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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追债时效一般为3年。立法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改变指定的时效期限。时效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有权拒绝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通过支付预付款、提供担保权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承认债权人的债权,则时效期间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德国法律以一般审判、文件程序和签发付款令程序的形式规定了司法追债。
一般法院诉讼程序是通过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的,然后法院决定立案并准备主要听证会。法院接受诉讼请求后,立即将其发送给被告,并规定被告回应诉讼请求的最后期限。法院必须确保在每种法律情况下和平解决法律纠纷或个别有争议的问题。口头听证会之前会举行调解听证会,以友好地解决法律纠纷,除非在审前和解阶段已经试图达成协议或调解听证会显然无济于事。在调解听证会上,法院有义务与当事人讨论争议的事实和状况,自由评估所有情况,并在必要时提出问题。出庭各方必须亲自听取意见。如果一方未能出席调解听证会,或者调解听证会不成功,法院必须立即安排口头听证会(中间或实质性)。
通常,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对争议进行口头讨论后做出决定。经当事人同意,只有在程序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法院可以不经口头审理而作出决定。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后已经过去三个月以上,则未经口头听证会作出的决定是不可接受的。主审结束后,法院做出裁决,该裁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成为最终裁决。
一审法院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在裁决全文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但不得迟于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如果索赔金额超过 600 欧元,则允许上诉。上诉以口头听证会的形式审议。上诉法院在考虑上诉后做出裁决,该裁决从宣布之日起即成为最终裁决。
对于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在判决全文拟定后一个月内提出上诉,但不得迟于判决宣布后五个月。如果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具有根本重要性,或者如果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或确保统一的法院惯例需要对判决进行复审,则允许复审。提出上诉后,被上诉的判决将暂停执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得再上诉,一经宣布即为终审判决。
文件处理程序适用于要求支付指定金额或交付指定数量的其他可替代物品或证券的索赔,前提是支持索赔所需的所有事实都可以得到文件支持。索赔声明必须包含有关原告希望通过书面程序考虑案件的信息。原告可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口头听证结束前放弃书面程序,使法律纠纷仍以正常方式得到审议。
签发支付令的程序适用于以欧元支付一定金额的索赔。法院不核实原告对所述索赔的权利,接受支付令并将其送达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其中规定的要求。在法院根据支付令签发执行令之前,被告有权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如果被告及时提出异议,法院应将法律纠纷移交给支付令中指定的法院。受理争议的法院办公室应立即责成申请人在两周内以索赔声明的相应形式证实其索赔要求。收到索赔声明后,进一步的程序与一般程序相同。如果被告未提出异议,法院将签发执行令状,这相当于宣布可暂时执行的缺席判决。如果未提出异议,且原告在向被告送达支付令后的六个月内未申请执行令,则支付令将被终止。
签发欧洲付款令的程序适用于欧盟国家(丹麦除外)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货币债权案件。这一程序的索赔价格不应超过5000欧元。要获得欧洲付款令,您必须填写标准申请表并将其提交给法院。法院在闭门会议上接受付款令并将其发送给债务人,此后债务人有 30 天的时间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将传唤原告听取其对案件的立场,如果认为异议合理,则取消付款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按照一般程序审理案件。如果债务人未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付款令具有最终决定的效力。欧洲支付令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得到认可。
在收到法院的最终判决后,债权人应收到执行令,并将其提交给执达主任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出售证券来满足,并扣押债务人的隐性收入。
如果债务人有无力偿债或债务过多的迹象,应考虑为债务人选择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则债务人无力偿债。当债务人的资产不再覆盖现有负债时,债务人被视为过度负债,除非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经营业务。
在此程序的框架内,只要债务人的资产不存在或不足,就可以认定债务人的交易无效。在此类交易中,应注意的例如:与关联方的交易;破产程序启动前四年完成的自由出售资产或提供服务;只向一个债权人偿还债务,这使其他债权人处于不利地位;交易是在宣布破产程序之日之前十年与知道或可能知道债务人因此类交易而遭受损失以及债权人受到损害的人完成的。由于此类交易的取消,债务人可以将因此类交易而遭受的损失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破产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执行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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