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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迪的债务追收

布隆迪债务追收首先应当对案件进行法律、财务和证据方面的审查。债权人需要确认债务人的法律形式、注册地址或实际经营地点、债务产生的依据、合同、发票、订单、交付文件、服务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担保文件、债务确认文件以及能够证明应付款金额的其他材料。

这一审查还应当包括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需要评估债务人是否仍在布隆迪开展商业活动,是否拥有动产、不动产、银行账户、对第三方的应收款、正在进行的诉讼、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以及是否存在无力清偿的迹象。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可以有效通知债务人的地址以及在布隆迪境内可以实际执行的资产尤其重要。

审查结果有助于选择适当路径:友好谈判、书面付款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已经取得的裁判文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针对商事债务人的无力清偿状态采取相应法律行动。

友好阶段以有记录的谈判为基础,目标是促使债务人自愿付款,或者达成其他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在这一阶段,可以考虑退回货物、由第三方承担债务、以货物或服务抵偿、部分付款、分期付款、提供担保或者书面确认债务。

与债务人的沟通通常从清楚、可证明的书面付款要求开始。该要求应当说明债务依据、主张金额、付款要求以及支持债权的主要文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商业通讯渠道进行的沟通,应当用于固定债务人的立场、联系有决定权的人员、保存谈判证据,并为可能的诉讼准备材料。

如果债务人拒绝付款、回避联系、没有充分依据地否认债务、转移资产或者出现无力清偿迹象,债权人可以转向司法债务追收,或者根据债务人的具体状况选择其他适当的法律程序。

在提起诉讼之前,债权人应当评估适用于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根据布隆迪民事法律,物权请求和债权请求在没有更短特别期限适用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三十年的时效期间。

某些类型的债权适用较短期间。房屋租金、农村不动产租金、借款利息以及通常按年度或者更短周期支付的款项,适用五年的时效期间。部分专业服务、商业供货、住宿、餐饮、日工、供应和工资类请求,根据债权性质,可能适用六个月或者一年的期间。

诉讼时效可以因提起诉讼、正式付款要求、向债务人通知的财产扣押措施,或者债务人承认债权人的权利而中断。有效中断后,新的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在友好阶段无法取得付款,或者债务人的行为需要正式诉诸有管辖权法院时,可以启动司法债务追收

诉讼可以通过起诉、当事人共同向法院书记处提交声明、申请或者向法院书记处提交声明的方式开始。如果程序通过传唤方式启动,文件中应当列明债权人的请求、所依据的文件以及提交证据的清单。除紧急情况或者特殊事项外,还应当说明在诉讼前为友好解决争议所采取的措施。

传唤应当依法通知被告。居住在布隆迪境内的被告,普通出庭期限为八个完整日。居住在布隆迪境外的被告,传唤期限为六十日。一般出庭期限规则还根据距离规定延长:超过法院所在地二十公里后,每三十公里增加一日;居住在布隆迪境外且所在国家与布琼布拉有定期航空连接的人员,期限为一个月;居住在没有此类航空连接国家的人员,期限为两个月。

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后,法院院长或者相应审判庭庭长指定负责案件准备的法官。该法官负责保障程序有序进行、书面意见交换、文件提交、期限遵守以及必要程序行为的完成。法官可以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发送必要通知,确定期限并安排程序日程。

负责案件准备的法官可以记录当事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和解,建议法院确认当事人提交的协议,要求应当参加诉讼的人员加入程序,审查程序性异议,并在一方未按期完成必要程序行为时结束准备阶段。该阶段结束时,法官应当制作简要报告,但不对争议实体问题发表意见,并将案件移交听审。

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日期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出庭。如果被告未出庭,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裁判,或者在必要时命令再次传唤。双方出庭时,法官听取其主张,审查提交的文件,并判断案件是否已经可以作出裁判。

如果案件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法院可以询问证人、指定专家、检查财产、核实文件真实性、命令当事人亲自到庭,并采取解决争议所需的其他程序行为。辩论结束后,裁判应当在事先通知当事人的日期作出,期限为三十日内。

一审法院的裁判可以在三十个完整日内提出上诉,但特别规定另有期限的除外。对于双方参与程序后作出的裁判,该期限自裁判通知后的次日起算。对于被告缺席作出的裁判,该期限自不再允许提出异议之日起算。

对上诉裁判可以向布隆迪最高法院提出法律审查申请。在民事、商事、社会和行政事项中,提交该申请的期限为自被审查裁判通知之日起六十日,该期限按完整日计算。如果裁判是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该方只有在不再允许提出异议后,才可以提出法律审查申请,相应期限也从该时点开始计算。

法律审查申请的目的在于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不是重新完整审理案件事实。申请期限以及申请本身原则上不停止被审查裁判的执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暂停执行,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的事项,或者执行可能造成不可逆后果的情形。布隆迪最高法院的裁判终结该审查程序范围内的争议处理。

如果债权人已经取得外国法院在民事、商事、社会或者行政事项中作出的裁判,在对债务人位于布隆迪的本地资产采取措施之前,应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这一阶段使外国裁判能够在布隆迪产生法律效力,并成为当地执行措施的依据。

外国裁判不得违反布隆迪公共秩序,应当依照来源国法律已经确定,具备必要的真实性保障,并且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抗辩权的情况下作出。申请应当提交至拟进行执行地点的初级法院。

债权人应当提交裁判的正式副本、证明裁判已经通知的文件或者同等文件,以及外国法院书记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裁判不再受异议或者上诉影响。如果文件不是以布隆迪使用的官方语言作成,应当提交译文。

法院裁判具备执行力后,或者债权人取得可以在布隆迪使用的执行依据后,可以启动强制执行。正式付款命令、向债务人通知的财产扣押等执行行为,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些行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进行。

法院裁判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请求可以通过扣押银行账户资金、扣押并出售动产、扣押不动产、扣押未收割作物,以及扣押由第三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来实现。如果执行指向不动产,自通知负责土地登记的机关之时起,租金和其他收益可以被冻结,并与不动产价款一并分配。

对不动产的执行可以导致债务人自愿出售,也可以导致在负责土地登记机关参与下进行公开出售。因此,债权人有必要提前查明债务人的不动产、租金收入、银行账户、商业应收款以及由第三方占有的财产。

追收债务的另一种路径,是针对商事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根据布隆迪关于商事无力清偿的法律,商人停止付款且其信用受到损害的,可以被宣告破产。破产可以根据债务人本人声明、一个或多个债权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申请或者临时管理人的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判后启动。

自宣告破产的裁判作出之日起,债务人依法丧失管理其财产的权力。债务人在该裁判之后作出的付款、交易和处分行为,以及向债务人作出的付款,原则上不得对抗债权人整体,但法律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的财产和金额除外。

法律还允许将法院认定的停止付款日期之后实施的若干行为,认定为不得对抗债权人整体。这些行为包括无偿行为、债务人承担的义务明显超过其所获得对价的有偿行为、对尚未到期债务的付款、以金钱或者商业票据以外方式清偿到期债务,以及就此前已经产生的债务在债务人财产上设定担保。

在停止付款之后、破产裁判之前作出的其他到期债务付款和其他有偿行为,如果与债务人交易的人知道该停止付款事实,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得对抗债权人。停止付款之后为既有债务或者为第三人债务设定的不动产担保,也面临同样后果。任何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或者付款,无论发生在何时,都可能被认定为不得对抗债权人。

这些规则的实际作用,是将已经从债务人财产中转出的财产、价值或者担保重新纳入程序,以增加可供债权人受偿的财产范围。债务人在破产前转移资产、优先清偿部分债权人、迟延设定担保或者提前安排无力清偿状态时,这一路径尤其重要。

在跨境案件中,布隆迪法律还规定了国际无力清偿相关规则。在主要外国程序被承认后,只有在债务人在布隆迪拥有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布隆迪启动并行程序。该程序的效力原则上限于位于布隆迪的财产,以及依照布隆迪法律应当在该程序中管理的财产。

格兰德利加在布隆迪债务追收案件中,为债权人提供各关键阶段的支持:债务人和证据审查、书面付款要求准备、谈判、诉讼路径选择、外国裁判的承认和执行、针对可识别资产的强制执行,以及与商事债务人无力清偿相关的行动。这种方式有助于根据债权性质、债务人行为以及在布隆迪实际可执行的资产制定可行的追收策略。

30.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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