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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债务催收

泰国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追债时效为5年。除非被告提出要求,否则法院不能以时效为由驳回索赔。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不得经当事人协议延长或缩短。如果债务人通过书面确认、部分付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或其他暗示承认债务的明确行动承认债务义务,则时效期限的计算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泰国法律规定可通过普通法院程序和小额索赔程序进行司法追债。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索赔声明来进行的,然后法院审查索赔并下达接受、拒绝或退回索赔的命令。法院接受索赔后,法院必须发出传票,并附上索赔副本,送达被告以供答辩。自提出索赔之日起七天内,原告必须联系官员向被告送达传票。

一旦传票和起诉书送达被告,被告必须在十五天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复。被告必须在答复中明确说明他是否承认或否认原告的全部或部分指控,并必须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法院必须考虑该答复并做出是否接受、退回或拒绝的命令。

提交答辩后,法院必须至少提前十五天通知各方,确定初步听证会的日期,除非: 被告未能提交答辩;被告的答复完全、明确地承认原告的主张;被告的答复完全否认了原告的指控,但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进行初步听证;法院认为可以在不询问证人的情况下就案件作出决定;案件较小,不存在需要解决的困难问题,无需进行初步听证。

如果被告不答复,原告必须在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默认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除非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根据且违反法律。 此外,如果法院有理由怀疑被告不知道答辩传票,法院可以命令以正常方式或其他方式重新发出传票,并可以施加其认为有必要发出通知的条件向被告发出的传票。

在两方当事人参与的争议审理当日,法院必须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论点进行核查,明确双方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法院还会查明哪些陈述被双方接受或有争议。双方承认的事实即视为成立。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但对方当事人不予接受且与争议标的直接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法院应当认定为争议问题。

各方均须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或另一方就双方所依据的事实和庭审中将出示的证据提出的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回答事实问题或无理否认某一事实,则该事实应被视为已被承认,除非该方当事人此时能够回答或证明其否认有理。

如果被告在开庭审理当天没有出庭,法院将继续审理程序,并视为被告已获悉当天审理程序的进展情况。本案中,被告无权质疑争议问题认定的正确性和举证义务。

如果需要询问证人,法院会指定听取证人证词的日期,该日期必须自确定审理争议的日期起不少于十天。证人询问完毕后,法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如有必要)并作出裁决。

小额索赔程序适用于金额不超过 40,000 泰铢的债务追收。对于轻微案件,法院必须尽快确定审理日期并向被告发出传票。在听证会当天,如果原告和被告出庭,法院必须首先尝试在双方之间达成和解。对于轻微案件,法院必须继续审理案件,不得休庭,除非情况极其必要。对于轻微案件,法院有权口头作出最终裁决。

如果索赔金额超过50,000泰铢,可以在判决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诉法院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不会暂停执行有争议的决定。但是,如果利害关系方提供足够的担保,上诉法院可以暂停执行该决定。不同意二审法院判决的一方可在有争议的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泰国最高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如果获准,案件当事方可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再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年内提请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扣押和没收专利权和商标;没收财产租赁权和使用各种服务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那么建议使用债务人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破产:债务人将其资产或者资产管理权转让给他人;债务人意图欺骗或通过欺诈手段转让或出售其资产;债务人离开泰王国领土;债务人同意一项判决,要求他支付他不必支付的款项;如果法院判决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没有可以扣押的资产来清偿债务;债务人通知至少一位债权人他无法偿还债务。

债权人在存在以下情况时有权启动破产程序: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状态;作为自然人的债务人欠一位或多位债权人的债务金额不少于一百万泰铢,或者作为法人债务人欠一位或多位债权人的债务金额不少于两百万泰铢;无论该债务是否应立即或未来偿还,债务的金额都可以准确确定。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则有可能撤销债务人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所进行的交易。在这些交易中,尤其应突出以下几种:任何以欺诈方式进行的与债权人有关的交易;债务人进行或同意进行的资产转让或其他行为,旨在使某一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相比获得优势。通过撤销上述交易,有可能将债务人因这些交易而失去的资产返还,从而增加清算资产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覆盖破产程序的实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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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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