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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债务催收

泰国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应对债务人、文件以及未来债权实际执行的可能性进行法律和财务评估。在这一阶段,应核实债务人的准确姓名或名称、在泰国的住所或注册地址、商业活动、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既往执行程序、无力偿债迹象以及确认债务的文件,包括合同、发票、交付文件、债务确认、付款记录和往来函件。对于外国债权人,还应评估债务人是否在泰国拥有财产,债权是否基于泰国合同、外国合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以及相关文件是否需要翻译后才能在泰国程序中使用。

如果债务人仍在泰国经营,联系方式可以核实,并且没有立即转移、隐藏或处分财产的迹象,可以将庭外债务催收作为第一阶段。如果债务人已经涉及执行程序,出现无力偿债迹象,或者存在财产在判决前消失的风险,策略应更快转向法院程序、保全措施或与破产相关的债权人行动。

这一阶段包括与债务人进行有序谈判,以取得付款、约定分期付款计划、安排退回货物、进行抵销、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通过服务或货物进行结算,或者达成其他可以书面固定并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的解决方案。在泰国,庭外债务催收不仅是与债务人沟通的阶段,也有助于确认债务人是否承认债务、是否争议金额、是否请求延期、是否提出担保,或者是否表现出无力偿债迹象。

与债务人的联系通常从发送书面付款要求或其他有记录的通知开始,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如果债务人为自然人、保证人或其他受债务催收规则保护的人,沟通应当合法、适度并妥善留存记录。不得向无关人员披露债务信息,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语言、误导性陈述或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催收的方式。实际目标是联系有权决定付款的人,固定债务人的立场,并为下一阶段债务追收保存证据。

庭外债务催收的持续时间取决于债务人的反应、证据质量、是否存在可执行财产以及双方是否正在协商付款计划或其他解决方案。如果债务人无视要求、没有文件依据地否认债务、继续转移财产,或者拒绝提出现实的付款方案,债权人应准备进入司法债务催收,而不是继续延长没有程序效果的谈判。

在泰国启动司法债务催收之前,债权人应根据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确定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法律没有规定特别期限时,一般诉讼时效为10年。但是,与债务相关的部分请求适用较短期限:某些定期付款请求,包括逾期利息、本金分期付款、租金或其他定期付款,可能适用5年期限;部分商业或专业服务类请求可能适用2年期限。因此,合同债务、利息请求、租金欠款、服务费用请求或者由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的请求,可能需要分别评估诉讼时效。除非债务人将时效作为抗辩提出,法院不会仅因诉讼时效届满而驳回请求,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也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缩短。

如果债务人明确承认债务,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包括通过书面确认、部分付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或其他明确表明承认债务的行为。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对于泰国的债务催收,妥善记录谈判具有实际意义,因为债务确认、付款建议、部分付款或债务人的书面立场,可能影响诉讼时效分析和向法院起诉的时机。

泰国法律规定了几种司法债务催收方式:普通民事程序、小额金钱请求程序,以及针对基于付款凭证或书面合同的特定请求所适用的简化程序,前提是该文件初步看来真实、有效并且可以执行。应选择哪一种程序,取决于请求金额、债务的文件基础、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以及案件是否能够通过简化程序处理。

普通司法程序通常从向法院提交起诉文件开始。随后,法院审查起诉文件,并作出受理、退回或驳回的命令。法院受理后,应发出传票,并附上起诉文件副本,送达被告,以便其提交答辩。自提交起诉文件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应联系有关人员,以便向被告送达传票。

对于外国债权人,如果原告在泰国没有住所、经营办公室或可执行财产,可能会出现额外的程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原告存入一定金额或者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这并不阻止外国债权人在泰国提起诉讼,但在评估费用、时间和案件实际策略时应当予以考虑。

传票和起诉文件送达被告后,被告应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在答辩中,被告应明确说明其承认或否认原告全部或部分主张,并说明其立场的理由。法院审查答辩后,作出受理、退回或驳回的命令。

如果存在债务人在判决前转移、隐藏、移出或处分财产的实际风险,债权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在非小额请求案件中,泰国民事程序允许原告请求在判决前扣押或保全财产、扣押第三方应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或交付的财产、临时禁止特定行为,或者暂时停止与争议财产有关的登记变更。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请求有充分依据且情况需要立即保护,可以及时审查紧急申请。

提交答辩后,法院必须至少提前十五天通知各方,确定初步听证会的日期,除非: 被告未能提交答辩;被告的答复完全、明确地承认原告的主张;被告的答复完全否认了原告的指控,但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法院认为不需要进行初步听证;法院认为可以在不询问证人的情况下就案件作出决定;案件较小,不存在需要解决的困难问题,无需进行初步听证。

如果被告未提交答辩,原告应在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申请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并不是被告沉默的完全自动结果。只有在请求看来有依据且不违反法律时,法院才可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在金钱请求案件中,法院可以要求提交确认请求金额所需的文件。如果法院有理由认为被告并不知道提交答辩的传票,可以命令以通常方式或其他适当方式重新送达,并规定确保有效通知所需的条件。

在两方当事人参与的争议审理当日,法院必须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论点进行核查,明确双方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法院还会查明哪些陈述被双方接受或有争议。双方承认的事实即视为成立。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但对方当事人不予接受且与争议标的直接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法院应当认定为争议问题。

各方均须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或另一方就双方所依据的事实和庭审中将出示的证据提出的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回答事实问题或无理否认某一事实,则该事实应被视为已被承认,除非该方当事人此时能够回答或证明其否认有理。

如果被告在开庭审理当天没有出庭,法院将继续审理程序,并视为被告已获悉当天审理程序的进展情况。本案中,被告无权质疑争议问题认定的正确性和举证义务。

如果需要询问证人,法院会指定听取证人证词的日期,该日期必须自确定审理争议的日期起不少于十天。证人询问完毕后,法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如有必要)并作出裁决。

小额索赔程序适用于不超过40,000泰铢或者相关规定所确定其他金额的金钱请求。在此类案件中,程序应当更快且形式要求较低:法院应尽快确定听审日期并传唤被告;如果双方到庭,法院首先尝试促成和解;法院可以更主动地询问证人,并应连续审理案件,除非存在特别必要。该程序适合金额较小的债务,但不适合金额较大的商业请求或需要复杂证据的争议。

在小额索赔案件中,如果程序规则允许,法院可以作出口头命令或口头判决。程序较为简化并不免除债权人准备清晰书面证据的必要性,债权人仍应证明债务存在、付款逾期以及请求金额。

一审法院的判决或命令,可以在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应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在金钱争议中,如果上诉所涉金额或价值不超过50,000泰铢,原则上不得就事实问题上诉,除非存在不同意见、确认有合理上诉理由,或者取得有权法院院长的书面许可。提出上诉不会自动中止执行,但上诉方可以请求中止执行,法院也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或存入款项。

不同意上诉法院判决的一方,可以在判决或命令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许可向泰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进一步审查实行许可制度:泰国最高法院首先审查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足够重要,值得其审理。如果获得许可,泰国最高法院将在被准许的申请范围内审查案件,并可以维持、变更、撤销原决定,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裁判。如果许可被拒绝,上诉法院的判决或命令即为最终决定。泰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或命令为最终决定,不得再上诉。

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泰国需要单独进行策略评估。泰国没有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机制。持有外国法院判决的债权人通常需要在泰国法院启动新的程序,而外国判决本身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前提是该判决已经最终生效,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并且不违反泰国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对于已经在境外取得判决、随后发现债务人或其财产位于泰国的国际债权人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

与外国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可能提供更直接的执行路径。如果仲裁裁决符合适用的法律框架,并且满足必要的程序条件,债权人可以在泰国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被承认后,可以按照与泰国法院判决相近的实际方向进行执行。因此,在与泰国有关的跨境合同中,选择法院还是仲裁,可能影响未来债务追收策略的可执行性。

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后,债权人应当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而不应将判决本身视为自动取得付款。债权人可以在判决或命令作出之日起10年内,申请通过扣押财产、扣押债务人的请求权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实现债权。执行申请应说明债务人尚未履行的义务以及债权人请求采取的执行措施。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负责执行的人员采取的措施获得满足,包括扣押动产或不动产、扣押第三方应向债务人支付的款项或交付的财产、扣押已登记权利、扣押与租赁或服务使用有关的权利,以及通过拍卖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变价。实际执行效果取决于债权人能否查明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泰国民事程序也承认某些不得执行的财产类别,因此,在执行阶段之前和执行过程中,查找资产并正确识别可执行财产非常重要。

如果债务人无力偿债,而普通强制执行无法提供完全回收债权的现实可能,破产程序企业重整可以成为替代性的债务追收路径。在泰国,破产并不仅仅是对债务人施加压力的手段,而是一种集体程序,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在主管机关以及负责破产程序的人员监督下,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管理。

根据泰国破产法律,债务人在多种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无力偿债,包括将财产或财产管理权转让给他人,为损害债权人而处分财产,离开泰王国领土,同意承担本不应支付款项的法院判决,财产已因法院判决被扣押,或者没有可扣押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以及向至少一名债权人通知其无法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无力偿债、债务金额确定且达到法定门槛时启动破产程序。对于自然人债务人,债务金额应不少于1,000,000泰铢;对于法人债务人,债务金额应不少于2,000,000泰铢。如果债权人持有担保,在选择破产作为追收策略之前,应评估担保价值以及剩余未清偿债权金额。

在作出全面管理财产的命令后,负责破产程序的人员在为债权人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该人员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会议日期,并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债权清偿申请。遗漏这一阶段可能限制债权人实际参与债务人财产分配的机会。

在这一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请求,破产程序还可以包括追回在破产申请之前或之后离开债务人财产的资产。损害债权人的交易、没有充分对价的财产转让、无偿处分,或者旨在使某一债权人相较其他债权人获得不正当优势的行为,可以被提出异议;如果法院认为存在充分法律依据,可以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予以撤销。这可以增加可分配给债权人并用于支付破产程序费用的破产财产。

如果债务人为公司,企业重整可以作为单独方案进行评估。若维持企业持续经营并执行经批准的偿还计划,比立即清算更可能实现债权回收,则企业重整可能成为更现实的回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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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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