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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债务催收

中国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要对各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该分析涵盖债务人的财务稳定性、其注册地点、其商业活动的特征、法定资本形成的规模和完整性、雇员的存在及其企业的历史。重要的是要考虑是否有债务、正在进行的诉讼和已经开始的催收工作的书面证据。此外,值得考虑的是债务金额发生争议的可能性。这种深入的分析是制定代表客户实现债务追回的定制策略的基础。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在中国,债务催收服务只能由经过认证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地方立法对催收公司的态度极为消极,早在1995年,国家公安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就联合发布法令,禁止设立催收公司。也就是说,根据这个规定,中国所有的催收公司都是非法的。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一般时效期限为三年,涉及国际贸易纠纷的案件为自纠纷发生之日起或债权人得知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四年。诉讼时效不能通过双方协议改变,但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中断和续展。

正式的庭前调解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始终履行“调解”职能,推动双方达成一致解决。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调解,从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开始,到案件尚未移交执行阶段的任何时间点。

这样的程序行为不是胁迫: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绝法院的“调解”。如果法官认为案件难以处理或者判决可能会给法官带来一定的风险,他可以“推动和施压”双方达成共同和解,但同样,当事人及其律师也可以抵制法官的这种压力(这在实践中很难实施),他们可以拒绝压力并坚持要求法院根据所陈述的主张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索赔费用,中国民事诉讼立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追债司法程序:简单程序、标准程序和复杂程序。

简易审理程序适用于债权金额较小的案件或债务人承认债务的案件。此类案件由一名法院法官审理,无需传唤当事人并听取其解释。在其他情况下,案件将根据标准程序进行审议,传唤当事人并进行审判。同时,如果债务人未出席法庭审理,则自动视为被告放弃辩护权利。如果原告未能出席法庭听证会,则应原告的请求,案件被视为取消。这两种程序是国内纠纷的典型程序,因此跨国商事纠纷(例如国际贸易纠纷案件)默认被视为复杂案件,并由至少三名法官审理。

在司法追偿阶段,允许冻结对方的账户和资产(在当地俗称为“保全措施”),但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便在保全措施被认定为不当行为(例如,驳回债权人的诉讼)时,能够赔偿对方。在中国,这种担保相对容易获得,因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并出具保险单来办理,保险单会与申请一起提交给法院。

如果一方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审理上诉后做出的判决是最终的,不得再上诉。然而,如果一方认为该判决不正确,可以向第三审法院提出正式申诉。在这种申诉情况下,上诉法院的判决的执行和效力不会被暂停。第三审法院不审理案件本身,但如果认为二审判决不正确,会撤销该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重审或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

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由一审法院负责。在此过程中,法院可以检查和搜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例如房屋、公寓、汽车、公司股票、投资、银行账户等。如果法院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或资金不足以支付给胜诉方的赔偿,法院将暂停执行,并且在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决定恢复执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债务人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有大约十种程序性方法可以追究债务人公司所有者的额外责任(某些情况称为“刺破公司面纱”)。例如,如果债务人公司宣称有大量注册资本,但公司所有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法院有权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向该所有者追偿部分债务。

对债务人施加影响的另一个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3 条,在债务人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还应该指出的是,在中国,将法院判决确认的债务出售给他人的做法相当活跃,称为“不良资产出售”。因此,在最无望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利用这一选择,即使此类不良资产的出售价格相当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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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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