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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的债务追收

芬兰的债务追收程序始于对债务人、债权请求以及债权人现有文件的法律和财务评估。实践中,通常需要核查债务人的商业活动、公司历史、芬兰商业登记信息、可取得的财务报表、公司的税务欠款信息、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执行程序、无力偿债迹象、可能存在的资产以及债务被争议的可能性。该评估决定了后续追收债务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芬兰债务人仍在经营,执行方面没有明显障碍,并且债权请求有合同、发票、交付文件、验收文件或往来函件支持,通常可以先进入庭外债务追收阶段。该阶段的目的不仅是要求付款,还包括保存证据、明确债务人的立场,并评估和解、法院追收或者与无力偿债有关的措施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庭外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谈判,以取得债权人的债权付款,或者达成其他商业上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根据文件和债务人的立场,解决方案可以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返还货物、抵销、由第三方承担债务、交换服务或货物,或者其他能够适当固定并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作为证据使用的安排。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当具有可记录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在芬兰,追收措施不应当以向债务人施压为核心,而应当正确说明债权依据、债务金额以及不付款的后果。正式付款要求应当载明债权人、债权依据、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追收费用、要求支付的总金额、付款信息,以及债务人就金额或债权依据提出意见的机会。

庭外追收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债务人的反应、证据质量、债权金额、和解方案的现实性以及债务人是否承认债务。如果债务人无视付款要求、没有具体理由地争议债权、不提出现实的付款计划、仅利用谈判拖延付款,或者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转向法院追收或其他正式程序。

在向法院提出请求前,债权人应整理能够证明债务和债务人身份的文件。在商业债权案件中,这通常包括合同或订单确认、发票、交付文件、验收文件、运输文件、往来函件、债务承认、付款记录、本金计算、约定利息或法定逾期利息、追收费用,以及能够识别芬兰债务人的信息。清晰的文件组合对于付款要求和向法院提交申请都很重要。

在计算债权金额时,债权人应分别列明本金、约定利息、法定逾期利息以及可以要求偿还的追收费用。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芬兰基准利率为 2.5%,一般逾期利息率为年利率 9.5%,适用于商业合同的逾期利息率为年利率 10.5%。在商业债务追收中,该计算应当清楚列明,使债务人和法院能够理解所主张总金额的形成方式。

在开始法院追收之前,债权人应当确定适用的诉讼时效。根据芬兰规则,债务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3 年,除非在期限届满前已经中断。如果付款日期已经事先确定,诉讼时效通常自债务到期之日起计算。对于某些债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或者不能按照一般规则确定起算点的债务,法律规定了特别规则,其中包括自债务法律依据产生之日起 10 年的期限。

基于合同的自然人金钱债务,最迟在付款到期日起 20 年后最终消灭。如果债权人是自然人,该最终期限为 25 年。这些最终诉讼时效不能中断。诉讼时效规则也不得通过合同作出对债务人不利的变更;债务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终止。

如果双方约定付款安排、担保或者其他债务条件变更,或者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以其他方式承认债务,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债务人债务存在,诉讼时效即被中断。中断后,新的期限开始计算。如果债务已经取得最终法院判决或其他可执行依据,诉讼时效为自该判决或依据作出之日起 5 年。私人主体的民事债务,通常在付款到期日起 20 年后最终消灭;如果债权人是自然人,则为 25 年;或者在法院判决作出之日起 15 年后最终消灭;如果债权人是自然人,或者损害赔偿请求基于违法行为,则为法院判决作出之日起 20 年。

芬兰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法院债务追收。如果金钱债权没有争议,债权人可以使用适用于无争议付款请求的简化书面程序。如果债务人争议债务并提出具体抗辩,案件将作为普通民事案件由地区法院审理,并进入准备阶段;必要时,还会举行主审。

法院追收以向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提交申请开始。申请应当列明当事人、明确请求、说明债务依据,并引用能够证明债务的证据。案件开始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请求,并规定被告提交书面答复的期限。

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地区法院可以在不传唤双方参加听证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该判决可以进入执行。如果被告提交答复并以具体理由反对请求,法院将继续进行书面或口头准备,并在必要时安排主审。

在有争议的案件中,准备阶段用于明确双方的请求、请求依据、争议问题、证据以及和解可能性。如果法院认为适当,准备听证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技术通信方式进行。

在主审中,案件应当连续审理。如果听证不能在一天内结束,可以在随后日期继续进行。在范围较大或复杂的案件中,审理可以延期,以便各方准备最后陈述。法院审理案件后作出裁决;如果没有有效提出上诉,该裁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成为最终裁决。

当事人不服地区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可以提出上诉,但具体案件中依法不得上诉的除外。首先,当事人必须在地区法院作出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声明上诉意向。上诉本身应当在裁决宣告或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通常情况下,在上诉法院审查上诉之前,需要取得继续审理许可。

上诉法院可以以书面方式审理案件,也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举行主审。审理后,上诉法院作出裁决。上诉法院的裁决原则上可以立即执行,但最高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暂停执行或暂停继续执行。

上诉法院的裁决只有在提出并获得上诉许可后,才可以提交芬兰最高法院。上诉许可申请和上诉应当在上诉法院裁决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

如果案件对其他类似案件中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或者存在其他特别理由,包括可能支持变更裁决的程序错误或其他错误,可以授予上诉许可。

最高法院通常根据书面案卷审理案件,除非决定举行口头听证。必要时,最高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证人或专家的意见。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得再上诉。

取得最终法院判决、缺席判决或其他可执行依据后,债权人可以向芬兰执行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电子邮件、普通邮件或亲自向执行办公室提交;专业从事债务追收活动的主体通常应使用电子提交方式。申请通常应附上法院裁决或其他执行依据的副本,除非该裁决已经可以在电子法院裁决登记系统中取得。

在强制执行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从债务人的收入、银行账户、对第三方的债权、动产、不动产、公司权益、商业活动收入或者其他可依法用于执行的资产中得到清偿。债权人应向执行机关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债务人联系方式、收入、银行账户、资产、商业活动和不动产的信息。即使无法立即全额收回债务,强制执行仍可能有助于识别债务人的资产、跟踪其财产状况并采取正式执行措施。

如果债权人已经持有确认付款义务的外国民事裁决,在芬兰执行该裁决的路径取决于裁决作出的国家。欧洲联盟成员国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中作出的裁决通常可以在芬兰直接执行,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芬兰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无需先由芬兰地区法院另行确认其可执行性。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决,其执行取决于适用的欧洲联盟规则、国际条约、双边安排或芬兰国内法;在许多欧洲联盟以外的情形中,债权人需要先向芬兰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申请确认可执行性。

对于欧洲联盟内部无争议的跨境金钱债权,如果债务人不争议债务且该程序条件已经满足,欧洲支付令也可能具有实际意义。该路径适用于债权人需要在跨境案件中取得可执行文件的情况,但在芬兰国内程序、欧洲支付令和执行既有外国裁决之间作出选择,应当结合文件、债务人所在地、管辖条款以及资产所在国家进行判断。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即并非只是暂时不能在债务到期时付款,应当考虑破产或者与重整有关的措施。在芬兰,破产是以变价债务人资产并将所得款项分配给债权人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企业重整则适用于仍具有经营可能性但面临财务困难的企业,目标是恢复其经营能力。债权人的请求如果基于最终法院判决或其他执行依据、基于债务人签署且未以明显正当理由争议的承诺,或者基于一项清楚到其有效性无法被合理质疑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在若干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被推定为无力偿债。例如,债务人已经停止付款;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进行的执行程序表明债务人不能全额清偿债权;或者负有记账义务的债务人在收到债权人提醒后一周内仍未清偿明确且到期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依据一周期限提出申请,破产申请应当在该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提交;提醒应以可证明的方式送达,载明债权依据和金额,并说明不付款可能导致破产申请。

破产程序开始后,地区法院任命破产财产管理人。债务人丧失对纳入破产财产的资产的处分权,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相关债务以及程序的实际管理。管理人编制破产财产清单,并就债务人破产前的经济活动作出说明;债务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有关资产、债务和经营活动的信息。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所得款项按照破产程序规则分配给债权人。如果破产财产足以支付程序费用,管理人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通常可能丧失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权利。

如果您需要芬兰国际债务追收方面的支持,格兰德利加可以分析债务人、文件和债权金额,确定适当的追收路径,并协调庭外谈判、法院程序、强制执行、外国裁决执行或者与无力偿债有关的措施。追收策略应当考虑诉讼时效、证据质量、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可执行资产以及案件中的跨境因素。

11.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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