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国供应商以延期付款方式向澳大利亚制造商出售原材料或生产材料。货物完成交付后,在发票尚未支付之前就被投入生产,并被加工成另一种成品。等到买方发生付款违约时,原始材料已经无法被单独识别,也无法作为独立货物直接取回。
这是否意味着,随着原材料本身“消失”,供应商原有的担保权益也随之消失?
并不一定。
澳大利亚关于动产担保的法律对此类情况设有专门制度。联邦《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ies Act 2009 (Cth)》(PPSA,即《个人财产证券法》)Part 3.4 专门处理货物经过制造、加工、组装或混合后失去原有独立身份的情形。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供应商原本存在于所交付货物上的担保权益,可以继续存在于加工后的产品或混合形成的货物整体之上。
对于外国债权人而言,这一规则在澳大利亚买方陷入资不抵债或正式破产程序时尤其重要,因为供应商可能需要与银行及其他有担保债权人竞争。
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收到货款的供应商会自动取得整个成品的所有权。是否存在有效担保权益、该权益是否已依法完善、原始材料的价值,以及其他债权人的优先顺位,都必须分别分析。
原材料可能已经消失,但担保权益未必消失
PPSA section 99 处理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原本属于担保财产的货物,被加工、制造、组装或混合后成为一个新产品或共同货物整体的一部分。
如果原始货物因这些过程而失去原有身份,担保权益可以继续附着于新产品或混合后的货物整体。
法律还考虑一种实际情况:即使从技术上能够将材料恢复到原先状态,但从商业角度看这种恢复已经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在实际商业交易中,这一机制可以适用于非常不同的场景。
钢材可能与其他材料共同加工成工业设备。化学原料可能与其他物质混合形成新的化工产品。来自不同供应商的谷物可能被存放并混合在同一仓储设施中。食品原料可能直接进入生产流程。某个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也可能最终成为买方制造产品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因此,供应商需要理解一个关键问题:无法再把原来交付的具体材料单独拿回来,并不自动意味着其担保地位已经丧失。
不过,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仅仅因为发票没有被支付,并不会自动产生 PPSA 下的担保权益。
供应商必须从一开始就存在能够创设担保权益的合同安排或合同条款。例如,正确起草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构成 PPSA 下的担保权益。
如果登记属于适用的完善方式,供应商通常还需要在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ies Register(PPSR,即个人财产证券登记册)进行登记,使其担保权益能够对抗特定第三方权利。
Part 3.4 的作用,是让一个原本已经存在的担保权益在货物被加工或混合之后继续存在,而不是把一张普通的未付款发票事后变成有担保债权。
什么情况下货物会被视为已经加工或混合?
根据 section 99,核心问题是原始货物在使用之后是否仍然保持自己的独立身份。
这一情况需要与另一种情况区分:某个独立部件虽然被安装到另一项财产上,但仍然可以被识别和拆卸。
例如,安装在机器中的发动机仍有可能保持独立身份,并且可能在技术上被拆除。这样的情况可能涉及 PPSA 中关于已安装部件的专门规则。
而当树脂与其他材料共同加工成为复合材料产品,或者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大宗同类货物被混合到一个共同货物整体中,以至于无法实际区分某一具体批次时,情况就完全不同。
这个区别非常重要,因为 PPSA 对附加财产与加工、混合货物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制度。
因此,债权人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材料进入了另一个产品,规则就是一样的”,而应首先确定所交付货物在事实层面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
对于已经成为不动产组成部分,或者可能被认定为 fixtures 的材料,也应单独分析。PPSA 主要适用于个人财产,因此,并非所有被安装进建筑物或土地中的材料都会自动按照 Part 3.4 下的普通混合货物处理。
担保权益的完善状态可以延续至新产品
担保权益是否继续存在只是第一步。对于债权人而言,更重要的问题通常是其相对于其他担保权人的优先顺位。
Section 100 规定,在适用 section 55 的一般优先顺位规则时,原始货物上的担保权益如果已经完成依法完善,其完善状态也可以继续作用于新产品或共同货物整体中的担保权益。
换句话说,货物被加工本身并不会自动让一个此前已经妥善保护的担保权益失去法律意义。
在 PPSA 体系中,perfection 通常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使担保权益取得能够对抗特定第三方权利的法律效力。对于货物而言,及时进行 PPSR 登记往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假设某供应商对赊销材料拥有有效担保权益,并且在这些材料进入生产流程之前,已经依法完成了相关完善步骤。
之后,买方将这些材料加工成成品库存。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未必需要证明最初交付的每一件货物仍然能够被物理识别和单独取回。只要符合法定条件,Part 3.4 可以让其担保权益继续存在于加工后的结果之上。
这也是为什么供应商应当在客户出现严重财务问题之前就完成 PPSR 风险审查,而不是等到客户已经资不抵债之后才开始处理。
供应商不会自动获得整个成品的权利
担保权益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可以对成品的全部价值主张优先权。
Section 101 规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
持续存在于新产品或货物整体中的担保权益,其相对于其他担保权益的优先范围,原则上受到原始货物在被纳入新产品或货物整体当日价值的限制。
例如,一家外国供应商向澳大利亚制造商交付价值 80,000 澳元的特殊材料。
买方随后投入自己的生产劳动、其他零部件以及第三方材料,最终制造出价值 250,000 澳元的设备。
供应商不能当然认为,因为自己投入了价值 80,000 澳元的材料,所以就自动对全部价值 250,000 澳元的成品拥有优先权。
Part 3.4 的作用是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供应商的担保地位,但并不会让供应商无理由取得由买方劳动或其他主体财产所创造的新增价值。
因此,证明原始材料价值的文件在实践中非常重要。
发票、采购订单、交货文件、数量记录、生产记录以及能够证明材料何时进入生产流程的资料,都可能影响债权人实际能够主张的担保范围。
如果多个供应商的材料进入同一产品,会发生什么?
当多个有担保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最终进入同一个成品或同一货物整体时,优先顺位问题会明显复杂化。
PPSA section 102 对依据 Part 3.4 持续存在的多个担保权益之间如何竞争作出了专门规定。
已经依法完善的担保权益,原则上优先于没有完成完善的担保权益。
如果同一产品或货物整体中存在多个已经完善并持续有效的担保权益,法律会根据各担保权益所担保义务与相关全部担保义务之间的比例,确定各权利之间的相对地位。
不过,在计算时,每项担保权益所对应的债务金额,不得超过相关原始货物在被纳入产品或货物整体时的价值。
对于多个未完成完善的持续担保权益,法律也采用类似的比例机制。
可以看一个简化的例子。
供应商 A 提供了价值 80,000 澳元的材料,供应商 B 提供了价值 20,000 澳元的材料。
两家供应商都拥有符合法律要求、已经完成完善并继续存在于同一成品中的担保权益,而未清偿的担保债务分别为 80,000 澳元和 20,000 澳元。
Section 102 提供了处理这些竞争权利的机制。法律并不会简单认定:“谁最先交货,谁就拥有整个成品。”
如果制造商同时还向银行提供了覆盖其大部分资产的一般担保,或者还存在 PMSI、销售所得上的权利、成品已经转售给第三方,甚至已经进入正式破产程序,最终结果还会更加复杂。
因此,Part 3.4 必须结合具体交易结构进行分析,不能被理解为一种保证债务一定能够收回的公式。
PMSI 可能改变优先顺位结果
如果供应商的担保权益属于 purchase money security interest,即 PMSI,其优先顺位可能出现明显变化。
Section 103 对继续存在于加工或混合货物中的、已经依法完善的 PMSI 设有特殊优先规则。
即使适用 section 102 的一般规则,这类 PMSI 在特定情况下仍可能优先于某些非 PMSI 担保权益,其中可能包括由同一 grantor 针对成品或货物整体设立的其他担保权益。
这一点在澳大利亚制造商已经向银行授予广泛资产担保的情况下尤其重要。
不过,不能因为供应商提供了最终被加工成另一产品的材料,就自动认为其一定拥有 PMSI。
原始交易本身必须满足 PPSA 对 PMSI 的法律要求,而且担保权益还必须按照适用的登记和时间要求完成依法完善。
登记错误可能带来独立而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 PPSR 登记中错误填写 PMSI 状态,不仅可能影响特殊优先顺位,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影响登记本身的有效性。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在 《澳大利亚 PPSR 登记中的 PMSI 错误及法律风险》 中进行了专门分析。
这两个法律机制不应混为一谈。
Part 3.4 主要回答的是:当原始货物已经失去独立身份之后,原有担保权益会发生什么。
PMSI 规则则进一步决定,一个符合条件并已经妥善保护的担保权益,是否能够获得特殊的优先顺位优势。
示例:外国供应商向澳大利亚制造商销售材料
假设一家欧洲公司以延期付款方式向澳大利亚制造商销售价值 80,000 澳元的特殊原材料。
双方合同包含旨在设立担保权益的条款,供应商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使该担保权益依法完善。
制造商在支付发票之前就使用了这些原材料。材料随后与其他零部件混合,并被加工成新的成品。原始材料已经无法以商业上可行的方式恢复,也无法被单独识别。
两个月后,制造商停止向债权人付款。
此时,供应商不应只问一个问题:
“我们的货物在哪里?”
更重要的是检查:
- 合同是否确实创设了有效担保权益;
- 该担保权益是否已经依法完善;
- 材料在何时成为新产品或共同货物整体的一部分;
- 材料在当时的价值是多少;
- 是否能够证明这些材料进入了哪一条生产流程或哪一批库存;
- 该担保权益是否符合 PMSI 的要求;
- 澳大利亚买方名下是否存在其他 PPSR 登记;
- 成品上是否还存在其他竞争性担保权益;
- 成品是否已经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 Part 3.4 的适用条件得到满足,那么原始材料已经无法物理取回,并不会自动终止债权人的担保地位。
供应商在发生争议之前应保存哪些文件?
PPSR 登记非常重要,但登记本身不能取代创设担保权益的基础合同。
如果供应商将来可能依赖 Part 3.4,就应能够通过文件完整重建所交付材料的商业流转过程。
根据具体交易结构,重要文件可能包括:
- 已签署的供货合同及适用的交易条款;
- 所有权保留条款及其他担保条款;
- 采购订单和发票;
- 交货证明;
- PPSR 登记信息及 verification statement;
- 批次号、序列号或其他可用识别信息;
- 能够显示材料如何被使用的库存和生产记录;
- 材料进入新产品或共同货物整体时价值的证明;
- 与生产、库存和未付款情况有关的往来文件。
这些证据在正式破产或清算程序开始后可能变得特别重要,因为供应商可能需要同时面对 administrator、liquidator、银行、其他有担保债权人以及其他供应商。
如果债权人直到这一阶段才开始确认合同是否创设担保权益、登记是否正确,以及材料最终被如何使用,其实际法律和商业地位可能已经明显变弱。
货物被混合后,债务追收策略也会发生变化
对于面临澳大利亚买方逾期债务的供应商而言,应当区分两个彼此相关但不同的问题。
第一个是普通金钱债权问题:欠款金额是多少、债务是否存在争议、有哪些证据支持债权、是否应进行谈判或提起诉讼,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资产。
第二个是有担保债权人的地位问题:已经交付的货物、加工后形成的产品、可识别的销售所得或其他财产,是否仍然受到某项能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主张的担保权益保护。
这两个分析方向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追收策略。
在我们的主要指南 《澳大利亚的债务催收》 中,我们介绍了澳大利亚债务追收的一般流程,包括诉前处理、法院程序、执行以及破产相关机制。如果债权来自赊销货物,PPSR 和担保权益分析应当与整体债务追收策略同步进行,而不应等到诉讼已经启动之后才开始考虑。
外国供应商应当把重点放在哪里?
在澳大利亚法律下,交付材料在物理意义上的“消失”,并不必然意味着供应商的担保权益也同时消失。
PPSA sections 99–103 建立了一套特殊制度,使货物在因制造、加工、组装或混合而失去独立身份之后,相关担保权益仍有可能在新的产品或货物整体中继续存在。
这些条款还规范了完善状态如何延续、多个担保权益之间如何竞争,以及优先范围如何受到原始货物价值的限制。已经依法完善的 PMSI 在特定条件下还可能取得额外的优先顺位优势。
但 Part 3.4 并不能把一张普通的未付款发票事后变成有担保债务。
对于外国供应商而言,最关键的准备工作通常应在澳大利亚买方发生违约之前完成:供货合同应当正确创设所需担保权益,PPSR 保护应当及时安排,同时相关文件应当能够追踪所交付货物、其价值以及其后进入生产流程的情况。
一旦出现付款问题,债权人应立即审查担保权益的合同基础、PPSR 登记、已交付货物的实际状态、其他竞争性担保权益,以及买方是否已经或即将进入资不抵债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