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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的债务催收程序首先评估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其活动领域、商业历史、是否存在债务的书面证据、当前的法院案件和执行程序,以及对债务提出异议的可能性。这一评估决定了在追偿过程中代表客户所采用的策略。
如果债务人目前没有关于追债的法庭案件或未决的法院判决,并且他正在积极从事其活动,那么建议进入非正式的庭外追债阶段。
此阶段涉及与债务人积极谈判,达成协议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或其他可能的解决方案(例如,退回货物、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交换服务或货物)。
与债务人的互动始于通过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即时消息发送通知之后。这个过程包括与债务人的密切沟通,以施加持续的压力。主要目标是与关键决策人建立联系,以尽快收回债务。
非正式庭外催收的平均时间最长为 60 天(已商定分期偿还债务计划的情况除外)。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或者经过初步分析后发现它不适用,您应该通过法院进行追偿。
在提起法律诉讼之前,您应该注意诉讼时效。追债时效为15年。基于汇票追收债务的时效期限为三年。只有在债务人的要求下,法院才能执行时效期满的后果。债务人承认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任何行为都会中断时效期限。例如,资产负债表已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债务人已支付部分款项;债务人请求延期付款;债务人提供保证或其他担保。中断后,时效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突尼斯法律规定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和发布付款令来司法追收债务。
普通的司法程序从律师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开始。申请书的副本通过法院执行官将其交给被告,并附有证据副本。律师在一审法院的参与是强制性的。律师事务所被视为客户在整个过程中选定的地址,在此过程中律师代表客户的利益。
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被告通过律师在指定的听证日期之前提交书面答辩,并附有证据。如果没有提交答辩,法院将根据提交的文件继续审理案件。如果被告居住在突尼斯,安排听证会的期限不得少于 21 天;如果被告居住在国外,则安排听证会的期限不得少于 60 天。
原告律师有义务在预定听证日期前 7 天向法院办公室提交原告索赔书(已将其副本送达被告)以及证据和包含所提交文件清单的一式两份登记册。在核实法院费用的支付情况后,书记官在相关登记簿中登记申诉书,并将其列入传票中指明的审理时间表。然后,书记员应将案件提交法院院长,以便任命一名报告员。
如果被告聘请律师,律师必须通过法院执行官通知原告的律师其代理身份,并将此通知的副本提交给法院书记处,以便将其纳入案件材料。律师还必须向原告的律师提交其对诉讼请求的答辩副本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副本。如果被告未聘请律师或被告律师未提交异议,法院将继续审理案件,并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决。
案件将在传票中指定的日期审理。法院将核实当事人的出庭情况、其授权和是否遵守程序规定。如果被告未亲自收到第一次传票,法院可以决定重新发出传票。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已准备好审议,则会安排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这样的会议可以安排在同一天。
法院可以在不进行额外调查的情况下立即开始审理案件,如果诉讼基于承认、 公证文书、未经伪造签名的私人文件或合法推定。在此过程中,法院应允许双方律师在规定时限内交换论据和文件。
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尚未准备好审理,法院可以主动传唤证人和专家,听取其认为有用的证词,并在必要时将案件交给报告法官进行进一步调查,包括讯问、检查、进行鉴定、调查文件伪造案件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查明事实。在完成额外调查后,报告法官编写报告并将案件移交给法院院长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评估收集的证据,进行双方辩论并作出裁决。法院的裁决由三名法官以多数票作出。
发出付款指令的程序用于根据协议或支票和汇票收取明确金额的债务。如果债务金额超过150第纳尔,债权人有义务在提出申请之前通过执达员通知债务人,如果在五天内不付款,将对其启动催收程序。该通知必须附有确认债务的文件支持。如果债务人居住在国外,则该期限增加至 30 天。指定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该申请附有确认债务存在的文件以及债务人通知的证据。如果法院认为债务合理,法院将在三天内发出付款令。否则,申请将被拒绝。付款令已送达被告,并可上诉。
对于一审法院的决定,可以在有争议的决定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在提出上诉的范围内,上诉具有使案件返回到被质疑的决定作出之前的状态的效果。上诉法院的裁决可在有争议的裁决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向突尼斯最高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提出的撤销原判上诉不会中止有争议决定的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认为执行被诉决定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暂停执行一个月。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进一步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应当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时效不适用。作为执行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通过扣押和注销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来满足;扣押债务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并随后出售;扣押和没收证券,扣押和没收第三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
从公司和企业家追收债务的另一种选择是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根据突尼斯商法,如果债务人停止付款,债权人有权启动这一程序。此外,停止付款的债务人必须在停止付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管法院独立报告这一情况。如果不遵守这一要求,债务人将被宣布破产,并受到突尼斯刑法第290条规定的处罚,即两年监禁。 作为破产程序的一部分,如果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可以取消债务人意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交易。在付款终止之日之后(或在此之前的二十天内)但在破产决定之前完成的此类交易或行动应特别包括:无偿性质的行动和转让,但相应的小额赠与除外遵守当地习俗;提前付款,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以现金、票据、支票和付款单以外的方式支付已到期的货币债务;提供现有债务的担保;与知道债务人已停止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的任何交易。取消这些行动或交易可以在破产决定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由于上述行为和交易的取消,债务人可以将此类交易中的损失返还给债务人,从而增加清算财产,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并支付执行破产程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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