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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的债务催收

格鲁吉亚的债务催收不应从形式上的付款要求开始,而应先判断哪一种追收方式能够带来实际结果。第一步需要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领域、企业历史、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往来函件和其他债权证据,同时核查是否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

在格鲁吉亚,尤其需要确认债务人的登记信息、法定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可用于送达通知的联系方式、可以在执行阶段采取措施的财产,以及债务人是否被列入债务人登记系统。这些信息会直接影响追收策略的选择:谈判、通过国家执行局的简化程序、普通法院诉讼、强制执行,或者在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时启动无力清偿程序。

如果同一债权尚未进入法院争议程序,债权人没有明显的起诉障碍,并且债务人仍在经营或拥有可供执行的资产,通常可以先从庭外阶段开始。但即使在庭外阶段,也应提前判断在付款失败时是否能够迅速转入法院程序或国家执行局的追收程序。

庭外阶段的核心是与债务人谈判,并以书面方式固定债权人的立场。在这一阶段,可以协商全部付款、部分付款、分期付款、退还货物、抵销债务或其他和解方案,但相关安排应当有书面确认,并且不得削弱债权人的后续追收地位。

与债务人的沟通通常从发送书面付款要求开始,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双方认可的通信渠道或当地代表进行。对于格鲁吉亚的庭外债务催收,重要的不只是取得联系,还包括取得债务人对债务金额、付款期限、分期安排或其他承认债务事实的书面确认,因为这些材料可能影响后续诉讼、执行程序和时效计算。

庭外阶段的平均期限最长为 60 天,已经约定分期付款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债务人回避沟通、否认债务、不履行付款安排,或者从初步分析可以看出谈判不会带来付款结果,则应转入国家执行局的简化程序或法院追收程序。

在提起法院程序之前,必须核查诉讼时效。在格鲁吉亚,一般诉讼时效为 10 年;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为 3 年;与不动产有关的合同债权诉讼时效为 6 年。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任意改变这些期限。

如果债务人承认债权,例如支付部分债务、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债务存在,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在格鲁吉亚,可以通过国家执行局适用金钱债权简化追收程序。该程序并不适用于所有争议,而是适用于已经到期、金额明确并且有文件证明的金钱债权。如果债权人的要求取决于其尚未履行的对待给付义务,则不能适用该程序。

债权人需要向国家执行局提交追收申请,并附上证明债权存在的文件。申请中应当列明当事人资料、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的银行信息、债权金额、证据清单、附加费用,以及是否请求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国家执行局受理申请后,会向债务人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有 10 个日历日,可以支付债务、全部或部分承认债权、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和解方案。在该程序中,向债务人送达通知不能以公开公告代替,因此债务人的准确地址具有重要实际意义。

如果债务人没有答复、完全承认债权,或者违反已经达成的和解条件,国家执行局可以作出债务追收命令。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简化程序会以拒绝作出追收命令而结束,但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普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格鲁吉亚法律并未规定在普通债务诉讼前必须先进行强制性庭外解决程序。但是,书面付款要求、逾期通知、付款建议以及债务人的回复,可以帮助债权人证明其立场、债务金额、违约日期以及债务人在诉讼前的行为。

格鲁吉亚的法院债务催收可以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基于票据或支票的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始。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当在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两个月内审理;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五个月。实际审理时间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债务人送达情况、证据数量、当事人行为以及是否发生上诉。

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参加庭审。如果债务人已经依法收到通知,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并且原告请求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可以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债权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

基于票据或支票的特别程序只适用于真正来源于相应付款文件的债权,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债务的通用快速程序。

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判决后 14 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财产性争议中,只有上诉标的价值超过 2 000 格鲁吉亚拉里时,才允许提出上诉;该金额并不一定等同于全部债务金额,而是指当事人请求改变的判决部分的价值。

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以在送达当事人后 21 天内向格鲁吉亚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级上诉。该程序并不是对案件事实和实体争议的自动第三次审理。申请人需要证明上诉具有可受理性,例如案件涉及重要法律问题、与最高法院实践存在分歧、存在重大实体法或程序法错误,或者存在程序法规定的其他理由。

如果最高法院受理再审级上诉,被上诉判决在相应部分的生效会被中止。民事案件中,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裁判的总体期限为六个月。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国内司法体系内为最终判决。

法院判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或者在相应上诉阶段结束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即可执行该判决,但该约定应当符合适用法律和争议性质。

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债权人应当取得执行文件,并将其提交执行机关。启动执行程序时,会收取债务金额 2% 的国家费用,该费用在执行完成后退还给债权人。提交执行文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 5 年。

外国债权人应当考虑到,在执行阶段,债务仅以格鲁吉亚本国货币格鲁吉亚拉里收取。因此,外国债权人应在格鲁吉亚银行开设账户,或者授权当地代表接收国家执行局收取的款项。否则,执行案件可能不会被启动。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格鲁吉亚境外法院作出的判决,并希望以债务人在格鲁吉亚的财产实现清偿,可能需要先办理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由格鲁吉亚最高法院审查。债权人需要注意的主要风险包括:案件是否属于格鲁吉亚法院的专属管辖、债务人在外国程序中是否得到适当通知、同一争议是否已经存在生效判决、外国法院从格鲁吉亚法律角度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存在互惠承认问题,以及外国判决是否违反格鲁吉亚的基本法律原则。

如果债权来源于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则需要单独评估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人应提交经适当认证的仲裁裁决原件或副本,以及仲裁协议。如果仲裁裁决或仲裁协议不是用格鲁吉亚语作成,应当提交经适当认证的格鲁吉亚语译文。在承认并取得执行文件后,后续追收通过国家执行局进行。

对于国际债权人而言,实际重要的不只是判决或仲裁裁决本身,还包括提前核查债务人在格鲁吉亚的资产、送达地址、银行信息、是否存在其他执行程序,以及是否能够及时对财产采取措施。

如果在为金钱债权启动执行程序后 2 年内,由于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要求仍无法得到清偿,执行文件或应执行的裁判文件会被退还给债权人。这并不意味着债务被免除,也不意味着法院判决失效,而是说明在该阶段执行机关没有发现可以实际执行的财产。

在该 2 年期限届满前,债权人可以向国家执行局申请将执行程序延长 1 年,并缴纳 200 格鲁吉亚拉里的费用。执行文件被退还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会被取消,而判决执行时效会中止,直至同一案件再次启动新的执行程序。

如果债务人是适用格鲁吉亚无力清偿法律的企业主体或其他组织,并且存在财务困难迹象,债权人应考虑的不仅是单独追收,还包括无力清偿程序。格鲁吉亚现行法律主要规定两种制度:重整和破产。其目的在于集体满足债权人要求;如果可能,通过恢复债务人经营实现清偿,如果无法恢复经营,则通过出售财产并分配所得款项实现清偿。

债务人不能履行已经到期的义务时,可以被视为无力清偿。法律还规定了预期无力清偿,即有合理理由认为债务人将会陷入无力清偿状态。为提交申请的目的,在若干情况下可以推定债务人无力清偿,例如债务超过资产、已到期债务超过流动资产至少 20%、债务人被列入债务人登记系统或在申请前 12 个月内曾被列入该系统、债务人停止经营、针对其税务债务的追收措施持续至少 30 天,或者已经开始出售可能影响债权人受偿的财产。

无力清偿案件由第比利斯城市法院和库塔伊西城市法院审理。东格鲁吉亚的案件由第比利斯城市法院管辖,西格鲁吉亚的案件由库塔伊西城市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的注册地址在格鲁吉亚境外,则应考虑其在格鲁吉亚的主要利益中心。

债权人可以在证明其有启动破产制度的利益,并确认申请及所附文件已经送达债务人的情况下提出无力清偿申请。收到法院通知后,债权人应当通过邮寄、法院送达人员、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或电子邮件向债务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只有在债务人以电子方式确认收到后,才视为送达完成。

重整或破产制度开启后,债权人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的要求与债务人承认的金额不同,债权人可以在收到程序开启通知后 30 天内向管理人或监督人提交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可以在获知程序后 30 天内提交债权,但不得晚于重整或破产制度开启裁定作出后 1 年,且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得已经届满。

在该程序中,可以撤销减少债务人财产、转移或隐匿财产、使个别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或者以低于市场价值处分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如果发生在无力清偿程序开始前 1 年内,可以被撤销;如果相对方是与债务人有关联的人,该期间为 2 年。债务人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无力清偿申请被认定可受理前 3 年内,也可以被撤销。撤销请求被支持后,相关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基于被撤销行为产生的担保也会被取消。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追收策略中可以包括对债务人负责人或债务人本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风险的分析。这种风险并不是因为债务人单纯没有付款而产生,而是与债务人在执行开始后或法院裁判作出后的行为有关。

例如,格鲁吉亚刑法典第 377 条涉及对被清点、被扣押或应予没收财产的非法行为;第 377¹ 条涉及债务人未向国家执行局或私人执行人提交财产清单;第 381 条涉及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其他法院裁判,或者阻碍其执行。因此,刑事法律措施不应取代民事追收程序,但在债务人隐藏财产、妨碍执行或破坏财产保全时,可以作为补充反应工具进行评估。

如果您需要格鲁吉亚的债务催收,应当提前确定适合的程序:庭外解决、通过国家执行局的简化程序、法院诉讼、外国判决承认、执行程序,或者债务人的无力清偿程序。我们公司协助债权人分析文件、评估追收前景、选择法律策略,并在适用程序和实际风险的基础上处理与格鲁吉亚有关的国际债务案件。

18.0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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