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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苏丹的债务催收

南苏丹的债务催收流程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南苏丹没有诉讼时效法规,因此无论债务的时间长短,任何时候都可以启动债务的司法追偿。

南苏丹法律规定可在普通法院诉讼程序中对债务进行司法追偿。

一审法院是帕亚马法院(有权审理索赔额不超过 500 南苏丹镑的案件),以及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有权审理任何案件,无论索赔额多少索赔。

通常的司法程序首先是向法院提交索赔声明,然后法院核实索赔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要求。 如果诉讼符合要求,法院作出接受诉状的决定,并责令债权人在7天内缴纳诉讼费。缴纳法庭费用后,法院发出传票,其中包含对诉讼理由和寻求的债务金额的准确陈述,并命令被告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庭答辩。

在指定的案件审理日,各方必须亲自或通过其律师出庭。如果被告未出庭,法院应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审理,前提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传票已正式送达;如果证明传票未正式送达,法院则应暂停审理,并命令向被告发出和送达第二份传票。

在案件的第一次审理中,或在案件休庭期间的任何后续时间,法院必须与当事人面谈,以确定双方在哪些法律或事实问题上存在分歧。法院可以不询问当事人,而是要求他们提交书面陈述。

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及其陈述,法院必须制定并记录: 当事人同意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当事人打算提供以确定有争议事实的证据清单。如果被告没有提出辩护,则法庭无须拟定和记录问题。

如果被告未对诉讼提出异议,法院在取证支持原告的主张后,可做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或做出法院认为合适的其他判决。

在指定的案件审理日,法院听取当事人的立场,并考虑当事人必须证明的支持争议问题的证据。在考虑争议问题后,法院必须立即或在随后的短时间内做出最终决定。

在判决中,法院可以命令支付债务本金的利息,从审判开始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或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日期。 利率不得超过南苏丹银行设定的基准利率加五个基点。

帕亚姆法院的裁决可以上诉至地区法院,而地区法院的裁决则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裁决可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上诉至南苏丹最高法院。上诉期限为自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天。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

债务追收的另一种选择是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启动该程序。根据南苏丹的破产法,债务人被视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包括:(1) 债务人未履行索款要求;(2) 根据法院命令对债务人提起的执行程序未全部或部分执行;或 (3) 债务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由法警或其他持有财产留置权的人占有或控制。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进行的交易。除其他外,此类交易或行动应包括:以低于市场价值进行的交易;就先前存在的债务对债务人的任何财产作出规定或设定负担的交易;为将资产置于债权人无法触及的范围之外而与相关人员就债务人的任何资产进行的交易;使一个债权人优于另一个债权人的交易。如果上述交易是在破产程序开始日期前一年内完成的,可以被宣布无效。通过取消这些交易,可以追回债务人因这些交易而失去的财产,从而增加破产清算资产,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支付破产程序的实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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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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