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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的债务催收

缅甸的债务催收程序从对债务人、债务文件以及最现实的回收路径进行法律和实际评估开始。在这一阶段,应核查债务人的法律身份、商业活动、注册地址、可取得的公司资料、付款历史、正在进行的法院案件、执行措施、无力清偿迹象、可能提出的债务抗辩,以及能够证明债权人请求的文件。若债务人是在缅甸注册的公司,初步核查可包括缅甸电子公司登记系统中的资料,该系统可按公司名称或注册编号查询公司。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在缅甸分析债务人还应包括对收款路径的合规性和银行可行性的评估。缅甸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被视为高风险司法辖区,与缅甸个人或公司有关的交易可能受到制裁审查、银行审查、外汇限制以及针对特定人员、实体、行业或付款渠道的限制。这些因素会影响债权人选择和解、诉讼、执行、清算或其他债务回收措施。

如果债务人没有重大的法院案件或执行程序,仍在继续经营,并且可以取得联系,债权人可以先采用缅甸的庭外债务催收。这一阶段适用于债务已有文件证明、能够确定债务人方面的决策人员,并且案件情况允许争取自愿付款、分期付款安排、退回货物、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抵销、替代履行或其他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与债务人的沟通可根据现有联系方式和债务性质,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通讯软件进行。债权人应保存每一次付款要求、债务人回复、和解提议、付款承诺以及拒绝付款的证据,因为这些材料之后可能用于支持诉讼、执行策略或与债务人无力清偿有关的申请。

如果债务人拒绝付款、忽视付款要求、没有提出真实和解方案却拖延案件、转移资产、缩减经营,或者初步分析显示自愿付款的可能性较低,策略应在考虑诉讼时效和有管辖权法院的基础上,转入缅甸的司法债务催收阶段。

在启动法院程序之前,债权人应评估适用的诉讼时效。对于普通合同付款请求,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并从诉权产生之日开始计算,例如付款到期日、合同被违反之日、货物交付且价款应付之日,或根据债务性质确定的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日期。若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前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形式承认债务,或作出部分付款,时效期间可以中断。发生此类承认或付款后,诉讼时效自相应的新日期重新计算。

缅甸法律规定,司法债务催收可以通过普通民事程序进行;对于特定类别的请求,也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

民事案件由缅甸法院系统审理,该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地区或邦高级法院、自治专区和自治州法院、地区法院以及镇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镇区法院法官和附加镇区法院法官对争议金额不超过五千万缅元的案件具有初始管辖权,副镇区法院法官对争议金额不超过两千万缅元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自治专区和自治州法院法官、地区法院法官以及附加地区法院法官对争议金额不超过五十亿缅元的案件具有初始管辖权,相关副法官对争议金额不超过三十亿缅元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普通司法程序从向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提交起诉文件开始。起诉文件应列明当事人、债权请求、请求的救济方式、争议金额、诉权产生日期、诉讼时效是否得到遵守,以及债权人所依据的文件。原告还应按照案件金额缴纳相应的法院费用,并支付与传票送达有关的费用。

起诉文件和相关材料提交后,法院审查案卷,登记民事案件,并根据请求金额和法院管辖范围将案件分配给相应法官。随后,法院向被告发出传票。传票连同起诉文件副本一起送达被告,被告可以亲自出庭,也可以通过被认可的代表或律师出庭。

被告应提交书面答辩,并回应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否认应当具体,并针对相应事实。被告未明确否认的主张,可能被视为承认。若被告提出多个独立抗辩理由,应分别、清楚地列明。符合法定程序条件的,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诉。

如果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或未在指定日期出庭,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案件,并在债权请求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出裁判。如果双方均出庭,法院将分析双方立场,确定存在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形成需要裁判的问题,并进入证据审查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提交文件、证人陈述和其他证据。法院还可以审查临时措施申请、文件披露和查阅申请,以及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问题。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应按照民事案件适用的证明标准证明其请求成立。庭审和最终陈述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和司法裁定。若双方对关键事实或法律问题不存在真实争议,法院可以在不进行完整证据审查的情况下作出裁判。

简易程序适用于以汇票、洪迪票据和本票为基础的诉讼。该程序适用于由特定债务票据支持的请求,进展通常快于普通民事程序,因为被告能否抗辩取决于其针对债权人请求提出的程序理由和证据。

民事案件中的上诉和复审申请,应当逐级提交至最近的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对镇区法院裁判不服的一方,可以向相应的自治专区法院、自治州法院或地区法院提出上诉或复审申请;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后续审查可按照法院层级继续进行。民事上诉期限通常为向高级法院上诉九十日,向其他法院上诉三十日,自被上诉的司法裁定或命令作出之日起计算。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为终局裁判,但法律关于法院组织的特别审查机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缅甸境内依据境外法院裁判启动执行之前,债权人应确定该裁判是否属于要求支付一定金钱金额的外国法院裁判。根据民事程序规则,若互惠地区的上级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定经认证后提交至地区法院,该裁定可以在缅甸被执行,如同由该地区法院作出。债权人还应提交证明文件,说明该裁定已经履行或调整的范围。

如果存在法定障碍,外国法院裁判在缅甸不具有最终效力。这些障碍包括外国法院无管辖权、案件未就实体问题作出裁判、违反公平审判原则、存在欺诈、错误适用国际法,或者请求建立在违反缅甸法律的基础上。基于外国法院裁判提出请求的期限为自该裁判作出之日起六年。

目前,缅甸没有用于直接执行外国司法裁定的互惠地区。因此,外国法院判决在缅甸的承认和执行通常需要将外国法院裁判作为依据,先取得缅甸法院的司法裁定,然后再针对位于缅甸的财产进行执行。

取得缅甸法院可执行的判决或司法裁定后,债权人应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缅甸国内司法裁定可在其具备执行力之日起十二年内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查封并出售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从可用资金中受偿、查封证券、查封公司股份或股权,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执行措施实现。取得司法裁定的债权人通常应向作出判决或司法裁定的法院启动执行案件。该法院可以自行执行,也可以在债务人居住、经营、受雇取得报酬或拥有财产的地点属于其他法院管辖时,将司法裁定移送给相应的有管辖权法院执行。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清偿迹象,清算可以成为普通诉讼和强制执行之外的独立债务回收路径。对于在缅甸注册的公司,如果公司对债权人负有不少于一百万缅元的债务,并且债权人已按照规定形式向公司注册地址送达书面付款要求,法院可以推定该公司无力清偿。

债权人的付款要求应使用第九号表格作出。债务公司在收到要求后有二十一日时间支付债务、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以债权人合理满意的条件解决债务。如果公司未在该期限内履行要求,债权人可以将该不履行作为申请清算的依据。

如果基于有利于债权人的判决、司法裁定或命令而进行的执行或其他程序,被全部或部分退回且未能实现清偿,也可以形成无力清偿的推定。该路径对于已经取得法院裁判但执行未能带来付款的债权人尤其重要。

如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业务是以欺诈债权人或其他欺诈目的经营的,法院可以适用关于欺诈性经营的规则。明知并参与此类经营的人,可以被责令按照法院认为适当的金额向公司资产作出出资。

无力清偿法律还规定了对清算前或清算期间滥用行为的后果。这些行为可以包括转移或隐匿公司财产,隐瞒公司应收债权或公司债务,销毁或伪造账簿和文件,未向清算人提供关于公司财产的完整信息,未向清算人移交财产或文件,以及就公司事务或清算向债权人作出虚假陈述。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院可以对责任人员适用监禁和金钱处罚。

在清算、重整和破产程序中,负责程序的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就先前交易作出命令。这包括低价交易、意图损害债权人、拖延清偿或增加回收难度的行为,使无担保债权人获得超过交易被撤销时本应获得利益的交易,以及过度负担的信贷交易。法院可以将债务人的状态恢复到争议交易未发生时的状态,将财产返还给公司或破产财团,解除或撤销担保,命令返还已经取得的利益,恢复保证人的义务,或作出法律允许的其他命令。

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且财产被隐匿或转让给第三方以逃避付款,破产规则也可能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回收策略可以结合债务存在的证据、资产查找、先前交易撤销以及增加可用于清偿债权人资产的法律措施。

格兰德利加在缅甸的国际债务催收案件中提供各实际阶段的支持,包括债务人和文件分析、庭外沟通、和解谈判、诉讼路径选择、诉讼准备、外国法院裁判处理、执行规划、无力清偿评估,以及分析可能影响实际回收效果的债务人行为。每个案件的策略均根据文件、债务人状态、可识别资产、可行付款路径以及缅甸可适用的法律措施确定。

15.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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