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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利维亚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时效期限为5年。错过时效期限的后果仅在债务人请求时适用。时效期限因债务人任何表明承认债务的行为而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玻利维亚的法律规定,在普通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债务。
通常的司法程序是通过向法院提交索赔声明来进行的,然后法院审查索赔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只有在调解程序结束后才能提出索赔。作出受理请求的决定后,将规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并注明传唤被告的日期。收到传票后,被告必须在三十天内对申诉作出答复。规定期限届满后,无论是否做出答复,都将安排初步听证会,听证会在不超过五天内举行。
在对索赔的答复中,被告必须说明索赔中列出的事实,以及所附文件(其作者为他)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沉默或回避将被视为对事实和文件真实性的承认。此外,被告应清楚、准确地陈述其为辩护所依据的事实,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同时指出其打算提交的其他证据,并说明其打算证明的事实。
被告根据自身利益,可以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初步异议、观望、否定答复或者提出反诉。如果被告选择其中一项以上,则他有义务在一项程序行为的框架内同时采取行动。如果被告承认主张,则无需提供额外证据或经过额外程序即可作出决定。如果承认是部分的,则承认的部分中的主张将被视为已得到证实,并且诉讼程序将继续处理其余问题。
如果在提交答辩截止日期后,被告仍未出庭,则根据法院的倡议或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将宣布其拒绝参加诉讼程序。在原告指控的事实被推翻之前,被告的逃避行为将仅构成对其不利的推定。
在初步听证会上,将进行以下操作:确认诉讼请求及其答辩,澄清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认为不明确、矛盾或不准确的内容;司法机关应尝试在所有或部分争议问题上进行调解;最终确定诉讼的标的;确定证据的顺序和可接受性;接受可在听证会上提交的证据,或为尚未提交的证据指定额外的听证会。
如果案件纯粹是法律问题,或者虽然事实属实,但所有证据均已充分出示,或者决定不考虑尚未出示的证据,则将听取当事人的论点并作出判决将被渲染。
如果初步听证会未能充分考虑证据,双方将被召集参加额外听证会,该听证会将在接下来的十五天内举行。在此期间,计划在会议之外完成的所有必要活动,例如检查、检查、报告和其他类似活动,将在额外会议召开时完成。在额外会议上,将考虑所有证据,之后法院将听取双方的论点并做出决定。
执行程序适用于通过书面文件确认的一定金额的追回。在提起诉讼后,司法机关将审查书面文件以及债务的明确性和逾期情况,并作出初步裁定,命令扣押并继续执行,直至收回所要求的金额、利息、诉讼费用和开支。同样的决定将告知被告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在通知被告后,他将有十天的时间一次性提出对索赔的所有抗辩,出示其掌握的所有文件证据,并表明他打算使用的证据手段。否则,如果被告不提出异议,该决定将被视为最终决定,案件将直接进入执行阶段。
如果提出了异议,所有异议将在法庭听证会上进行审理,之后法院将作出最终裁决。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后续的普通诉讼中进行更改,前提是该案件涉及实体法,且绝不涉及执行程序本身。该程序可由任何一方在裁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启动。超过此期限,要求重新审理执行程序中裁决的权利将丧失。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判决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提出上诉。该投诉将在有相关方参与的法庭听证会上进行审议。听证会结束后,上诉法院做出最终决定。如果上诉法院的裁决存在误解或法律适用不当,可在有争议的裁决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向玻利维亚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考虑申诉后作出裁决,该裁决自宣布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判决可在 5 年内提交强制执行。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逮捕和没收证券。
债务追收的另一种选择可能是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债务人停止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起破产程序。玻利维亚法律规定,发生以下任何事件时,预计将终止付款,例如: 没有可扣押的财产或不足;未能支付一项或多项具有流动性和可执行性的义务;债务人不在场或隐匿;企业关闭或停业。在此阶段,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造成债务人损害或剥夺其资产的交易。除其他外,此类交易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或以大大低于债务人财产的对价转让财产;偿还尚未到期的债务;以欺诈债权人为代价的交易,条件是第三方知道债务人的不良状况。如果这些交易是在破产案件审理前两年内完成的,则允许取消这些交易。取消此类交易的结果是,可以将因此类交易而损失的债务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执行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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