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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的债务追收程序应从分析债务性质、证明债务的文件、债务人身份、担保情况、双方往来函件以及债务人可能提出异议的风险开始。如果债务人是葡萄牙公司,还应核查商业登记资料、公司现状证明、管理人员、有效送达地址、已知执行程序,以及是否存在企业重整、付款协议或无力偿债的迹象。
初步核查不应只限于债务人的表面偿付能力,还应关注是否存在未能完全清偿的执行案件、恢复偿付能力程序、付款协议程序或无力偿债程序的公开信息。这些信息有助于判断应当优先选择谈判、支付令程序、普通诉讼、强制执行还是无力偿债程序。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有可用的沟通渠道,没有明显严重的无力偿债迹象,并且债务文件较为充分,可以先启动庭外债务追收。这一阶段的目标是促成自愿付款、债务确认、分期付款计划、退还货物、抵销、债务转移或其他对债权人具有经济意义的解决方案。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从正式通知开始,并通过有记录的谈判、和解方案以及证据保存继续推进。通知和后续沟通应清楚说明债权金额、债务依据、付款期限、债务人的立场以及拒绝自愿清偿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启动司法追收之前,债权人必须确定适用的诉讼时效。在葡萄牙,普通诉讼时效为20 年,但法律会根据债权性质规定特别期限。某些定期给付、利息、租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可能适用五年期限;部分供货、住宿、餐饮或专业服务类债权可能适用两年推定期限。因此,时效期限不能仅按债务人是个人还是公司来判断,而应主要依据债权的具体性质确定。
当事人约定变更法定时效期限的协议无效,时效抗辩的后果通常需要由利害关系方提出。诉讼时效可以因司法送达、司法通知或者债务人承认债务而中断。默示承认只有在相关事实能够明确体现债务承认时才具有意义。时效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葡萄牙法律规定,债务司法追收可以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通过支付令程序进行。选择哪一种方式,取决于债权金额、债务是否源自合同、书面证据是否充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可能性以及债权人是否需要取得可供执行的文书。
普通诉讼程序通常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文件开始。法院受理后,将向被告或者被追偿的债务人送达诉讼文件,并准备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被告收到传票和起诉文件副本后,通常有 30 天时间提交答辩。如果被告在依法送达后未提交答辩,原告陈述的事实可能被视为已被承认,但法院仍会独立判断其法律意义。
如果被告提交答辩,法院可以安排预备听证。在这一阶段,法院可以尝试促成和解,明确争议范围,审查程序抗辩,纠正事实陈述中的不足,确定证明事项,并安排最终听证。法律允许不举行预备听证或者案件情况不需要该阶段时,预备听证可以被省略。
准备阶段完成后,法官会安排最终听证。在最终听证中,法院在必要时听取当事人意见,审查证据,进行已经准许的举证活动,并结束案件辩论。最终听证结束后,案件交由法官作出判决,判决通常应在 30 天内作出。
一审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普通上诉通常取决于案件金额、上诉方受到的不利影响,以及法律规定可不受这些条件限制而上诉的情形。一般上诉期限为自判决通知之日起 30 天;在紧急程序和若干独立上诉事项中,期限可能为 15 天。如果上诉涉及重新审查已记录的证据,法律可能允许增加相应期间。
上诉文件应载明理由和结论,说明上诉方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废止原判的依据。在债务追收案件中,上诉可能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评价、判决无效、给付金额、利息、诉讼费用或者判决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上诉法院的判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进一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此类上诉可适用于上诉法院对案件实体作出裁判或者终结程序的情形,也可适用于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特别社会意义,或者与此前关于同一基本法律问题的判例相冲突的特殊情形。
除普通上诉外,葡萄牙民事程序还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了特别救济方式,包括案件再审以及维护判例统一的程序。这些方式不能替代普通上诉或者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但在普通救济途径已经用尽或者裁判已经稳定后,可能在特殊案件中具有意义。
支付令程序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金钱给付请求,且请求金额不超过 15,000 欧元。对于商业交易产生的债权,逾期付款的特别制度允许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更高金额的债权使用该程序,尤其适用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公共主体之间的交易。
该程序通过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启动;有诉讼代理人参与时,通常以电子方式提交。随后,债务人会被通知在 15 天内支付债权人主张的金额和已预付的司法费用,或者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不提出异议,申请将被赋予执行力,并可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争议将按照适用的诉讼形式交由法院审理。
在欧盟内部的跨境争议中,如果涉及未被债务人争议的民事或商事金钱债权,并且案件具有跨境因素,债权人可以考虑使用欧洲支付令程序。该程序有助于取得可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执行的支付令。
对于金额较小的跨境债权,可以考虑欧洲小额索赔程序。该程序适用于民事和商事争议,且请求金额不超过 5,000 欧元。其目的在于简化并加快不同欧盟成员国当事人之间的小额债权处理,并使裁判能够在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无需另行申请可执行声明。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法院判决,并希望在葡萄牙执行,应先判断是否存在可直接承认的欧盟制度或者国际制度。若不适用此类制度,涉及私人权利的外国判决通常需要在葡萄牙进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确认。判决获得承认后,可以作为对债务人在葡萄牙的银行账户、财产、债权或者公司权益进行执行的依据。
在判决具备执行力后,或者债权人取得其他法律认可的执行依据后,可以启动执行程序。可作为执行依据的文件包括法院判决、已经被赋予执行力的支付令申请、债务人在经认证文件中承认债务的文件、票据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的要求可以通过查封银行账户、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收入、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公司份额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来实现。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强制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利息、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依法可追偿的款项。
在查封与强制出售之间,如果财产性质和执行程序允许,也可以考虑利用被查封财产产生的收益。提前识别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对第三人的债权以及公司权益,可以明显提高执行程序的实际效果。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应评估是否参与或者启动无力偿债程序。在葡萄牙,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其负债明显超过按照适用会计标准评估的资产时,可能构成无力偿债。
在选择策略前,应核查与企业恢复偿付能力程序、付款协议程序以及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公开信息。企业恢复偿付能力程序可能表明公司正在尝试维持经营;付款协议程序则可能与非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安排有关。这些程序会影响债权人的行动时间、优先顺序和追收方式。
在无力偿债程序中,债权人需要申报债权,由管理人和法院按照法律规则确认并确定清偿顺序。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应当审查程序开始前已经实施、可能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损害债权人受偿机会的交易。
法律允许在符合条件时,为了债权人整体利益撤销损害财产集合的交易。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无力偿债程序开始前两年内无偿转让动产或者不动产,在程序开始前六个月内就既有债务设立担保,以及与关联人员进行的交易。
通过撤销此类交易,被转出的财产或者相应价值可以回到可供清偿的财产集合中,从而提高债权人获得清偿以及支付程序费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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