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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时效期限为5年。时效期限因债务人表明承认债务的任何行为或行动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西班牙法律规定以普通和口头程序的形式以及通过发出付款令的方式司法追收债务。
普通的法律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索赔书来进行的,之后法院决定立案,通知被告并准备根据案情审议案件。普通法庭诉讼适用于索赔金额为 15,000 欧元或以上的案件。收到索赔副本后,被告有 20 天的时间提出反对。在收到答辩状或答辩期限到期后,法院应在 3 天内安排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在 20 天内进行。当事人有义务在律师陪同下出席庭审。
举行听证会的目的是让双方达成协议或进行交易,结束流程;考虑可能阻止其继续和终止的程序问题;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分歧的事实或法律立场。考虑到争议的主题,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其代表和律师达成协议,终止诉讼程序。当事人未同意终止审理且对事实达成一致的,审理继续出示、接受证据。一旦相关证据被接受,审判日期将确定,审判日期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在审判期间,法院听取各方的陈述和结论,评估证据,如果法院认为自己充分了解各方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则结束审判,并在 20 天内做出判决。
口头诉讼程序的进行与普通诉讼程序类似,只是有某些简化。口头诉讼适用于索赔金额不超过 15,000 欧元的案件。 在收到索赔副本后,被告有 10 天的时间提出反对。在收到对索赔的答复或提供答复的截止日期后,法院将在五天内安排法庭听证会,听证会必须在 30 天内举行。当事人必须在律师的陪同下出席法庭听证会。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 2000 欧元,则不一定要有律师在场。
当双方出庭时,法院宣布案件开庭,并检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争议。如果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不愿立即达成协议,法院允许当事人作出解释并确定存在矛盾的事实。如果未能就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法庭听证会将继续出示并接受证据。法庭在核实证据后,可以让当事人口头提出结论。听证会将延期,法院将在接下来的十天内做出决定。
对于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不允许对口头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索赔金额不超过 3,000 欧元。该案通过口头听证会进行审议。法院将在听证结束后十天内对上诉作出决定。如未举行听证,则应在被告对上诉提出异议的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做出裁决。
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对上诉法院的决定提出上诉。如果存在翻案利益,则翻案上诉必须以违反程序或实质性规范为基础。如果上诉所针对的判决与西班牙最高法院的法理相抵触,或解决的问题与省级法院的判例相冲突,则视为具有撤销原判的利益。该投诉将通过听证程序予以审议。法院考虑上诉后作出决定,该决定自宣布之日起生效,不得进一步上诉。
签发付款指令的程序适用于收取金额,前提是债务由当事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发票、电报和其他类似或商业文件确认,证明债务的存在。该程序通过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来执行。如果法院认为请求合理,则会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 20 天内偿还债务,或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未向法院提出异议,支付令即成为最终命令并可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则将根据索赔金额,在法院开庭时按照普通程序或口头程序的顺序最终解决争议。
一旦法院判决生效,债权人应启动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清偿债务: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将其出售;扣押和出售证券;扣押和没收公司股份;扣押和没收第三方持有的债务人财产。
如果债务人有无力偿债的迹象,债权人应考虑债务人破产的选择。破产可能是当前的或即将发生的。无法定期履行其规定义务的债务人处于当前破产状态。债务人预计在未来三个月内将无法定期、准时履行其债务,则该债务人处于即将破产的状态。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造成债务人损害或剥夺其资产的交易。这些交易主要包括:无偿转让动产和不动产;任何未在付款日到期的债务的付款;与关联方的交易。取消这些交易是作为破产程序的一部分进行的,前提是此类交易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两年内完成的。取消此类交易的结果是,可以将因此类交易而损失的债务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执行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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