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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的债务催收

阿根廷的债务催收应当从对债务人的法律、财务和财产状况评估开始。在这一阶段,应核实公司准确名称或债务人个人资料、阿根廷税务识别编号、实际经营活动、证明债务的文件、付款记录、被退票据、金融机构和信用资料中的债务信息、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执行程序、官方公告中的相关信息、重整或破产迹象,以及可以在阿根廷境内查明的财产。该评估有助于决定应当采用有文件记录的谈判、诉前调解、执行程序、普通诉讼、外国法院判决执行,还是与债务人无力清偿有关的措施。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联系方式可以核实、没有明显转移资产的迹象,且现有文件能够证明债务,可以先启动庭外阶段。如果债务人持续违约、出现无力清偿迹象、转移财产、回避沟通,或者已有其他债权人提出追偿,策略应当从一开始就结合债务司法追偿以及后续对阿根廷境内可查明财产的执行。

庭外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有结构的谈判,以取得全部或部分付款、确定付款时间表、取得担保、形成债务承认文件、安排返还财产、约定抵销、由第三方承接债务,或者确定与债务性质相符的其他解决方式。

与债务人的联系应当通过能够保留发送事实、请求内容和答复内容证明的方式进行。实践中可以使用邮寄、电子邮件、通常商业沟通渠道、信息发送方式或其他适当方式,但相关过程应当能够形成记录,并可在之后用于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债务存在或其缺乏付款意愿。

庭外追偿是否有效,取决于债务人的反应、文件质量、债务形成时间、阿根廷境内是否存在可执行财产、诉讼时效风险以及能否取得书面协议。如果债务人不回应、无依据地否认债务、违反付款安排、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初步分析表明谈判不足以保护债权人,应当评估启动诉前调解或相应的法院程序。

在启动法院程序前,应当确定适用于债务的诉讼时效。根据阿根廷民商法的一般规则,对于没有特别期限的请求权,通常适用五年的普通时效期间。该期限不能由当事人协议变更,并且通常自债务给付可以被要求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部分请求可能适用特别期限,例如周期性给付、损害赔偿、特定债权凭证或其他性质的请求。

诉讼时效不会由法官主动适用,必须在相应的程序阶段由当事人提出。时效期间可以因债权人的可靠催告而一次性中止六个月,或者中止较短的适用期间;申请调解也可能导致时效中止。债务人承认债务以及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可能中断诉讼时效,并按照阿根廷民商法的规则重新开始计算新的期间。

在阿根廷国家层面的民事和商业制度中,许多案件在进入法院程序前需要经过诉前调解。调解在起诉前进行,由律师调解员、当事人及其律师参加。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协议可以载明付款、履行时间表、担保或其他清偿债务的方式。如果协议未被履行,可以像法院判决一样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达成协议,债权人可以启动法院程序。

阿根廷法律允许根据现有文件和债务性质,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债务司法追偿。如果需要审查债务是否存在、金额范围或违约事实,可能适用普通诉讼。如果案件较为简单,或者法律允许更短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债权人持有具有执行力的文件,且债务内容为支付确定金额或容易确定金额的金钱,可以适用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从提交执行凭证和执行申请开始。可以作为执行凭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定形式的公文书、经法院确认或在法定条件下签名得到认证的私文书、在有管辖权法官面前作出的确定且可要求履行的债务承认、经批准或承认的账户、汇票、信用发票、信用发票的银行收款凭证、本票、支票、银行活期账户借方余额证明、不动产租金或租赁债权、共同费用债权,以及法律赋予执行力的其他凭证。

在阿根廷商业交易中,面向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的电子信用发票也可能具有重要意义。该发票一经明示或默示接受,可以成为执行凭证,并可作为通过相应程序要求付款的依据。当债务来源于企业之间的交易时,债权人需要核实已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条件,以便加快追偿。

如果法官认为提交的文件属于执行凭证,并且程序前提已经满足,将签发扣押令。根据该命令,司法执行人员要求债务人付款。如果债务人未立即支付本金、利息、预估诉讼费用以及可能适用的罚款,将扣押足以覆盖命令所列金额的财产。被扣押的金钱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存入司法存款银行。如果扣押对象是不动产或需要登记的财产,相关司法文书或协助请求应在作出扣押命令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发出。

付款催告同时也是提交抗辩的传唤。被执行人有五天时间在一份文件中提出全部抗辩并提交相应证据。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提出抗辩,法官将在不再进行其他审理的情况下作出拍卖判决。执行程序中可提出的抗辩受到限制,通常包括无管辖权、程序代理不适格、已有案件正在审理、执行凭证虚假或不具备执行力、诉讼时效、已有文件证明的全部或部分付款、由具有执行力文件证明的确定债权抵销、减免、延期、免除、债务更新、和解、调解或书面协议,以及既判事项。

如果抗辩不被允许,或者没有清楚、具体地提出,法官将驳回抗辩并作出拍卖判决。如果抗辩符合法定要求,债权人有五天时间答复并提交证据。抗辩仅涉及法律问题、只基于案卷材料,或者不需要补充证据时,法官应在债权人答复后十天内,或者在请求作出裁判后十天内作出判决。如果需要进行举证,在举证阶段结束后,法官应在十天内作出判决。

拍卖判决可以命令执行全部或部分继续进行,也可以驳回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正当理由进行诉讼、以明显不成立的申请阻碍程序正常进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程序,法院可以判令其向债权人支付债务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具体比例取决于该行为对程序延误的影响。

在法院程序中,当事人应当由律师代理,程序文件也应由律师签署。缺少专业代理可能导致向法院提交的文件不能被接受或不能得到正确处理。

普通诉讼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文件开始。法官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符合要求,法院将文件送达被告,要求其在十五天内出庭并提交答辩。如果被告为国家、某一省或市政机关,出庭和答辩期限为六十天。如果被告居住在阿根廷境外,法官将根据距离和通信便利程度确定出庭期限。

在答辩中,被告应提出拟使用的抗辩,明确说明其立场所依据的事实,并对起诉中列明的每一项事实、归属于其的文件真实性,以及原告提交的信件或通信是否收到,作出明确承认或否认。沉默、回避性回答或笼统否认,可能被评价为对相关且合法事实的承认;相关文件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被视为已经承认或已经收到。

在提交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如果争议仅限于法律问题,法院可以使案件进入等待裁判的状态。如果存在有争议的重要事实,法官将准许案件进入举证阶段,确定相应开庭,并组织必要的证据活动。

在庭审中,法院可以尝试促成当事人和解,界定重要事实,听取参加人的陈述,并接纳其认为适当的证据。如果不存在尚待提交的证据,或者证据仅限于已经归入案卷且未被争议的文件,案件可以进入判决阶段。否则,法官将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天,并自程序法规定的庭审开始计算。

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性质和所提交证据允许较短审理的情形。在该程序中,起诉和答辩均应包含证据及文件;不允许单独提出需要先行特别处理的抗辩,也不允许反诉;所有期限均为三天,但答辩期限以及上诉理由和答复期限为五天。听证应在答辩提交后或答辩期限届满后十天内确定。

法院裁判能否被上诉,取决于程序类型、裁判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根据阿根廷民事和商业程序法的一般规则,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天,但特别规定另有期限的除外。如果上诉按照案卷审查方式被准许,上诉人应在收到准许上诉裁定通知后的五天内提交理由,对方当事人也享有相同期限进行答复。

简易程序中,通常只有最终判决以及准许或驳回保全措施的裁判可以上诉。上诉按照案卷审查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执行判决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则适用相应例外。

向阿根廷最高司法机关提出的救济,并不是对任何民事或商业裁判进行普通第三审复查。联邦特别救济只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并应在收到被争议裁判通知后的十天内以书面、附理由的方式提出。如果原审法院准许该救济,案卷应在准许裁定最后一次通知后的五天内移送最高司法机关。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针对债务人的外国法院判决,而债务人在阿根廷拥有财产或经营活动,应评估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阿根廷的执行力首先取决于与判决来源国之间适用的国际条约。没有条约时,外国判决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执行:该判决在来源国具有既判力,由按照阿根廷国际管辖规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被告已被亲自传唤并获得辩护机会,判决符合阿根廷法律对真实性的要求,不违反阿根廷公共秩序,并且不与此前或同时作出的阿根廷判决相冲突。

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应向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提出。申请时应提交经过合法化并翻译的文件,以及证明判决已经可以执行并且必要条件已经满足的材料。如果法院准许执行,后续追偿将按照适用于阿根廷法院判决的规则进行。

如果债务以外币表示,执行程序通常以本国货币等值金额进行,换算依据为程序开始之日相应官方银行的汇率,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汇率,并可根据付款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对于以美元、欧元或其他外币约定的国际债务,这一点尤其重要。

阿根廷法院判决、可执行的仲裁裁决、经法院确认的和解协议,或者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的协议,在成为最终或可执行文件后,债权人可以依申请启动强制执行。在这一阶段,追偿可以通过扣押并划转债务人账户中的款项、扣押并出售动产或不动产、执行债权、有价证券、份额、股份或其他财产权利实现,具体取决于可查明资产以及法院准许的执行措施。

如果债务人处于停止支付状态,无论其原因以及所涉债务性质如何,都可能依据阿根廷重整和破产法律启动相应程序。停止支付必须通过能够表明债务人无法正常履行其债务的事实加以证明。这些事实可以包括债务履行迟延、在司法或非司法场合承认该状态、债务人或其管理人员缺席或隐匿、关闭营业地点、以明显低价出售财产、隐匿财产或以财产抵债、欺诈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者使用毁损性或欺诈性方式取得资金。

任何拥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如果债权享有特别优先权,债权人应简要证明相关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债权,但法律排除的情形除外。证明停止支付并不要求存在多个债权人。对于住所位于阿根廷境外的债务人,阿根廷重整和破产法律也规定了针对其在阿根廷境内财产的管辖可能。

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破产程序可以包括追回财产或排除破产宣告前有害行为效力的措施。可疑期间是指从确定为停止支付开始的日期到破产判决作出之间的期间。为了认定有害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停止支付开始日期最多不能从破产裁定或预防性重整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超过两年。

债务人在可疑期间实施的特定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包括无偿行为、提前清偿本应在破产日或之后到期的债务,以及为尚未到期且原本没有担保的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优先权。此类行为被认定不发生效力,不需要另行提出诉讼或特别申请,并可以通过附随程序提出异议。

在可疑期间实施的其他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如果与债务人交易的人知道其处于停止支付状态,也可能被认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应证明该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该请求由破产法院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当事人选择附随程序的除外。破产管理人提出该请求,需要事先取得已确认并获准参加的普通债权资本简单多数同意;相关程序如果在六个月内未继续推进,将发生失效。

还可能存在针对代表人、管理人员、受托人、实际经营人员或第三人的责任请求,前提是其故意造成、促成、允许或加重债务人无力清偿,减少资产或人为增加负债。此类请求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用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采取保全措施。综合运用这些工具,可以增加可用于清偿债权人和支付程序费用的财产总额。

如果您需要阿根廷债务催收方面的支持,本公司可以协助处理不同阶段的工作:分析债务人和文件、核查财产风险、进行庭外谈判、启动诉前调解、选择适当的法院程序、准备执行程序或普通诉讼材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推进强制执行,以及处理与重整或破产有关的措施。该工作的目标是根据文件、可查明财产以及符合债务人实际情况的程序路径,建立可执行的追偿策略。

23.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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