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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的债务催收

西班牙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应当对债务人进行法律和财务评估,包括偿付能力、经营活动、企业历史、债务书面证据、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执行程序、可能的抗辩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西班牙,催收策略还应当评估在起诉前是否需要进行善意的争议解决尝试,债权是否适合通过金钱债务支付令程序处理,案件应当进入普通诉讼程序还是简化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需要在西班牙执行本国或外国法院裁判。

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未履行的法院裁判或明显的无力偿债迹象,并且仍在正常经营,通常可以先进入庭外催收阶段。在这一阶段,债权人可以提出自愿付款、分期付款、返还货物、由第三方承担债务、债权债务抵销、替代履行或其他合法解决方案,以便在不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解决争议。

与债务人的庭外沟通应当可以被证明。可以使用带有送达证明的邮寄方式、双方以往商业往来中使用的电子通信、 нотариальное уведомление 的中文含义即公证通知、调解、和解程序或其他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目标不是向债务人施加压力,而是固定债务事项、请求金额、证明债务的文件、付款方案以及债权人在起诉前的善意行为。

自二〇二五年起,在法律规定适用的民事和商事争议中,起诉前的善意争议解决尝试可以成为法院受理诉讼的前置条件。该尝试应当与未来诉讼的争议事项一致,债权人还应保存向债务人发送协商建议以及债务人能够知悉其内容的证据。

这一阶段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债务人的回应。为诉讼目的,在若干情形下可以认为协商尝试已经无协议结束,例如:债务人收到初始协商请求后三十个自然日内没有首次会面、联系或书面回复;债务人收到具体和解建议后三十日内没有答复;或者自首次会面起三个月内未能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就应当准备司法催收,并整理证明债务和证明庭外解决尝试的文件。

在提起法院诉讼之前,应当核查诉讼时效。作为一般规则,没有特别期限的个人请求权,自债权人可以要求履行义务之日起五年届满。诉讼时效可以因向法院提起请求、债权人的庭外催告以及债务人承认债务的任何行为而中断。

此外,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尝试向另一方发送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请求,该请求可以影响诉讼时效或相关期限的计算。对于金钱债务,正式催告还可以帮助确定债务人的迟延履行状态。债权人通过法院或庭外方式要求履行付款义务,而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如果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损害赔偿通常表现为约定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适用法定利息。

西班牙的诉讼法律允许通过多种方式追收债务,包括普通诉讼程序、简化诉讼程序以及金钱债务支付令程序。选择何种程序,主要取决于请求金额、争议性质、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以及证明债务的文件质量。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法律将庭外争议解决尝试规定为受理条件,起诉前应当先完成相应的善意解决程序。

普通诉讼程序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始,并应附上支持债权人请求的文件和证据。通常情况下,按照请求金额判断,当请求金额超过一万五千欧元,或者经济利益无法准确计算时,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但法律规定应按其他程序处理的事项除外。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将在相应的诉讼期限内提出答辩和抗辩。

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准备阶段用于确定争议事实、处理程序问题、确认是否存在和解可能,并决定证据的提出和采纳。如果争议继续进行,法院将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的立场并作出裁判。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尤其重要的是提前准备可翻译的文件、债务形成依据、请求金额计算、利息计算、与债务人的既往通信以及将来执行裁判所需的财产线索。

简化诉讼程序适用于若干类型的案件,包括请求金额不超过一万五千欧元且不因案件性质必须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债务请求。该程序比普通诉讼程序更集中,但不能被视为自动程序或非正式程序;起诉状和答辩仍应明确事实、文件、抗辩理由和证据。

在简化诉讼程序中,债务人应当在答辩中说明是否认为需要举行庭审。债权人在收到债务人的答辩后,也应就是否需要庭审表明意见。如果双方均未请求庭审,且法院也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庭审,法院可以不再进行其他程序而作出裁判;如果一方请求庭审,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法院将确定庭审日期。

举行庭审时,法院可以澄清争议事项,处理程序问题,组织已经被采纳的证据调查,并在证据调查后让当事人口头发表结论。对于仅因金额适用简化程序且请求金额不超过二千欧元的案件,以及金钱债务支付令程序的初始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不是强制性的。对于商业债务和国际债务,专业协助通常仍然非常重要,因为这关系到证据准备、管辖法院选择和后续执行。

对于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不允许对口头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索赔金额不超过 3,000 欧元。该案通过口头听证会进行审议。法院将在听证结束后十天内对上诉作出决定。如未举行听证,则应在被告对上诉提出异议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做出裁决。

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对上诉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如果存在翻案利益,则翻案上诉必须以违反程序或实质性规范为基础。如果上诉所针对的判决与西班牙最高法院的法理相抵触,或解决的问题与省级法院的判例相冲突,则视为具有撤销原判的利益。该投诉将通过听证程序予以审议。法院考虑上诉后作出决定,该决定自宣布之日起生效,不得进一步上诉。

金钱债务支付令程序适用于追收金额明确、已经到期、可以要求履行并且有文件证明的金钱债务。证明文件可以包括合同、发票、送货单、确认文件、商业通信、债务承认文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的材料。该程序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开始,尤其适用于债权人持有清晰文件且债务人没有充分法律抗辩理由的案件。

如果法院受理初始申请,债务人将被要求在二十日内付款或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付款,程序结束;如果债务人既不付款也不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请求启动强制执行。该程序在债务有充分书面证据时较为有效,但如果债务人提出有理由的异议,程序的速度优势就会降低。

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金钱债务支付令程序终结,债权请求将进入相应的诉讼程序。如果请求金额属于简化诉讼程序范围,案件继续按简化程序处理;如果超过该范围,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起诉状。

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具有可执行力后,债权人可以启动执行程序,以强制收回债务、利息和已确认的费用。执行并不是单纯的形式性阶段;其效果取决于能否发现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财产、对第三方的债权、不动产、公司权益、收入以及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权利。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查封或扣押银行存款、对第三方的债权、动产和不动产、证券、公司权益、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得到满足。如果被查封财产需要变价,出售可以通过电子拍卖或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法院裁判,处理方式取决于裁判作出的国家。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作出的裁判,在西班牙无需特别程序即可被承认;如果该裁判在来源国可以执行,也可以在西班牙执行,而不需要先另行取得执行力声明。非欧洲联盟国家法院作出的裁判,应当按照西班牙关于民事领域国际司法合作的法律进行司法承认;如果裁判违反公共秩序、明显损害抗辩权、涉及西班牙法院专属管辖事项,或者与已经存在的裁判不相容,承认可能被拒绝。

对于欧洲联盟内部未被争议的跨境金钱债权,也可以评估欧洲支付令。西班牙法律规定,提交欧洲支付令申请以及启动欧洲小额请求程序时,不需要事先使用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该选择适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位于不同成员国,且金钱债务没有实质争议的情形。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应当评估无力偿债程序以及是否存在重组计划谈判。宣告债务人进入无力偿债程序与其不能正常履行债务有关;此外,在存在无力偿债可能、即将无力偿债或已经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也可能启动与债权人的谈判。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个别催收策略可能受到无力偿债程序开始、个别执行措施暂停或限制以及债权特殊处理规则的影响。

在无力偿债程序中,债务人在申请进入该程序前,或者在通知与债权人谈判前所进行的某些交易,如果损害了可供债权人受偿的财产整体,可能被撤销或追回。法律允许对申请进入无力偿债程序前两年内作出的有害行为提出追回请求;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针对为达成重组计划而通知谈判前两年内作出的有害行为提出请求,即使没有证明欺诈意图。

需要特别关注的交易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提前清偿尚未到期的债务、为既有债务提供担保、与特别关联人员进行交易,以及以不合理条件出售资产从而减少可供债权人受偿的财产。此类措施的目的不是取消债务人的任何交易,而是将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流出的财产或价值恢复到可供分配的财产整体中。

对于债权人而言,当西班牙债务人停止付款、在被追偿前转移资产、集中向关联债权人付款或开始重组谈判时,这一部分尤为重要。在这些情况下,应当迅速固定债务证据,审查可疑交易,在相应程序中申报债权,并评估是否存在可以增加可供债权人受偿财产的追回措施。

如果您需要西班牙债务催收方面的支持,我们可以分析文件、债务人的偿付能力、诉讼时效、庭外解决程序的必要性、适当的法院程序、西班牙或外国法院裁判的执行,以及与无力偿债或重组有关的风险。催收策略应当根据债务类型、债务人所在地、资产位置、证据质量、是否存在抗辩以及实际执行可能性来选择。

26.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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