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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苏丹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需要对债务人、债权依据以及将争议与南苏丹相联系的财产或商业存在进行法律和执行评估。在商业债务案件中,这项评估包括债务人的法律状态、实际经营活动、合同履行地点、动产或不动产所在地、现有法院案件、既有判决、执行风险、无力偿债迹象以及能够证明债务的文件。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首要的实际问题是南苏丹法院是否可以成为有效追偿债务的地点。如果争议涉及位于南苏丹的财产,或者债务在南苏丹发生、已经在南苏丹履行、应当在南苏丹履行,或者债务人在南苏丹拥有资产、分支机构、代表或其他可以启动程序的联系基础,则商业争议可以与南苏丹形成联系。
如果债务人仍在经营,没有受到有效执行措施影响,并且存在现实的自愿付款可能,债权人可以启动庭外催收阶段。
这一阶段以合法谈判、书面付款要求、债务金额核实以及商业上合理的和解方案为基础。和解方案可以包括支付债权、分期付款安排、退还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相互债务抵销、交换服务或货物,或者其他符合交易性质的解决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可用的商业沟通渠道与债务人联系,并记录重要回复和约定。这一阶段的目的,是确定实际决策人,确认债务是否被承认或被争议,保存债务人立场的证据,并在正式程序开始前评估自愿清偿是否现实。
如果谈判没有带来付款,债务人回避联系,提出缺乏文件支持的异议,转移资产,出现无力偿债迹象,或者没有提出现实的付款方案,下一步应根据现有文件和可执行资产选择法院程序、执行既有判决或者与无力偿债有关的措施。
南苏丹关于合同和民事诉讼的规则中,并未为商业债务追偿中的普通债权请求设定专门的一般诉讼时效。因此,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债务金额以及追偿的法律依据,即使债务到期后已经经过较长时间,仍可主张追偿。
南苏丹法律主要通过普通民事程序进行司法债务追偿,但债权人已经取得可执行判决、可在南苏丹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者具备启动无力偿债相关程序的法律基础时,可以选择相应程序。
法院管辖权取决于请求金额和案件性质。帕亚姆法院可以审理金额不超过 500 南苏丹镑的案件,但须符合其设立文件中的限制。第二级县法院可以审理金额不超过 1000 南苏丹镑的案件。第一级县法院可以审理不受金额限制的案件,并可以审理针对帕亚姆法院裁判的救济申请。高等法院可以在第一审审理不受金额限制的案件,并对公司、商标、企业名称、破产以及债权人之间安排等事项享有专属管辖权。
一般规则是,案件应提交给有权审理该事项的最低级别法院。在合同争议中,地域管辖可以与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或营业地,或者诉因全部或部分发生地相联系。
普通民事程序从提交起诉状开始。如果起诉状形式符合要求且不应被驳回,法院将受理起诉状,命令缴纳法院费用并发出传票。法院费用必须在法院命令缴纳之日起 7 天内支付;否则,法院可以驳回起诉状。除非原告依法或依照法院决定免缴费用,案件视为自缴纳法院费用之日起成立。
法院费用缴纳后,法院发出由法官签署的传票。传票应准确说明诉讼理由和请求事项,并命令被告在指定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庭答辩。
正式的传票送达由法院工作人员完成,除非法律或法院另有规定。送达通常通过向被告交付或提出交付传票副本的方式进行,在可行情况下采用亲自送达。如果找不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绝接收传票,送达人员应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如果法院认定被告逃避送达,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送达传票,法院可以准许替代送达,包括将副本张贴在法院建筑物和被告最后已知地址,在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或者采用法院指定的其他方式。
如果被告不居住在南苏丹,也没有被授权接收司法文件的代表,传票将发送给司法机关首席登记员,并随后通过相应的官方途径,以外交渠道或法院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外国公司在南苏丹设有分支机构或代表的,传票可以送达该分支机构或代表。
在指定的审理日期,当事人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法院的官方语言为英语和阿拉伯语,不懂这些语言的当事人或证人可以通过宣誓译员接受询问。
在第一次审理或后续审理中,法院询问当事人,以确定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或者命令提交书面诉讼文件。此类文件应简明陈述重要事实,列明日期、金额和数字,并由当事人、授权代表或律师签署。答辩应包括全部抗辩理由,并对原告提出的每一项理由作出具体承认或否认,但损害金额除外。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立场和诉讼文件记录已确认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以及当事人拟提交的证据。如果被告未提交所要求的答辩,法院可以接纳支持原告请求的证据并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或者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决定。
在审理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先陈述立场并提交证据,随后另一方陈述立场并提交证据。法院审查争议问题后,应立即或者在较短且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决定。
在金钱给付判决中,法院可以从案件成立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或者至法院确定的其他日期,对本金判给利息。利率不得超过诉前期间已对本金判给的利率,也不得超过南苏丹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加五个基点。利息必须在起诉状中提出;如果判决没有关于利息的规定,视为法院拒绝判给利息,债权人不得就该利息另行起诉。
帕亚姆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至县法院。县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至南苏丹最高法院。上诉必须在异议期限开始之日起 15 天内提出。通常,该期限自判决或裁定通知当事人时开始;如果被作出不利裁判的人在宣判时在场,或者已被传唤但未出庭,则期限自宣判时开始。南苏丹最高法院的决定在普通上诉程序中为最终决定。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法院判决,而债务人居住在南苏丹或在南苏丹拥有财产,债权人可以使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外国判决、裁定或命令如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依作出国法律已经成为最终决定,当事人已被适当传唤并得到代表,不与南苏丹法院先前决定相冲突,不违反南苏丹公共秩序或道德,不是通过欺诈取得,也不是基于违反南苏丹法律,则可以在南苏丹执行。
经认证的外国法院判决副本推定为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除非文件本身显示相反内容。如果外国判决在作出国具有可执行性,债权人可以在南苏丹针对居住在南苏丹或在南苏丹拥有财产的债务人提起执行案件。
取得可执行决定后,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执行可以首先针对债务人的动产;通常在动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针对不动产进行执行。法院监督执行阶段产生的问题,与执行有关的争议不会自动中止执行,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在金钱判决全部或部分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传唤判决债务人说明其付款能力。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签发拘留令或命令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例如债务人有能力付款但拒绝或怠于付款,在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轻率负债,给予其他债权人不公平优先,或者恶意转移、隐藏或移出财产以阻碍或拖延执行。
执行还可以包括扣押和出售财产。不动产扣押应依据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进行,并可以禁止转让或设定负担。命令应载明所执行的债务和相关财产,不动产扣押应在土地登记机关登记。执行出售通过公开拍卖进行,份额、股份或其他证券可以通过银行、中介机构或者法院命令的其他方式出售。
债权人应在整个执行阶段保持执行程序处于 active 状态。如果自执行程序中最后一项法院命令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申请,则执行视为已经得到满足,案卷将被关闭。之后,债权人可以在缴纳规定费用后申请重新开启执行。
债务追偿的另一种方式是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或其他与无力偿债有关的程序。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普通执行未能取得结果,或者需要审查可能减少债权人可受偿财产的资产转移时,该方式可能具有实际意义。
根据南苏丹法律,如果债务人未履行法定付款要求,如果基于法院判决对债务人启动的执行全部或部分未获满足,或者如果债务人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财产由管理人或其他正在实现该财产担保权的人占有或控制,则债务人可被视为无力偿还债务。
法定付款要求应涉及不低于规定金额的债务。对于自然人,债务人必须是根据法院判决负有债务的人;对于公司,应为确定的债务,该债务不一定必须基于法院判决。除债务已由法院判决确定的情形外,该要求应由正式声明确认,送达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在送达后 20 个工作日内,或在法院确定的更长期限内,支付债务、与债权人达成安排,或者以财产提供担保以保障付款。
债务人可以在法定付款要求送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撤销该要求。申请应由宣誓声明支持,并在同一十个工作日期限内连同该声明送达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有反请求、抵销或交叉请求,如果债权人持有足以覆盖债务的担保,或者存在其他充分理由,法院可以撤销该要求。只有在破产或清算申请于履行该要求的最后一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时,未履行法定付款要求才可以作为无力偿还债务的证据使用。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关于无力偿债的规则可以用于质疑可撤销交易。这些交易包括偏向个别债权人的交易、低价交易、可撤销负担以及与关联人员进行的交易。偏向交易可以表现为,在债务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期间,并且在清算或破产开始前一年内,因既有债务转移财产;也可以表现为使某一债权人获得多于其在无力偿债财产分配中本应获得数额的交易。
在程序开始前六个月内进行的转移,除非有相反证明,推定为在债务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期间,并因非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而进行。低价交易可以被质疑,如果该交易是在清算或破产开始前一年内达成,并且债务人取得的对价显著低于其转让的价值,或者债务人因该交易变得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者在财务资源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行事,或者明知不能履行仍承担义务,或者为使资产脱离债权人可及范围而进行交易。
在清算或破产开始前一年内,为既有债务在财产上设定的负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之外被撤销。在程序开始前六个月内设定的负担,除非有相反证明,推定为在债务人设定该负担后立即无法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与关联人员的交易也可能被撤销,如果该交易在无力偿债前 12 个月内涉及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社会关系密切人员、雇员、管理人员、专业顾问、商业伙伴、合伙人、股东、董事或类似人员。
要求撤销此类交易的债权人、清算人、管理人、成员、出资义务人或受托人,应向法院提交通知,说明交易、应追回的财产或价值以及程序后果,并将该通知送达相关人员。如果没有受影响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该交易自通知送达后的第二十个工作日起被撤销。交易被撤销后,法院可以命令支付已取得利益的价值,返还已转让财产,将财产归属于公司或受托人,解除财产负担,提供担保,或者确定相关人员在清算或破产中的债权请求。
如果您需要南苏丹的债务催收支持,格兰德利加可以在案件的每个阶段提供协助:评估债务人及其财产,准备付款要求和和解策略,分析法院管辖权和诉讼时效,进行法院程序,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处理与无力偿债有关的步骤。适当的追偿路径应在审查文件、债务人状态、可用资产、债权可执行性以及在南苏丹实际追回债务的前景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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