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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马其顿的债务催收

马其顿的收债程序首先要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其活动领域、公司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分析形成了追讨债务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收款的平均时间为 60 天(同意分期偿还的情况除外)。金融纪律法》规定,自债务产生之日起 60 天内未履行金钱义务的,处以 10 000 欧元等值罚款。因此,该法律规定鼓励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内解决财务问题。如果这一步骤没有取得预期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这一步骤并不适用,则有必要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5年。但对于货物销售合同或者提供服务合同当事人相互主张的权利,诉讼时效在三年后届满。错过诉讼时效并不妨碍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适用错过期限的后果,则债权将被驳回。立法禁止通过双方协议改变指定期限。

北马其顿的立法规定了通过法院追收债务的三种选择:发出付款令、一般索赔程序 和小额索赔程序追回债务的三种选择。

一般诉讼程序通过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实施,随后法院进行主审准备,并在8天内向被告送达诉讼申请,并要求被告在提交诉讼申请之日起不少于15天、不超过30天内答复诉讼申请。该期限届满后,法院将在 50 天内确定初步听证会的日期。初步听证会后,法院将在最多 60 天内确定主听证会的日期(复杂案件最多 90 天)。法院审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判决),判决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15日后生效,前提是不上诉 、(在票据、支票和商业争议中,这个期限为八天)。

*在涉及金额不超过 1,000,000 第纳尔的金钱索赔的商业纠纷中,双方有义务在提出索赔之前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提出索赔时,原告必须提供调解员出具的书面证据,证明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尝试未成功。否则,法院将驳回未附有指定证据的诉讼请求。

如果对判决提出上诉,则应当事人的邀请,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未出庭并不妨碍上诉的审议。二审法院不迟于三个月内对上诉作出裁决,对于更复杂的案件,则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除非上诉人反对,否则上诉法院不得修改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

上诉法院的决定是终局性的,但可以在收到第二审法院决议书后的30天内向北马其顿共和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通常情况下,针对第二审决定的复审申请不能在争议金额不超过1,000,000马其顿第纳尔(对于商业争议为1,500,000马其顿第纳尔)的情况下提出。复审申请的提交不会暂停被复审决定的执行。最高法院在接受案件后的八个月内复审被复审决定。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签发司法支付令(“Судски платен налог”)的程序适用于债权人基于可靠文件提出的货币债权。根据程序立法的规定,属于可靠文件的包括:官方文件;如有必要用于主张权利的票据和支票,附有抗议和回执;发票;根据特殊规定具有公证文件价值的文件。在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在不进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发布法院支付令。支付令中法院指定被告必须在收到后的八天内(在票据和支票争议中为三天内)履行诉讼要求及法院评估的费用,或在同期内对法院支付令提出反对意见。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支付令将具有终局性。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法院将根据案件情况安排初步或正式听证会,以审理反对意见的合理性,并决定维持支付令或取消支付令。法律规定这一程序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此外,在对一审法院决定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必须在三十天内作出决定。

小额索赔程序适用于不超过 600 000 第纳尔的索赔。该程序的执行方式与一般索赔程序相同,但时间较短,且无需预审。判决会在主要听证结束后立即宣布。只有在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对根据小额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原因是事实情况有误或未完全确定,以及实体法适用不当。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期为 8 天。不得对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进行复审。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自愿遵守法院判决,债权人应准备请求书,并将其与执行令正本一起提交给执行人,启动执行程序。如果索赔金额超过 10,000 欧元,则该索赔必须由律师起草,并附有律师印章和签名,执行中的债权人是马其顿共和国、银行、储蓄机构的情况除外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提供商或保险公司。法院判决可以在 10 年内执行。如果执行文件确定向债务人收取利息,则计算并收取利息,直至资金存入执行人的专用账户之日。

《执行法》第27条规定,在执行强制执行文件之前进行的交易是满足债权人债权所必需的,或使某些债权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或为防止执行而执行的文件在执行执行文件时没有法律价值。如果这些交易是在执行文件通过后六个月内进行的,则应视为无效。这些交易的无效由民事诉讼中作出的最后决定决定。

债权人在强制执行阶段可以通过冻结债务人的账户并扣划其中的款项;查封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将其拍卖;查封并拍卖证券和商业公司的股票;将任何财产权利转换为现金;以及转移支付操作持有者的资金,来满足其要求。

如果债务人有资不抵债的迹象(资不抵债的债务人是指无法在 45 天内支付到期金额的债务 人),则值得考虑通过对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来作为收债的替代选择。此外,《破产法》规定,被授权管理、代表和监督法律实体的个人和机构有义务至迟在启动破产程序的理由产生之日起 21 日内提交启动破产程序的建议。如果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上述人员和机构应对给债务法人的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破产程序启动后,法院将核实清算财产的存在和价值,如果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程序将被终结,除非债权人同意自费支付这些费用。

在这一程序框架内,应破产托管人的要求,可确定债务人公司参与人对其债务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还允许取消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交易,如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十年与明知会对债务人的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人进行的交易,或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四年进行的无偿交易。由于取消了这种交易,有可能向债务人退还从这种交易中损失的款项,从而增加清算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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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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