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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文尼亚的债务催收

斯洛文尼亚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应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付款历史、现有合同和会计文件、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执行程序以及可能存在的无力清偿迹象。对于斯洛文尼亚债务人,还应核查企业的公开信息,包括通过 AJPES 发布的信息,并评估债务人是否已经处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或重组程序之中。该分析有助于判断应采用友好债务催收、申请支付令、普通诉讼、基于可信文件的强制执行,还是在无力清偿程序中申报债权。

如果债务人没有明显的执行障碍或破产障碍,并且仍在继续经营,通常可以先启动友好债务催收。该阶段可以包括书面付款要求、有序催告、和解谈判,以及在向法院提出请求前建议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

和解方案可以包括全额付款、分期付款计划、退回货物、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抵销相互债权、交换服务或货物,或者债权人接受的其他商业解决方案。所有谈判都应当留存记录,以便债权人之后能够证明债务人的回应、可能的债务承认,以及在未能获得自愿付款时转入法院程序的原因。

与债务人的沟通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但应保留付款要求、送达尝试以及债务人回复的证据。该阶段的目的,是确认债务人授权代表的立场,判断债务是否被争议,并评估自愿付款或达成协议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

如果友好债务催收未能形成可靠的付款安排,或者初步分析表明债务人正在争议债权、隐匿资产、无视付款要求,或者存在无力清偿迹象,债权人应转入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的司法债务催收或相应的执行程序。

在向法院提出请求前,债权人应评估诉讼时效。斯洛文尼亚债法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 5 年。商业合同项下的债权,以及与该等合同有关的费用偿还请求,时效期间为 3 年。双方不能通过合同延长或缩短法定诉讼时效,也不能约定诉讼时效在一定期间内不运行。

诉讼时效可以因债务人承认债务而中断。承认债务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部分付款、支付利息或提供担保。债权人单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要求付款,并不会中断诉讼时效。

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在符合地域和事项适用条件时,可以适用 1974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对于属于该公约适用范围的债权,诉讼时效通常为 4 年。

在商业关系中,债权人还应评估是否可以要求法定迟延利息以及固定的催收费用补偿。在欧洲联盟规则框架内的企业之间关系中,如符合法定条件,该等金额可以与主债权一并提出。

根据请求金额、现有文件类型以及债务人的立场,斯洛文尼亚法律规定了以下主要的司法债务催收方式:

1. 普通诉讼程序自向有管辖权的斯洛文尼亚法院提交起诉文件开始。起诉文件提交并缴纳法院费用后,法院会审查案件是否可以受理,随后将起诉文件送达被告。被告通常有 30 天提交答辩。如果被告未答辩且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在主要听证准备阶段,法院会对起诉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将起诉文件送达被告,接收答辩,将答辩送达原告,并确定预备听证和主要听证的日期。法院通常在程序开始后 30 天内将起诉文件送达被告,并在收到被告答辩后 30 天内将该答辩送达原告。

收到答辩后,法院确定预备听证日期。听证日期应当使各方有足够时间准备,并且不得早于收到传票后 30 天。在预备听证中,法院与各方讨论争议的法律和事实方面,允许各方补充主张和法律立场,处理证据问题和程序抗辩,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促进法院和解。

在主要听证准备期间,各方可以提交准备书状,说明其拟依赖的事实和证据。在没有法院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每一方通常最多可以提交两份准备书状,并且应当不迟于预备听证前 15 天提交;否则,法院可以不予考虑。

如果争议未通过和解解决,案件进入主要听证。符合法定程序条件时,法院可以在预备听证后立即举行第一次主要听证。在主要听证中,法院审查证据并听取各方立场。法院认为案件已经充分查明时,将结束听证并作出判决。如果判决未立即宣布,法院可以推迟宣布;在复杂案件中,法院可以在主要听证结束后 30 天内向各方送达书面判决。

当事人可以在一审判决送达后 30 天内提出上诉。涉及汇票和支票的争议,上诉期限为 15 天。及时提出上诉会阻止一审判决在被上诉部分发生最终效力。二审法院通常不举行听证即可作出决定,但如果为审查证据、正确查明事实或纠正程序违法所必需,也可以安排听证。

二审法院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在该决定送达后 30 天内向最高法院申请准许特别审查。如果最高法院准许该审查,当事人应在准许决定送达后 15 天内提交相应申请。该特别审查通常限于重要法律问题、严重程序违法以及实体法适用错误。提出该特别审查申请本身,并不会自动中止二审决定的执行。

2. 支付令程序和基于可信文件的强制执行,适用于已经到期的金钱债权,并且该债权由具有较高证明力的文件支持的情形。

在支付令程序中,可以作为依据的文件包括正式文件、签名经过认证的私人文件、为提出债权所必需的汇票和支票及相关文件、经认证的账簿摘录、发票,以及根据特别规则具有正式文件效力的文件。如果普通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并且支付令的法定条件已经满足,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发出支付令。

如果请求金额不超过 2000 欧元,法院可以在未附可信文件的情况下发出支付令,但前提是债权已经到期,起诉文件说明债务的依据和金额,并且提交的证据足以评估请求的成立性。该例外不适用于商业争议。

斯洛文尼亚法律还规定了基于可信文件的强制执行。该途径对于以发票和类似文件为依据的金钱债权尤其重要。申请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卢布尔雅那的法院对该程序具有专属管辖权。在该程序中,如果债务人未提出有理由的异议,法院可以作出同时包含付款要求和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授权的决定。

债务人可以在支付令送达后 8 天内提出异议;涉及汇票和支票的争议,异议期限为 3 天。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或执行决定将成为最终并可执行的文件。如果债务人针对基于可信文件作出的执行决定提出有理由的异议,法院将撤销准许强制执行的部分,案件随后作为民事程序继续审理。

3. 小额债权程序适用于请求金额不超过 2000 欧元的争议;在商业争议中,适用于请求金额不超过 4000 欧元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由较低级别法院审理,而商业小额债权案件由地区法院审理。

该程序主要以书面方式进行,并要求当事人在早期集中提出事实和证据。原告应在起诉文件中列明全部事实并提交全部证据,被告应在答辩中完成相应陈述。之后,每一方可以提交一份准备书状。之后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不予考虑。答辩和准备书状的期限均为 8 天。

终结小额债权程序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在 8 天内提出上诉。上诉理由限于严重违反民事程序以及违反实体法。在商业小额债权案件中,只有已经声明上诉意愿的一方才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小额债权程序中不能向最高法院申请特别审查。

取得最终法院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自愿履行,债权人应启动执行程序。自愿履行期限自判决送达债务人的次日开始。由最终法院判决、其他主管机关决定或法院和解确认的债权,通常适用 10 年的时效期间,即使原始债权适用较短的时效期间也是如此。

在斯洛文尼亚,强制执行可以基于可执行文件或可信文件进行。执行申请应列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执行文件或可信文件、债务人的义务,以及所请求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对象。

对于金钱债权,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出售债务人的动产、出售不动产、转让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变价其他财产权利和无纸化证券、出售公司份额,以及转移债务人在支付机构包括银行中持有的资金。

银行账户执行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法院的执行决定,支付机构应在决定所列金额范围内冻结债务人的资金,并在条件成就后将相应款项转给债权人。银行还可能被要求提供债务人账户信息,并说明其如何执行法院的执行决定。

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业事项中作出的判决,通常在斯洛文尼亚无需单独承认程序即可得到承认,并且可以在无需事先宣告可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债权人应提交法院判决副本以及欧洲联盟规则规定的证明文件。

如果债务人存在持续丧失清偿能力或长期无力清偿的迹象,斯洛文尼亚的债务催收可能从个别执行程序转入无力清偿程序。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债务人长期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其资产价值低于债务总额时,可能构成无力清偿。对于法人、企业经营者或个人,如果债务人对一项或多项债务迟延履行超过两个月,且总额超过相关债务到期前最后一份年度报告所列债务的 20%,通常可以推定存在持续丧失清偿能力。

破产程序的启动申请可以由债务人、负责任的成员、债权人或其他有权申请人提出。债权人应说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并且债务人对该债权迟延付款超过两个月。破产程序开启后,个别强制执行通常转为通过债务人财产对债权人进行集体清偿,并按照有担保债权、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规则进行处理。

斯洛文尼亚无力清偿程序的信息通过 AJPES 发布。公开发布的文件包括程序开启公告、法院决定、已核查债权清单、管理人报告以及其他程序文件。法律推定各方和其他人员在发布后八日知悉已发布的法院决定、申请和其他法律行为。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在 AJPES 发布破产程序开启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申报债权。在重组程序中,债权人应在 AJPES 发布公告后 30 日内申报债权。在重组程序中,迟延申报并不消灭债权本身,但可能导致表决权丧失。

如果债权人有理由审查债务人在破产前的管理层、监督机构或影响其财务行为的人员的行为,无力清偿程序也具有重要意义。该等人员并不会仅因公司未支付债务而自动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存在具体法律依据,例如未及时申请破产、在无力清偿风险阶段违反义务、在无力清偿状态下未履行义务,或者以违反斯洛文尼亚无力清偿规则的方式管理公司,则可能产生责任。

管理层成员可能因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能获得全额清偿而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提是破产程序已经开启,并且管理层未履行与无力清偿有关的法定义务。监督机构成员也可能因违反监督义务导致债权人受损而承担责任。该责任的判断取决于相关人员的职务、义务范围、具体行为、因果关系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此类请求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提出,取得的赔偿进入债务人财产,并增加可供分配的财产范围。

债权人还应评估债务人在破产前是否转移财产、偏袒特定债权人,或者通过不作为减少了可供债权人受偿的财产。斯洛文尼亚法律允许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包括不作为,只要其结果是减少债务人财产净值并降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或者使某一债权人获得更有利的受偿条件。

撤销请求能否成立,通常取决于受益人是否在行为发生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无偿行为以及以明显不足对价实施的行为受到更严格审查,因为此类行为可以在不证明受益人知情的情况下被撤销。债务人的不作为也可以被撤销,只要该不作为导致债务人丧失财产权利或承担财产性义务。

通常,可以撤销的行为包括在破产申请提交前一年至破产程序开启之间实施的行为。无偿行为或以明显不足对价实施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破产申请提交前 36 个月内且在程序开启前,也可以被撤销。撤销成功的,已经流出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可以被恢复,并依照分配规则用于清偿债权人。

如果您需要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国际债务催收支持,Grandliga 可以在追收的不同阶段提供协助:分析债务人的状况和现有证据,开展友好债务催收,向法院提出请求,启动或协助执行程序,并在债务人出现无力清偿迹象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1.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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