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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的债务催收

苏丹的债务催收流程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苏丹没有债务追收的时效规定,因此无论债务的年限长短,任何时候都可以启动司法追收。

苏丹法律规定,可在普通法院诉讼程序中对债务进行司法追讨。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从向法庭提交索赔声明开始的。索赔声明必须附有确认索赔有效性的文件以及原告提到的证人名单。禁止出示上述名单以外的文件或传唤证人。

接下来,法院安排公开法庭听证会以登记索赔。 在这次会议上,法院与原告讨论索赔理由并审查所提供的证据。如果索赔书符合要求,法院会下令接受索赔、支付费用并传唤被告出庭。法庭费用必须在法庭命令发出之日起一日内支付。否则,申请将被拒绝。

在指定的审理案件的日期,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或通过其授权的律师出庭。如果原告和被告均未出席第一次听证会,则案件必须结案。原告有权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者在案件结案后七日内请求恢复诉讼程序。如果法院承认原告未能出庭的原因有效,则会取消结案决定并安排新的听证会。如果原告出庭而被告缺席第一次听证会,并且已适当通知被告,法院将缺席审理此案。如果法院确定被告没有收到通知,听证会将延期以进一步通知。如果被告出席随后的听证会并给出未出席第一次听证会的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允许他提出辩护,但须报销费用或其他条件。

如果对缺席被告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可以在判决通知后七日内提出撤销判决的动议。如果法院发现被告没有收到适当的通知或有有效的缺席理由,法院将撤销该决定并下令举行新的听证会,但可能会产生费用。

在听证会上,法院与出席的当事人进行讨论,以确定双方争议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提交书面解释,而不是进行讨论。被告未提出答辩和书面说明的,法院在听取原告的证据后,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或者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决定。

在讨论结束或审查书面解释后,法院根据其内容确定以下事项:各方之间不存在争议的问题;各方存在分歧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各方拟提交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简要说明。

在确定争议问题后,法院将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及其证据。在听取证据后,法院将在各方之间进行最后辩论并做出裁决。

对于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的裁决可在有争议的裁决通知之日起 15 天内向苏丹国家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

债务追收的另一种选择是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根据苏丹的《破产法》,如果是立即到期或应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支付的特定金额,且债务人在提交破产申请前的三个月内实施了破产行为,则债权人有权启动该程序。法律将以下事件列为破产行为,例如:债务人离开苏丹或留在苏丹境外;由于执行法院判决,债务人的财产被扣押和出售; 债务人已通知其债权人之一,他已停止偿还债务或打算这样做;债务人因执行民事法院的判决或命令而因未能支付一笔款项而被监禁21天以上。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进行的交易。除其他外,此类交易或行为可包括:以低估的价格进行的交易;偏袒一个债权人而非其他债权人;与债权人有关的任何欺诈性交易,条件是债务人的交易对手知道此类欺诈行为。如果债务人在完成上述转让或行为后被宣布破产,并且破产申请是在该转让或行为完成后三个月内提交的,法院可以取消这些行为。通过取消上述交易或行为,有可能将债务人因这些交易而失去的资产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支付破产程序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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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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