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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爱沙尼亚,收债程序首先要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其活动领域、公司历史、债务书面证据的可用性、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评估结果将决定在收账过程中代表客户采取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基于交易的索赔时效为 3 年。如果确定债务人故意违反其在已达成交易项下的义务,则本案的诉讼时效为10年。立法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改变指定的时效期限。时效期限届满并不构成诉诸法庭的障碍,因为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仅在被告提出请求时才适用。如果债务人采取表明承认债务的行为,例如部分支付债务、利息、提供担保或其他类似行为,则时效期限的计算被视为中断。
此类行为完成后,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索赔费用,爱沙尼亚立法规定了以下司法追债选项:
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来实施一般的法院审理程序,然后法院决定接受该索赔并准备审理。法院接受诉讼请求后,立即向被告发送一份附带附件的诉讼请求副本,并规定被告回应诉讼请求的期限。对索赔提出答复的截止日期必须为自索赔送达之日起至少 14 天(对于外国被告,至少为 28 天)。在债务人回复或者逾期未回复后,法院将安排审理主体事项的庭审。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在主审庭审前可能安排预审庭审,以进行准备工作。 法院根据案情审议后做出裁决(“Kohtulahend”),该裁决在上诉截止日期过后即成为最终裁决。
对不满一审法院裁决的利益相关方有权在裁决送达之日起30天内提起上诉,但不得晚于一审公告裁决之日起五个月。法院受理上诉后,要求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诉提出答辩。被告答辩期限不得少于上诉提起之日起14天。法院可以决定在法庭审理时口头允许被告和其他当事人对上诉进行答辩,如果法院认为书面答辩不必要。如果原告和被告都不要求法庭审理,法院可以在不召开庭审的情况下审理并裁决上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尽快确定当事人提交声明或立场的期限以及裁决公告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如果法院认定案件需要在庭审中解决,将安排庭审并邀请当事人参加。如果当事人未到庭,法院可以在无当事人或延期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庭审后,法院做出裁决,该裁决在上诉期结束后生效。
上诉法院的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 30 天内,但不迟于公布法院裁决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爱沙尼亚最高法院提出撤销原判上诉。最高法院收到撤销原判上诉后,立即通知其他参与诉讼程序的参与人,并向其转交撤销原判上诉副本及其附件,并告知当事人有义务作出答复并表明立场。 最高法院在被告和第三方对撤销原判上诉作出回应并表明立场的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接受或拒绝上诉的决定。如果撤销原判上诉被接受,法院将开始审理案件的准备工作。 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会,则可以在法庭听证会上审议并解决案件,而不考虑撤销原判上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尽快确定诉讼各方可向法院提交陈述或意见的期限以及公布判决的时间,并应相应通知诉讼各方。如果案件在法庭听证会上审议,最高法院将通知诉讼各方法庭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诉讼当事人未出庭,最高法院可在该当事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允许上诉,或者在最高法院认为该当事人出庭对案件审理有必要的情况下推迟案件审理。审议本案所必需的。法院在考虑申诉后作出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并自宣布之日起生效。
书面程序(”Kirjalik menetlus”)适用于诉讼各方要求法院不经法庭听证而审理案件的情况。如果债权人未在索赔声明中表示同意以书面程序审理案件,则默认案件将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理,并进行法庭听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主债权的价值不超过 4,500 欧元,连同次债权不超过 8,000 欧元,法官可酌情决定以书面形式审理案件。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亲自到庭澄清诉讼请求的基本情况是不可避免的,或者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无论是否指定书面程序都必须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则法院有权取消书面程序。对判决提出上诉的程序与一般程序类似。
简化程序(”Lihtmenetlus”)适用于不超过 3,500 欧元的主要索赔和不超过 7,000 欧元的次要索赔。法院应在一般程序原则的指导下,自行决定审理简化程序下的诉讼请求,并应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审理时限。在此程序下,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在不进行庭审的情况下听取当事人的立场。对判决提出上诉的程序与一般程序类似。
文件程序(“Dokumendimenetlus”)适用于因汇票和支票而产生的托收索赔,且所有证明索赔的情况均可根据所附文件成立。此外,要应用此程序,债权人必须提出申请。在书面诉讼中,只有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当事人宣誓作出的解释才被视为证据。只能证明证明债务合理的情况以及文件的真实性或伪造性。不会接受任何其他证据,也不会考虑任何异议。以文件方式,如果原告未以文件方式提供可接受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则驳回其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通常的方式重新提出索赔。如果法院以书面形式批准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会做出有保留的判决,保留被告将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权利。从上诉和执行的角度来看,附带保留的判决被视为最终判决。如果在书面程序中对被告的权利作出了有保留的判决,则争议在普通程序中继续进行。
签发付款令的加速程序(“Maksekäsu kiirmenetluse”)适用于因私法关系而产生的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的索赔。索赔必须由合同文件或债务工具确认,且不得超过 8,000 欧元。加速签发付款指令的申请以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方式提交。法院将在 10 天内考虑该申请。如果法院拒绝满足该申请,债权人有权以一般方式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法院将签发支付令,命令债务人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如果债务人在国外,则为 30 天)支付申请中指定的债务,或在同一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将成为最终判决,并以收款令的形式发出。如果提出异议,付款指令将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查。
债权人收到最终判决后,必须将其提交执达主任执行。法院判决可以在生效之日起十年内提请执行。如果法律或法院判决没有规定自愿执行法院判决的期限,则由执达主任确定。期限不得少于30天。经申请人同意,执行官可以规定三十日以上的自愿执行法院判决的期限。 《执行程序法》规定,债务人有义务向执达员提供有关其财产的信息,包括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两年捐赠的财产以及债务人一年前有偿转让给关闭人的财产启动执行程序。债权人的要求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满足,包括从债务人的账户上扣除款项、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管理债务人财产所得、收缴存放在第三方处的债务人财物和资金、追索债务人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份额。同样在此阶段,索赔人有权向债务人和交易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法院承认对索赔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交易,并将因交易损失的资产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交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在提起无效诉讼前三年内所进行的交易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则法院将承认该交易无效。默认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是债务人的近亲,或者交易是在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前六个月进行的,则推定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交易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有无力偿债的迹象(当法人实体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且由于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而导致这种无力并非暂时性时),则应考虑为债务人选择破产程序。如果债务人在三个月内未能满足债权人在执行程序阶段的要求,或者在三个月之前执行程序中确定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履行所有义务,则债权人可以使用此程序。
在此程序的框架内,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存在或不足,则可以取消债务人旨在提取资产的交易,以避免满足债权人的债权。例如,这些交易包括在临时管理员或受托管理人任命之前五年内进行的交易,如果债务人明知或应该明知该交易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并且交易的另一方是债务人的亲近人员。如果交易的另一方不是亲近人员,则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的临时管理员或受托管理人任命前三年内进行的交易也可以被争议。取消这些交易可能会将债务人丧失的资产返还给他,并通过增加清算财产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和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应考虑作为追索债务的替代方式,将债务人依据爱沙尼亚刑法第17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故意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能面临罚款、拘留或监禁最长五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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