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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人(个人或法人)在法庭上捍卫其受侵犯的权利,但所有情况下的法院都因某种原因拒绝保护他们。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出现了:“下一步该怎么办?”
如果一个人认为国家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没有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导致了负面判决,而上级法院没有纠正这种司法不公,那么一个可能的辩护途径就是向欧洲人权法院(ECtHR)提出申请。
这项权利是《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
因此,加入本公约的任何国家的居民以及受这些国家管辖的任何其他人,均可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侵犯本公约所保障权利的公约缔约国。
目前,该公约已得到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批准,特别是:比利时(1949年)、丹麦(1949年)、爱尔兰(1949年)、意大利(1949年)、卢森堡(1949年)、荷兰(1949年)、挪威(1949年)、英国 (1949年)、法国(1949年)、瑞典(1949年)、希腊(1949年)、土耳其(1950年)、冰岛 (1950年)、德国(1950年)、奥地利(1956年)、塞浦路斯(1961年)、瑞士(1963年)、马耳他 (1965)、葡萄牙(1976)、西班牙(1977)、列支敦士登(1978)、圣马力诺(1988)、芬兰 (波兰)、匈牙利(1991年)、保加利亚(1992年)、爱沙尼亚(1993年)、安道尔(1994年)、立陶宛(1993年)、斯洛文尼亚(1993年)、斯洛伐克共和国(1993年)、罗马尼亚(1993年)、捷克共和国(1993年)、安道尔(1994年)、拉脱维亚(1995年)、阿尔巴尼亚(1995年)、摩尔多瓦(1995年)、乌克兰 (1995年)、马其顿北部共和国(1995年)、克罗地亚(1995年)(1999年)、阿塞拜疆(2001年)、亚美尼亚(2001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2002年)、塞尔维亚(2003年)、摩纳哥(2004年)、黑山(2007年)。
《公约》保障的主要权利(由欧洲人权法院负责保护)包括:
重要的是要知道,只有在国家层面做出最终决定后四个月内用尽所有国家补救措施后,才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
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诉以申请书的形式提交,并按照规定的表格填写表格即可完成。
对欧洲人权法院的投诉表不仅要求填写申请人及其代表(如有)的个人资料,还需要说明被侵犯的公约权利的实质内容、产生该侵犯的具体情况,并引用公约条款进行相应的法律论证,必须明确指出具体违反了哪些条款,以及使用过哪些国内救济手段的信息。
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诉(申请)可以用申请人的语言或欧洲人权法院的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起草。申诉必须附有申请人提及的所有文件副本,以及国家当局在国家一级审查申请人案件时做出的所有决定。
重要的是要明白,欧洲人权法院不会取代国家司法机构,也不是额外的司法机构,因此不会根据案情审查法院的判决。与此同时,欧洲人权法院正在考虑国家司法当局在国家层面审议申请人的案件时是否违反了《公约》。也就是说,欧洲人权法院审议国家侵犯申请人《公约》权利的案件。
欧洲人权法院审理投诉的后果通常由被裁决国家的国家立法确定。实际上,这可能包括:支付赔偿金;通过法院重新审理案件,包括恢复诉讼程序或由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案件,尽可能恢复个人在违反公约之前的法律地位;以及欧洲人权法院裁决中特别指出的措施。
此外,如果被诉国的国家立法仅提供部分赔偿,那么欧洲人权法院在必要时将为受害方提供公平的补偿(发现违反《公约》的行为,给予申请人以等值金钱的精神赔偿)。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执行也是根据特定公约国国家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但部长委员会负责监督判决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不遵守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事实,部长委员会将向法院提出相应的申请,随后确定执行判决的措施。
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一方面是旨在消除国家司法当局侵犯个人权利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也是对此类侵权行为获得充分赔偿的一种方式。
然而,应该记住,向欧洲法院提出申诉需要特定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应谨慎对待相应申诉的准备,以考虑特定案件的所有可能的细微差别,并避免违反相关程序。为此,您可以联系一位有处理欧洲人权法院案件经验的律师,他们可以在此案件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在欧洲人权法院进行案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撰写和提交投诉至欧洲人权法院,律师在欧洲人权法院各个阶段的案件代理,包括执行判决阶段,与被告代表机关进行正式通信以解决争端等。
国际律师事务所 Grandliga 拥有在相关领域执业的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在欧洲人权法院提供咨询性质的法律辩护以及实际代理和处理案件。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欧洲人权法院的律师,请联系我们讨论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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