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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瓦提尼的债务追收

埃斯瓦提尼的收债程序首先要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法律并未规定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此,债权人有机会随时启动合法的追偿行动。

埃斯瓦提尼的司法收债是通过正常和简化的法院程序进行的

正常的法律程序从提交传票开始。如果传票符合程序要求,法院书记员将予以登记,并发出收取债务的初步命令。传票连同初步决定和确认债务存在的文件一起转交给被告。

收到这些文件后,被告有 10 天的时间出庭承认责任或提出异议。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庭,或虽通知有意出庭但因未提出异议而丧失抗辩权,原告可向法院申请书面判决,而无需通知被告。在此申请的基础上,法官可根据原告在传票或声明中提出的要求做出判决。

如果被告已经登记出庭,他有义务在10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原告必须在收到被告的异议后 12 天内作出答复。被告有权在接下来的 12 天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

如果被告出庭为自己辩护,原告有权在预审会议之前就传票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简易判决动议。该动议必须附有一份宣誓书,其中包含支持索赔要求的事实证据,以及关于被告缺乏善意辩护以及其提交辩护意向书的唯一目的是拖延案件的指控。在考虑该动议时,被告可采取以下行动:(a) 向原告提供令书记官长满意的担保,以支付可能的判决,包括费用;(b) 通过宣誓书或口头证词使法官相信,被告对案件存在善意抗辩。如果被告未能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未能说服法官其抗辩的有效性,法官可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即决判决。如果被告满足这些要求,案件将作为一般案件继续审理。

案件管理会议结束后,法官将安排对案情进行审理。在此过程中,法庭会审查证据、听取证人证词,并对有争议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做出裁决。如果被告缺席庭审,原告有权在既定的举证责任范围内就其主张提交证据。法院根据原告提供证据的范围和质量做出裁决。一旦案件的所有情况都已确定,法院将给予各方在评议中发言的机会,然后做出最终判决。

对治安法院的判决可在判决之日起 21 天内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对高等法院的判决可在判决之日起 15 天内向埃斯瓦提尼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再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必须启动执行程序。作为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将其出售;扣押和没收证券;扣押公司股份和股权;逮捕和监禁债务人。

替代债务追讨方式是启动债务人破产程序。债权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有权启动此程序:1) 债务金额不少于100埃马兰吉,需立即偿还或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偿还;2) 债务人实施了破产行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破产行为:1)债务人将其财产或部分财产转让,目的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或给予某一债权人优先权; 2)与任何债权人达成或者提议达成有关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协议; 3) 债务人离开斯威士兰领土或躲避债权人; 4)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或在执行法院判决过程中未列明其财产; 5)债务人书面通知其债权人其无力偿还债务的。

在破产程序框架内,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质疑和取消旨在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交易。此类交易包括:1)处置财产而未提供有价对价; 2)债务人的交易对手方明知债务人已处于破产状态; 3) 旨在优先考虑某一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取消此类交易可以使债务人失去的财产得以追回,并增加清算资产,从而更充分地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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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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