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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债务催收流程首先分析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由于加拿大实行联邦制法律体系,债务追收策略还应考虑相关省份或地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债务人在加拿大境内的财产所在地,以及案件是否属于联邦或省级管辖范围。在许多商业债务纠纷中,程序规则、诉讼时效和强制执行措施取决于与债权请求相关的省份或地区。联邦法院程序仅在该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时适用。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沟通可以在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可用沟通方式发送正式通知后开始。该阶段可以包括与债务人进行密集但合法的沟通,目的在于联系有决策权的人员,并讨论付款、和解或债务重组方案。同时,追收行为不得包含骚扰、误导性陈述、威胁、侮辱性语言或者过度且无正当理由的压力,尤其是在适用消费者债务追收规则或省级规定的情况下。
庭外追收的平均期限可以最长为 60 天,但与债务人已约定分期付款计划或其他解决方案的情况除外。该期限应理解为实践性评估,而不是适用于每个案件的强制性法定期限。如果庭外追收未能取得预期结果,或者初步分析显示谈判并非适当策略,债权人应在适用的诉讼时效届满前考虑通过法院追收债务。
在向法院提起程序之前,债权人应确定适用的诉讼时效。在加拿大,债务请求的诉讼时效通常取决于与该请求相关的省份或地区、债务的性质以及适用的司法程序。加拿大联邦法院法规定,如果请求原因并非发生在某一省份,则在联邦上诉法院或联邦法院的程序中适用单独的六年规则,但该规则不应被视为加拿大所有债务请求的统一诉讼时效。在省级和地区层面,诉讼时效可能不同,通常为 2 至 6 年。例如,安大略省、艾伯塔省、新斯科舍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新不伦瑞克省、萨斯喀彻温省为 2 年,魁北克省为 3 年,马尼托巴省、努纳武特地区、育空地区、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爱德华王子岛省以及西北地区为 6 年。
如果适用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债权请求可能被认定为超过时效,债务人也可能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部分付款、书面确认债务、承诺付款或约定还款计划可能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但是,其法律效果取决于相关省份或地区的适用法律以及确认债务的形式。因此,在提起诉讼之前,不仅应核查时间经过本身,还应核查债务人的文件和行为是否可能已经重新启动或改变诉讼时效分析。
在跨境债务追收中,债权人可能已经持有加拿大境外法院作出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任务并不总是就原始债务重新起诉,而是判断该外国法院判决能否针对位于加拿大的财产获得承认并被执行。加拿大法院通常依据国际私法原则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包括外国法院与争议或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且实质性的联系,以及是否存在被认可的拒绝执行理由。
在加拿大启动执行措施之前,应当单独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债权人应核查该判决是否为最终判决并可执行,债务人是否已被适当通知外国诉讼,外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承认是否可能因欺诈、违反公平审判原则或违背公共秩序而受到质疑,以及债务人的财产位于何处。承认与执行程序通常与拟执行判决的省份相关,因此选择适当的加拿大司法辖区是债务追收策略中的实际组成部分。
加拿大的司法债务追收通常从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或其他启动程序的文件开始。文件的具体形式、送达方式和程序期限取决于法院以及相关省份或地区。如果适用联邦法院程序,案件可以通过起诉书启动,该起诉书应列明债权请求所依据的重要事实,但不需要详细列出用于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
如果债务人对请求提出异议,其可能需要在适用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并送达答辩书或其他抗辩文件。根据加拿大联邦司法程序规则,起诉书在加拿大或美国送达的被告,通常有 30 天提交并送达答辩书;起诉书在加拿大和美国以外送达的被告,通常有 60 天。每个具体案件都应根据受理法院的规则重新核查这些期限。
如果适用规则允许或要求提交进一步回复,债权人可以在相应程序期限内对债务人的抗辩立场作出回复。根据加拿大联邦司法程序规则,原告对答辩书的回复通常应在该答辩书送达后 10 天内送达并提交。
如果被告未在适用期限内提交并送达答辩书或其他必须提交的抗辩文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但前提是已经满足此类判决的程序要求。
如果债权请求受到争议,案件可能进入进一步程序阶段,包括披露文件、交换证据信息、询问证人、审查程序性申请、和解谈判、案件管理或庭前会议。这些阶段是否适用以及其先后顺序,取决于法院、请求金额、案件复杂程度以及适用的省级、地区或联邦规则。
信息和证据披露阶段可能是争议性债务追收程序中较为耗时的阶段之一,因为各方可能需要披露重要文件、回答问题并明确其立场的事实基础。不过,根据法院和请求金额的不同,可能适用简化程序、书面信息交换限制或其他程序性限制。
如果适用规则允许,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在不进行完整审理的情况下,通过简化程序解决全部或部分争议问题。在联邦法院程序中,此类申请通常可以在被告提交抗辩后、开庭时间和地点确定前提出,但具体案件中可能存在限制该程序的规则。
在准备阶段完成后,审理阶段开始,各方到庭并提交证据,以支持其请求或反对意见。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各方的最终陈述通常在每一方都有机会说明其立场并提交证据之后进行。案件审查结束后,法院作出裁决;如果未提出上诉或适用规则未另有规定,该裁决在上诉期限届满后发生最终效力。
在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事项中,助理法官可以审查某些金钱请求,前提是任何一方提出的金额均不超过 100,000 美元,且不包括利息和费用。联邦司法程序规则还为不超过 100,000 美元的某些金钱请求规定了简化程序,除非法院另有决定。该联邦限额不应与省级法院或小额请求法院的限额混淆,因为这些限额会因省份或地区而异。助理法官的裁定可以按照适用规则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向联邦法院法官提出异议。
如果一方不服初审法院的裁决,可能享有上诉权。但是,上诉途径、期限和所需文件取决于作出裁决的法院、裁决类型以及适用的程序规则。在某些程序中,可能需要先取得上诉许可。因此,在依据某一具体期限采取行动之前,债权人应核查相关法院以及相应省份或地区的规则。
完成必要的程序步骤后,上诉可以根据主管法院的规则和实践被安排审理,或列入待审案件清单。在加拿大,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债务追收上诉案件的统一六个月处理期限。审理时间取决于法院、省份或地区、案件复杂程度、可安排的听审日期以及可能提出的程序性申请。
上诉法院的裁决只有在加拿大最高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才可能提交加拿大最高法院审查;在大多数民事案件中,还需要获得上诉许可。上诉许可申请通常应在被质疑裁决作出之日起 60 天内送达并提交,且计算该期限时不包括 7 月。提交上诉许可申请或上诉本身并不会自动中止执行,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准许中止执行。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性和约束力。
法院判决具备可执行性后,债权人应确定债务人财产所在地,并在该财产所在地的司法辖区启动适当的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法院判决以及适用的省级、地区或联邦规则,执行措施可以包括执行命令、扣押并出售财产、对属于债务人的款项或债权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法院准许的其他措施。在联邦法院程序中,程序规则规定了执行命令、扣押和出售命令、对债权的执行以及对权利或资产设定负担的命令,同时对财产的执行还会受到财产被扣押所在地省份法律的影响。
如果债务人存在无力偿债迹象,债权人可以评估破产程序或其他与无力偿债相关的程序在法律和经济上是否适当。根据加拿大破产和无力偿债法,无力偿债人可以包括在加拿大居住、经营业务或拥有财产的人,其可作为债权请求申报的对债权人债务至少为 1,000 美元,并且无法在通常到期时履行义务,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这些义务。破产应被评估为一种战略性手段,而不是每一项债务追收案件中的自动步骤。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破产前实施的某些交易可能需要审查。根据加拿大破产和无力偿债法,偏向性交易以及以明显低于真实价值进行的交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在无力偿债程序中受到质疑。这可能包括使某一债权人相较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先利益的交易、财产转让、提供服务、设立担保,或者债务人未获得对价或获得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对价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的个人责任不应被自动推定。该责任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产生,并取决于案件事实、适用于相关公司的法律以及公司法、无力偿债法、信义义务、针对滥用公司权利的救济或其他法律规则。如果债权人怀疑存在资产转移、关联方交易或滥用公司控制权,应在向控制人员提出请求之前单独评估这一问题。
如果破产或无力偿债程序中的管理人或其他有权人员成功质疑偏向性交易、以明显低于真实价值进行的交易或其他可追回行为,这可能增加可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总额,并用于支付无力偿债程序的管理费用。然而,能否取得这一结果取决于法律依据、证据、交易时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评估。
如果您需要加拿大国际债务追收方面的支持,我们的法律团队可以评估债务人的状况、可用证据、适用管辖权、诉讼时效问题以及最合适的追收策略。我们协助债权人进行庭外谈判、准备司法程序、规划强制执行、分析与无力偿债相关的选择,并处理涉及加拿大债务人或位于加拿大财产的跨境债务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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