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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债务催收

德国的债务追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沟通应在发送可证明的付款要求后开始,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在这一阶段,目的不是施加形式上的压力,而是进行合法的庭外沟通,清楚说明债务金额、到期时间、现有证据以及不付款可能产生的后果。主要任务是联系关键决策人员,并寻求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例如付款、分期付款、退还货物、转让债权或达成和解。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司法追收前,应当核查诉讼时效。在德国,许多民事金钱请求适用普通的三年时效期限。通常情况下,该期限从请求权产生的年度结束时开始计算,前提是债权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没有重大疏忽的情况下本应知道,支持请求权的事实以及债务人的身份。时效届满后,债务并不会自动消灭,但如果债务人主张时效抗辩,债权人可能无法强制要求其付款。关于时效的约定并非绝对禁止,但必须符合德国法律规定的限制。

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认债务,时效期限可能重新开始计算。例如,债务人进行部分付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或者作出确认债务存在的书面表示,都可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债权人应保存部分付款凭证、书面债务确认、付款计划、往来函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债务确认的材料。

在实际追收中,还需要判断债务人是否已经处于付款迟延状态。在德国,债务到期后,债务人通常在收到付款要求后进入迟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付款日期已经明确约定,迟延也可能在没有再次催告的情况下发生。自迟延发生之日起,债权人可以要求迟延利息。在债务人不是消费者的商业交易中,金钱债务的法定迟延利率通常为中央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之上再加九个百分点。自2026年1月1日起,该基础利率为1.27%。

对于商业债务,债权人不应只计算本金,还应核算利息、合同约定的附带请求、可证明的追收费用,以及在适用条件下的40欧元固定补偿。为后续司法追收,应保存发票、合同、交付或验收文件、往来函件、付款要求、利息计算表以及部分付款或债务确认的证据。

德国法律以一般审判、文件程序和签发付款令程序的形式规定了司法追债。

一般法院诉讼程序是通过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的,然后法院决定立案并准备主要听证会。法院接受诉讼请求后,立即将其发送给被告,并规定被告回应诉讼请求的最后期限。法院必须确保在每种法律情况下和平解决法律纠纷或个别有争议的问题。口头听证会之前会举行调解听证会,以友好地解决法律纠纷,除非在审前和解阶段已经试图达成协议或调解听证会显然无济于事。在调解听证会上,法院有义务与当事人讨论争议的事实和状况,自由评估所有情况,并在必要时提出问题。出庭各方必须亲自听取意见。如果一方未能出席调解听证会,或者调解听证会不成功,法院必须立即安排口头听证会(中间或实质性)。

通常,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对争议进行口头讨论后做出决定。经当事人同意,只有在程序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法院可以不经口头审理而作出决定。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后已经过去三个月以上,则未经口头听证会作出的决定是不可接受的。主审结束后,法院做出裁决,该裁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成为最终裁决。

当事人可以对一审法院的最终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限通常为一个月,自完整判决送达时开始计算,但最迟不得超过判决宣告后五个月。上诉只有在争议价值超过1000欧元,或者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准许上诉时才可以提出。上诉的作用是由上级法院审查被争议的判决。

上诉法院审理后,可以作出判决,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裁定。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能再次提出普通上诉。只有在进一步审查被准许,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审查条件时,案件才可能提交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

进一步审查应在第二审完整判决送达后一个月内提出,最长不得超过判决宣告后五个月。在这一阶段,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审查法律问题,而不是重新全面审查案件的全部事实。

提出救济并不当然意味着判决不能执行。许多判决在最终生效前已经可以临时执行,有时还需要提供担保。因此,在债务纠纷中,应当判断相关裁判是否已经可以临时执行,以及双方需要采取哪些保护措施或提供何种担保。

文件处理程序适用于要求支付指定金额或交付指定数量的其他可替代物品或证券的索赔,前提是支持索赔所需的所有事实都可以得到文件支持。索赔声明必须包含有关原告希望通过书面程序考虑案件的信息。原告可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口头听证结束前放弃书面程序,使法律纠纷仍以正常方式得到审议。

德国国内付款令程序主要适用于以欧元计价、已经到期的金钱请求。该程序适合债权人希望较快取得可执行文件,并且暂时不想立即启动完整争议诉讼的情况。在该程序中,法院不会全面审查债务在实体上是否成立,但申请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付款令签发并送达后,债务人有两周时间付款或者提出异议。

如果债权人的住所或所在地在德国境外,该程序的主管法院为柏林韦丁区地方法院。这一点对外国债权人尤其重要,因为向无管辖权的机关提交申请会造成时间损失。

如果债务人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简化程序即告结束。债权人如果希望继续追收,案件需要转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在该程序中债权人必须说明请求依据、提交证据并考虑诉讼费用。

如果债务人在两周内既不付款也不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申请可执行付款令。该申请通常应在付款令送达满两周后提出,并且必须在付款令送达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债务人收到可执行付款令后,可以在两周内提出异议。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可执行付款令即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欧洲付款令程序适用于欧洲联盟范围内的跨境民事和商事案件,但丹麦除外,前提是请求支付的金额已经确定并且已经到期。该程序没有一般性的5000欧元上限;这一金额限制属于另一种欧洲程序。申请应使用统一表格提交,并载明当事人、请求金额、利息、费用、请求依据、证据、法院管辖依据以及案件的跨境性质。

欧洲付款令送达后,债务人有30天时间提出异议。债务人只需要表示不同意该请求,不必详细说明理由。如果债务人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欧洲付款令程序终止,案件通常转入普通民事程序,除非申请人已经请求不进行这种转入。

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欧洲付款令将被宣布可以执行。被宣布可以执行后,该付款令可以在欧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但丹麦除外,并且不需要单独的可执行声明程序。

在德国启动强制执行,债权人需要取得可执行文件。可执行付款令产生于付款令程序;如果案件经过普通争议诉讼,执行依据通常是法院判决或其他可执行文件。根据文件类型,还可能需要执行条款以及向债务人送达相关文件。只有满足这些要求后,才能针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具体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应根据资产类型选择,例如查封银行账户和其他金钱请求、查封动产、要求债务人提交财产说明、扣押工资、处置财产以及针对不动产采取措施。并非所有措施都由同一个机关处理。在某些情况下,会由执行人员参与;对于金钱请求、银行账户和其他部分执行措施,通常由执行法院处理。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提前收集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合同相对方、营业地址、财产、对第三方的请求权以及应付给债务人的款项信息,具有特别重要的实际意义。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法院判决,在德国执行该判决的方式取决于判决作出国。欧洲联盟成员国在民事和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通常无需单独承认程序即可被承认;在一个成员国可以执行的判决,可以在另一个成员国执行,而不需要单独的可执行声明。如果判决来自欧洲联盟以外的国家,则需要判断是否存在适用的国际条约,或者是否应按照德国关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则处理。实践中,判决认证副本、生效或可执行证明、翻译文件以及证明已向债务人送达的文件都很重要。

如果债务人出现无力偿债或过度负债迹象,债权人应评估除单独强制执行外,是否还需要考虑破产程序。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通常需要具有启动程序的法律利益,并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债权以及破产原因。实践中,应保存到期未付发票、合同、付款要求、执行尝试、退回付款、未履行的付款承诺以及其他显示流动性不足的证据。

无力偿债是指债务人无法履行已经到期的付款义务。对于法人而言,还可能涉及过度负债,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覆盖现有债务,除非根据具体情况,继续经营具有较高可能性。对债权人来说,这一区分很重要,因为无力偿债、即将无力偿债和过度负债可能影响追收策略、谈判安排、执行措施和回收风险。

在破产程序中,还应考虑此前交易的撤销风险。在程序启动前完成的交易,如果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并符合法律条件,可能被撤销。这种撤销不是为了惩罚某一个债权人,而是为了在财产转移或付款减少可供全体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时,恢复破产财产。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收到的付款,可能被审查并被要求返还。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风险包括无偿转让、向关联人员付款、迟延提供担保、在申请破产前不久进行选择性付款,以及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因此,当债务人已经出现危机迹象时,付款协议、新担保、部分付款和和解安排,不仅要从追收角度评估,也要从破产撤销风险角度评估。

如果您需要在德国进行国际债务追收方面的支持,早期法律分析有助于选择合适策略:庭外谈判、付款令程序、法院诉讼、强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审查,或者与债务人破产有关的措施。策略应当基于债务证据、诉讼时效、付款迟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快速取得可执行文件或启动完整争议诉讼的实际必要性。

24.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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