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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债务追收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应当对债务人、债务证明文件以及与该请求相关的司法管辖进行法律和实务分析。在这一阶段,应核查债务人的登记住所、经营领域、企业历史、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执行程序以及债务证据的质量,包括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完工确认文件、担保文件、往来函件和和解文件。

该分析还应确定债务人或相关财产是否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塞族共和国或布尔奇科区有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并非只有一个统一的程序框架。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民事案件由市级法院、州级法院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在塞族共和国,民事和商事请求可能由基层法院、地区法院、地区商事法院、高级商事法院以及塞族共和国最高法院审理。在布尔奇科区,法院体系由基层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因此,债务追收的第一个实务步骤,是将请求与债务人的住所、债务履行地点、财产所在地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联系起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也没有未履行的可执行追债裁决,并且仍在继续经营,可以考虑进入庭外友好追收阶段。

该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有结构的谈判,以取得付款、约定还款计划、取得债务承认、安排退还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抵销相互债务,或者达成其他符合法律的和解方案。

与债务人的联系通常在发送书面通知后开始,并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商务通讯渠道继续进行。该阶段的目的,是联系能够作出付款或和解决定的人,明确债务人的立场,并记录债权人在提起法院程序前解决争议的尝试。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当合法、有记录且保持适度。

庭外追收的期限和实际效果取决于债务人的回应、证据质量、债务金额和债务形成时间、诉讼时效状态、债务人的偿付能力,以及债务人是否愿意提供书面和解、还款计划或担保。如果该阶段未能取得预期结果,或者初步分析显示友好追收并不适用,债权人应当转入通过法院追收债务的阶段。

在提起法院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当评估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适用的债务法,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之间因货物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产生的相互请求,包括与这些合同有关的费用返还请求,通常在 3 年后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分别针对每一次货物交付、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计算。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每年或更短期间到期的定期请求,包括作为附随定期请求的利息,通常自每一笔单独付款到期之日起 3 年后届满。经最终法院判决、其他主管机关决定、法院和解或在其他主管机关前达成的和解确认的请求,通常适用 10 年诉讼时效,即使原始请求本来适用较短时效期间。

如果债务人通过向债权人直接声明承认债务,或者通过部分付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等间接方式承认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断。债权人为确认、保障或强制实现请求而向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行动的,诉讼时效也会中断。法院只有在债务人将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提出时,才适用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通过法院追收债务的程序路径,取决于与债务人及其财产有关的司法管辖。以下说明适用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该地民事程序规定了一般诉讼程序以及小额争议的特别规则。如果债务人与塞族共和国或布尔奇科区有关,诉讼应当按照该司法辖区的程序规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一般诉讼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开始。法院收到正确且完整的诉状后,开始准备主要听证。该准备包括对诉状进行初步审查、将诉状及附件送达被告、被告提交书面答辩、举行准备听证以及安排主要听证。

法院在收到正确且完整的诉状后 30 天内,将诉状及所有附件送达被告,并给予被告 30 天提交书面答辩。答辩应说明被告是否承认或争议该请求,列明程序性抗辩,陈述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并提出支持该立场的证据。法院收到答辩后,或者答辩期限届满后,安排准备听证。

准备听证通常在被告提交书面答辩之日、答辩期限届满之日,或者在适用时收到反诉答辩之日起不迟于 30 天内举行。在这一阶段,法院明确争议事项,确定将要调查的证据,并为主要听证作准备。

法院最迟可以在准备听证时,根据争议性质和其他情况,建议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当事人也可以在主要听证结束前共同提出调解。此外,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面前达成法院和解。法院和解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署笔录时视为成立,并且具有执行力。如果法院和解是在错误、胁迫或欺诈影响下达成的,可以对其提出异议。

在准备听证中,法院确定主要听证的日期和时间、将讨论的问题、将调查的证据以及需要传唤的人员。通常,主要听证在准备听证后不迟于 30 天内举行。法院也可以命令在准备听证后立即举行主要听证。

主要听证结束后,法院宣布听证结束,作出判决,并在 30 天内形成书面判决。当事人可以在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起 30 天内,或者在判决按照送达规则送达时,自送达之日起 30 天内提出上诉。涉及汇票和支票的争议,上诉期限为 15 天。按期提出的上诉会阻止判决在被上诉部分发生最终效力。

上诉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及时、完整且可受理的上诉后不迟于 8 天内,将其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上诉后 8 天内提交上诉答辩。法院收到答辩后,或者答辩期限届满后,一审法院应在 8 天内将上诉、答辩以及案卷移送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以合议庭会议或听证方式审查上诉。合议庭会议或听证在收到一审法院移送案卷后 45 天内举行。二审裁决在合议庭会议后 30 天内作出;如果举行听证,则在听证结束后 30 天内作出。如果上诉人未参加二审听证,听证不举行,法院根据上诉及上诉答辩作出裁决。如果被上诉方未出席,听证仍然举行,法院作出裁决。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二审最终判决后 30 天内,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复审申请。通常,如果最终判决中被争议部分的价值不超过 10,000 可兑换马克,复审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最高法院认为相关法律问题对于其他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允许复审。提出复审申请并不暂停最终判决的执行。

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小额争议程序适用于金额不超过 3,000 可兑换马克的金钱请求。案件按照简化程序规则审理,但诉状、答辩、听证和判决的基本结构仍然与普通民事程序相联系。在小额争议案件中,判决在主要听证结束后立即宣布。

上诉范围比普通程序更窄。在小额争议案件中,判决或者终结程序的裁定只能因严重违反民事程序规则或错误适用实体法而被上诉。不能仅以事实认定错误或不完整为由对判决提出上诉。

当事人可以在 15 天内对小额争议案件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限自判决宣布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决已送达当事人,则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果法院判决成为最终判决后债务人不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执行由法院根据可执行文件进行;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可信文件进行。经最终法院判决、其他主管机关决定、法院和解或在其他主管机关前达成的和解确认的请求,通常适用 10 年诉讼时效。

执行申请应当载明可执行文件或可信文件、债权人、债务人、请求、执行方式以及执行对象。强制执行可以针对债务人的银行账户、金钱请求、动产、不动产、证券、公司份额或其他财产权利。通常,法院应在 8 天内对执行申请作出决定;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和上诉适用执行程序法规定的期限。

对于商业债权人而言,区分执行依据十分重要。按照联邦规则,执行只能基于可执行文件或可信文件而被命令。对于金钱请求,可信文件包括在需要时附有拒付证明和返还账户的汇票和支票,以及关于供水、供热和废弃物清运等公共服务费用的发票或商业账簿摘录。普通货物或商业服务发票并不自动属于这一有限的法定清单。因此,许多商业债务案件在开始执行前仍然需要先取得普通法院判决或其他可执行文件。

如果无法通过选定的执行方式或针对选定财产进行执行,债权人可以就同一请求提出其他执行方式或其他执行对象。该提议应在收到法院关于无法通过先前提出的方式或针对先前提出的财产进行执行的通知后 15 天内提出。该规则使最初选择财产和执行路径变得重要,尤其是在债务人拥有多个账户、动产、不动产或公司份额的情况下。

如果债权人已经持有外国法院判决,实际路径不同于就原始债务重新起诉。外国法院判决通常只有在经有管辖权的本国法院承认后,才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产生法律效力。承认需要提交外国法院判决,以及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或机关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判决根据作出国法律已经最终生效。申请执行时,还需要提交该判决根据作出国法律可以执行的证明。承认可能因被告未能适当参加外国程序、本国专属管辖、同一事项已有最终裁决、违反宪法秩序或缺乏互惠等理由被拒绝。如果案件还涉及已经离开债权人所在国家或将财产转移到境外的债务人,判决承认和执行策略应当与可执行财产的查找结合安排。

从公司债务人追回债务的另一种路径是破产或重整。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前程序、破产程序、这些程序启动后的法律后果、通过破产计划进行的重组以及国际破产事项。破产前程序旨在对债务人进行财务和经营重整,而破产程序旨在通过债务人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集体和按比例清偿。

如果法院确认存在法定破产原因,可以启动破产程序。相关原因包括支付不能、支付不能威胁、未履行已通过的重组计划,或者通过欺诈或违法方式取得的重组计划。支付不能威胁,是指根据金钱债务到期安排,债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无法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对已承认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不超过 60 天。债务人如果不能履行已到期并被主张的金钱债务,包括连续 60 天未支付到期金钱债务,或者其账户连续 60 天被封锁,通常被视为支付不能。基于支付不能威胁提出的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交。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普通强制执行未能取得付款时,破产可能具有实际意义。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如果债权人持有最终执行裁定,并且请求在 90 天内仍未得到清偿,可以由该债权人申请直接启动破产程序。破产案件启动后,个别执行通常由通过破产财产进行的集体清偿取代,债权人应通过及时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程序来保护自身地位。

破产前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被撤销。破产法根据行为类型规定不同的撤销期间。某些使个别债权人受益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破产申请前最后 12 个月内或申请后,可以被撤销。异常担保或清偿在满足关于 90 天或 6 个月期间的法定条件时,可以被撤销。无偿行为或低价行为通常在破产申请前 5 年内发生的,可以被撤销。故意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申请前最后 5 年内或申请后,并且相对方知道债务人的意图,也可以被撤销。撤销法律行为的诉讼通常可以在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 2 年内提出。

我们公司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国际债务追收提供支持。该支持包括债务人分析、文件审查、诉讼时效分析、确定有管辖权的司法区域、制定法院追收策略、执行法院判决、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以及与破产或重整相关的追收行动。我们在追收流程的不同阶段协助债权人,包括诉前谈判、法院程序、强制执行以及与债务人支付不能相关的行动。

11.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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