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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米比亚的债务追讨过程首先要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开始合法追讨之前,值得注意诉讼时效。债务追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对于汇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为六年。债务人明示或者暗示承认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纳米比亚的债务追讨是通过普通和简化司法程序进行的。
普通诉讼的启动方式是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然后法院在诉讼请求符合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登记,并发出传票传唤被告出庭。
收到传票后,债务人有 10 天的时间向法院提交抗辩索赔的意向通知。计算期限时不考虑 12 月 16 日至 1 月 15 日期间。如果被告未能提交辩护意向通知,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安排听证会并作出缺席判决。如果被告提交了辩护意向通知,书记员会将案件转交给主审法官。
一旦案件被分配给管理法官,法官应通知各方案件规划会议的时间和日期,该会议应在案件分配后的15天内举行。无论各方是否在会议前提交案件处理计划,管理法官都应在会议上确定应包含在计划中的内容,并通过法院命令确定该计划。
如果被告提交了辩护意图通知,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起诉书中列明的每项请求作出简易判决,包括关于利息和费用的请求,前提是该请求:基于可执行文件且涉及特定金额。原告的申请必须在宣誓下提交。管理法官应对简易判决申请的审理做出指示,听证会日期可在案件规划会议上确定。在简易判决听证会上,被告可以:向原告提供担保;或通过宣誓书或口头证词说服法院,证明自己对诉讼有正当辩护。如果被告没有提供担保或没有说服法院,法院可以做出有利于原告的简易判决。否则,法院将根据批准的计划继续审理案件。
案件管理会议结束后,法官将安排初步听证会。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主动与被告沟通,以准备初步听证令草案。命令草案必须在初步听证会前4天准备好,并且必须涵盖诉讼期间必须确定的所有事实和法律问题;所有无争议的相关事实;所有将被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各方打算提供的所有证据的清单;加快审判和其他程序问题的建议。
然后,法院进行审理,在审查所有证据和当事人的结论后,法院会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作出裁决。
对地方法院的判决可在判决后 15 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对高等法院的判决,可在判决后 21 天内向纳米比亚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必须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可以在30年内提交强制执行。作为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将其出售;逮捕并拘留债务人。
追讨债务的另一种选择是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有权启动这一程序:1)债务金额不少于 100 纳元,可立即偿还或在未来某个指定时间偿还; 2)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三个月内发生了破产行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1) 债务人转让其财产或财产的任何部分,意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使某一债权人优于其他债权人;(2) 债务人与其任何债权人订立或提议订立任何协议,以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3) 债务人离开纳米比亚领土或从债权人处潜逃;(4) 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或债务人在执行判决时未指明可用的财产;(5) 债务人书面通知其债权人其无力偿还债务的。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可以撤销债务人意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交易。此类交易尤其包括:1)任何无偿处置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交易对手方明知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而进行的交易; 3) 优先考虑某一债权人。由于取消了上述行为和交易,债务人就有可能将其从这些交易中被剥夺的财产归还给债 务人,从而增加清算数额,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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