段,允许个人拘留,但债务金额至少为 30,000.00 欧元。对于法人实体,除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人资本公司外,对其代表实行个人拘留。

希腊民事诉讼法禁止8月1日至31日期间采取执法行动,涉及船舶和飞机的案件除外。

如果强制执行没有带来积极结果,如果有破产迹象(债务人无法以普遍和永久的方式履行逾期财务义务(停止付款)),那么建议启动破产程序。该程序规定了通过司法方式取消债务人旨在撤回其资产的欺诈/虚构交易的可能性,以避免通过强制出售此类资产来偿还债务。

此外,《破产法》允许对法人董事会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的破产是由于这些人的欺诈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并且允许追究那些对董事会成员施加影响、导致他们采取或不采取行为而导致公司破产的人的责任。

此外,如果公司延迟提交破产申请,则对延迟提交破产申请负有责任的董事会成员应负责追回公司债权人自应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起至公司被宣布破产止的债务损失。诱使董事会成员不及时提交申请的人也应承担同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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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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