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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的债务追收

萨尔瓦多的债务追收应当从对债务人的法律、财务和证据状况进行评估开始。在这一阶段,需要核实债务人的准确身份、住所、商业活动、公开登记资料、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或执行程序、可能存在的无力偿债迹象,以及证明债务的文件质量。如果债务人是萨尔瓦多公司,还应当核实其登记资料、代表人和当前登记状态,因为这些信息会影响通知送达、起诉以及后续执行。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初步分析不应仅限于确认是否存在未付款发票。还需要确定债权是来源于合同、货物交付、服务提供、债务承认、票据、外国法院判决还是仲裁裁决。不同的债权基础会影响后续策略,包括谈判、司法债务追收、执行程序、支付令程序、外国裁判文书承认,或者与债务人破产有关的措施。

如果债务人仍在从事商业活动,联系方式可以核实,没有明显的无力偿债迹象,并且债权人的文件能够证明债务来源、金额和到期可付款状态,那么第一步可以是有充分记录的庭外阶段。该阶段有助于确认债务人的真实态度,争取自愿付款或部分付款,固定债务人对债务的立场,并为后续法院程序准备更稳固的证据基础。

庭外阶段可以包括直接谈判、发送书面付款要求、查明违约原因,以及寻找能够通过文件证明的解决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解决方案可以是全部付款、部分付款、分期付款、返还货物、债权抵销、由第三人承接债务,或者其他不会削弱债权人法律地位的商业安排。

在萨尔瓦多,这一阶段应当建立在证据、连贯性和可证明性之上。债权人应保存已经发送的通知、接收证明、债务人的回复、付款建议、债务承认、决策人员的沟通记录,以及能够确认债务存在的任何文件。这些材料在之后启动支付令程序、执行程序或司法债务追收时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谈判无法取得实际结果,债务人没有充分依据地否认债务,隐瞒财产信息,停止回复,或者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应根据现有文件的性质转向司法追收、执行措施或与破产有关的程序。

在提起司法追收之前,债权人应当确定适用于具体请求的诉讼时效。在萨尔瓦多民法中,执行请求的一般时效为 10 年,普通诉讼请求的一般时效为 20 年。如果同一债务同时存在普通请求和执行请求,普通请求的时效与执行请求的时效同时进行;执行请求 10 年届满后,普通请求仅再保留 10 年。诉讼时效的后果不会由法院自动适用,而必须由希望援引时效的一方提出。

除一般期限外,还可能适用特殊期限。对于商人、供应商和手工业者零售商品价款的追收,请求时效为 2 年。在商业关系中,还存在专门的商事时效:某些商事合同产生的请求可能在 2 年内时效届满,而信贷合同和其他商事权利产生的请求,可能自债务人最后一次承认义务之日起 5 年内时效届满。

诉讼时效可以因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承认义务而中断,包括书面承认、部分付款、请求延期或达成分期付款安排。提起司法请求也可以中断时效。对于短期时效,如果存在书面义务、给予付款期限或司法要求,可能导致适用相应的一般时效制度。

萨尔瓦多法律允许根据请求金额、文件证明力和义务性质,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司法债务追收。对于需要审理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案件,通常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和简化诉讼程序。如果债权人持有能够证明到期、确定或可以计算的付款义务的文件,则可以启动执行程序。对于在法定金额范围内的确定、到期且应付款的金钱债务,也可以使用支付令程序。

执行程序在债务有较强文件基础时尤其重要。债权人应当在申请中提交作为请求依据的文件,并附上能够准确确定追收金额的材料。如果法院确认债权人具有提出该请求的资格,并认可文件具有执行效力,可以受理申请,命令查封财产,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债务、利息和费用的清偿。

普通诉讼程序适用于请求金额超过 25,000 萨尔瓦多科朗或等值美元的案件,也适用于经济利益无法大致确定的争议。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必须由萨尔瓦多律师代理;没有这种代理,案件通常不能继续推进。

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始。如果起诉状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将受理起诉,并命令向被告送达,使其在 20 天内提交答辩。被告可以在答辩中否认原告陈述的事实,说明反对请求的理由,提出程序性或实体性抗辩,并在法律允许时提出反请求。

法院可以将被告的沉默或回避性回答视为对其已知且不利事实的默示承认。但是,被告未参加诉讼本身并不等于承认原告请求,也不等于承认起诉状中的事实。缺席声明使案件可以继续进行;该声明会通知被告,此后通常不再向其送达其他通知,但终结程序的裁判除外。

初始程序完成后,或者相关期限届满后,法官应在 3 天内召集双方参加准备听证。该听证应当在法院传唤后不超过 60 天内举行。准备听证的目的包括尝试和解、纠正程序缺陷、准确确定请求和证明对象,以及提出和接纳双方将用于支持其立场的证据。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案件将进入证据阶段。双方承认或一致确认的事实不再作为后续证明对象。对于存在争议的事实,双方可以提出认为必要的证据,法院则根据准备复杂程度和是否需要多次开庭,在准备听证后 60 天内确定证据听证日期。

证据调查和双方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宣布听证结束。判决应当在证据听证结束后 15 天内作出,并在作出后不超过 5 天内通知各方。

简化诉讼程序适用于请求金额不超过 25,000 萨尔瓦多科朗或等值美元的案件,也适用于法律因案件性质而规定适用该程序的特定争议。该程序以提交简化起诉状开始,起诉状应列明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支持请求的事实以及债权人的具体请求。

如果起诉被受理,法官将在同一裁定中确定听证日期和时间。从送达传票到实际举行听证之间,至少应有 10 天,最多不超过 20 天。听证按一次传唤进行,双方应携带准备使用的证据出庭。

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并不妨碍听证进行。法官首先尝试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原告可以确认、扩展或减少请求,但不得实质性改变其内容;被告则可以答辩、提出程序缺陷、承认或否认事实、反驳法律依据,并在允许时提出反请求。

双方陈述后,法院将接纳并调查有用且相关的证据,随后双方进行口头最后陈述。听证结束时,法官可以在条件具备时当场作出判决;如果不能当场作出,应当口头宣布裁判结果,并在听证结束后 15 天内作出判决。

支付令程序适用于追收确定金额的金钱债务,该债务必须已经到期并且应当支付,金额不得超过 25,000 萨尔瓦多科朗或等值美元。债权人应当通过文件提供足够的初步证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即使文件由债权人单方形成,也应当有债务人的签名、债务人授权签署的迹象,或者能够将债务人与该义务联系起来的机械或电子标识。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将要求债务人在 20 天内直接向债权人或法院付款,或者出庭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期限内既不付款也不提出异议,法院将命令查封足够的财产,案件随后按照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则继续进行。

如果债务人在期限内出庭并提出异议,争议将按照简化诉讼程序继续审理,最终作出的判决具有既判力。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在相应法定期限内提交起诉,使请求能够通过适当的司法程序继续处理。

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应通过上诉程序提出异议。上诉应向作出被争议裁判的法官提交,最迟应在收到裁判通知次日起 5 天内提出。上诉书中应清楚说明上诉理由,包括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

上诉提交后,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将上诉书连同案件材料送交上级法院。上诉被受理后,双方将被传唤参加听证。听证结束后,上诉法院应在 20 天内作出裁判,并对上诉理由以及依法提出的附带理由作出处理。

对于特定裁判,可以提出撤销审查请求。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期限为收到被争议裁判通知次日起 15 天。法律允许该救济时,审查权限属于萨尔瓦多最高法院民事庭。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萨尔瓦多债务追收中的重要环节。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已经存在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外国法院判决、其他外国司法裁判或仲裁裁决。萨尔瓦多民事和商事程序规则将终结程序的外国法院判决和其他外国司法裁判,以及在萨尔瓦多获得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列为外国执行依据。

这些执行依据可以根据国际条约、国际法律合作规则,或者与裁判来源国之间的条约产生执行力。如果不存在适用的条约或国际规则,也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时获得承认,包括该裁判在来源国已经具有最终效力、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符合萨尔瓦多关于国际管辖的规则、被告已经依法获得通知并且有机会进行抗辩。

外国法院判决、外国司法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由萨尔瓦多最高法院民事庭管辖。外国裁判获得承认后,其履行按照萨尔瓦多的强制执行规则进行,但适用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国法院判决成为最终判决后,或者在需要承认的外国裁判获得承认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最终法院判决可以在生效后 2 年内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阶段,债权人提交申请,说明被执行人、执行依据、要求追收的金额以及请求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在金钱执行中,请求金额可以增加不超过三分之一,用于覆盖执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和费用,但最终金额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算。

如果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在申请中列明。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财产情况,或者已知财产不足,可以请求采取查明财产的措施。执行裁定应当说明执行所针对的人、执行金额、命令采取的措施、财产查封以及查明债务人财产要素的措施。

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查封资金、扣留款项、查封并变卖动产或不动产、对财产权利、证券以及其他可执行资产采取措施来实现。本阶段的实际目标,是将可执行依据转化为真实回收:发现资产、保全资产,并依照适用程序将其用于清偿债务、利息和费用。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应评估是否可以使用与破产有关的措施。在萨尔瓦多,法院宣告破产适用于已经停止履行付款义务的商人。法律在若干情形下推定存在这种状态,例如未履行确定且到期的义务、没有足够可供查封的财产、商人隐藏或离开 15 天以上且没有留下能够依法履行义务的人、在仍有待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自愿关闭营业场所 15 天以上、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或者使用会造成损失、欺诈性或虚假的方式履行或逃避履行义务。

在这一阶段,债权人的目标不仅是取得判决或启动个别执行,还包括保护可以用于清偿债权的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审查破产前或与破产有关期间发生的交易就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那些减少债务人财产、使特定第三人不当受益,或者使追收变得更加困难的行为。

萨尔瓦多商事法律规定了破产前的损害债权人交易。破产人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论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还是之后,对破产财团均不发生效力。如果该行为是有偿行为,则需要确认参与交易的第三人知道该行为损害债权人。自破产效力追溯之日起,无偿行为、破产人取得的利益明显低于其给付的有偿行为,以及以金钱、证券或其他方式清偿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均被推定为损害债权人的行为,且不得以相反证据推翻。

此外,除非能够证明善意,以下行为也可以被推定为损害债权人:以不符合债务性质的方式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或者在未事先约定担保的情况下,为既有债务在破产人财产上设立物权担保。自破产效力追溯之日起进行的有偿付款、行为和财产处分,如果破产程序代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证明第三人知道破产人的状况,也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性行为。

这些规则的实际意义在于,应当返还至破产财团的财产、款项、收益或利息,可以增加用于清偿债权人请求和支付程序费用的资产。如果交易标的已经从受领人财产中转出,并由善意第三人取得,可以要求第一受领人赔偿损失,除非其能够证明自身善意。故意毁损或隐藏财产以逃避撤销后果的人,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您需要萨尔瓦多国际债务追收方面的支持,我们公司可以协助分析文件、评估债务人、确定适用的诉讼时效、准备庭外阶段、在普通诉讼程序、简化诉讼程序、执行程序和支付令程序之间选择适当路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评估与破产有关的方案。请联系我们,以便根据文件、请求金额、资产所在地和债务人行为,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并确定合适的法律策略。

21.0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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