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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收债程序首先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债务文件证据、当前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分析形成了用于收回债务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5年。法人实体根据货物和服务销售合同的相互索赔以及与这些合同相关的费用报销的索赔将在三年后到期。每次交付的货物、工作或服务的时效期限是单独计算的。立法禁止通过双方协议改变指定期限。如果债务人通过直接向债权人声明或间接方式(如部分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承认债务,则时效期可能中断。只有在债务人声明的情况下,法院才适用错过时效期的后果。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立法规定了通过法院追收债务的两种选择:一般索赔程序和小额索赔程序。
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来实施一般的法院审理程序,之后法院开始准备主要听证。该准备工作包括对索赔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向被告提交索赔要求作出强制答复、举行初步听证会以及安排实质性听证会。法院在收到诉状后 30 天内,将诉状及其所有附件发送给被告,并给被告 30 天的时间做出答复。在收到对索赔的答复后,法院安排了初步听证会。如果答辩人没有对索赔作出答复,也没有就不报告作出决定的条件,法院应在对索赔提出答复的最后期限之后下令进行初步听证。通常,预审应至迟在答辩人对申诉作出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举行。
预审前,法院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其他情况认为适当的,可以邀请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为了促进争议的解决,法院在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争议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为当事人提供解决方式。 。当事人也可以在案件主审结束前提出调解建议。和解协议通过所有各方签署的记录来进行。签署的记录具有最终判决的效力。如果和解协议是在错误、胁迫或欺诈的影响下达成的,则可以对其提出异议。
在初步听证会上,法院通过决定决定:主听证会的日期和时间、将讨论的问题、将出示的证据以及将被邀请参加主听证会的人员。一般来说,主听证会在预审听证会之日起 30 天内举行。法院可以在初步听证会后立即下令举行实质性听证会。
主听证会所有阶段结束后,法院宣布主听证会结束,并在 30 天内做出决定(判决)。裁定自作出或者判决笔录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后(票据、支票纠纷为十五日后)前提是没有上诉。当事人在收到决定后可以放弃上诉的权利。
上诉应通过初审法院提交,然后初审法院应在八天内将上诉转交对方,对方可在收到上诉后八天内向初审法院提交答辩。一审法院将上诉答复副本转交给申请人。
在收到对上诉的答复后或在对上诉作出答复的最后期限之后,一审法院应在八天内将上诉和对上诉的答复(如果提交的话)连同所有文件转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一审法院的上诉材料后45个日历日内,合议庭对上诉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出庭并不妨碍申诉的审议。二审法院应在对上诉做出裁决的小组会议召开之日起 30 天内做出判决,如果举行了听证,则应在听证结束后 30 天内做出判决。
上诉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但可以在裁决笔录送达之日起 30 天内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如果最终决定的有争议部分的价值不超过10,000可兑换马克,则不得上诉,除非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复审决定将对其他案件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金额不超过3,000可兑换马克的金钱索赔。案件审理类似于普通程序,但更为简化。小额争议案件的裁决在主要庭审结束后立即宣布。只有对终止小额争议的裁决才允许上诉,并且上诉仅限于民事程序规定的重大违反以及实质性法律条文的不当适用。
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限自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则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自愿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债权人应将判决提交法警,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可在其成为最终判决之日起 10 年内提交执行。
债权人在强制执行阶段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账户并从债务人那里注销钱款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随后出售、出售债务人在法人实体中的证券、股份和股份。
如果债务人有破产迹象(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在未来12个月到期时发生的付款义务,并且债务人逾期60天或破产债务人的帐户连续60天被封闭) 值得考虑通过启动破产程序来替代讨债。
根据这一程序,在债务人没有资产或资产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取消债务人对债权人造成直接损害的交易或行为,例如,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五年与债务人的交易方进行的交易,而债务人的交易方知道债务人有破产的迹象,并且这种交易对债权人不利;或者债务人无偿或只为少量报酬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交易;与债务人的合作伙伴进行的交易;关联方交易。由于取消了这些交易,债务人有可能从这些交易中获得被剥夺的东西,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执行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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